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时间:2011-11-21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胡高生

(浙江省司法厅警务人事处  杭州  310025

  要: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目标之一。当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专业化制度建设滞后、各警察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和专业化建设工作机制缺失等因素的制约,使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化分工、科技强警、人事制度改革进展缓慢。通过完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工作机制、警察职业准入和职业退出机制和推进警察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体制改革等途径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形成一套科学的、现代的、稳定有效警察职位管理模式、警察培训模式和新型工作模式,提高监所科学管理水平;有利于警察学科建设、完善警察专业体系,促进警察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有利于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培养专业协作精神和推进警务人事制度改革,提升整体素质和合力。

关键词: 专业化;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警务人事制度创新

 

随着监狱劳教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特别是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被列入司法部20032005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纲要。通过连续两个“纲要”的推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队伍专业化的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警务人事制度改革。突出表现为:一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建设的制度处于缺失状态。已有的警察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比较好的贯彻执行,有的制度规定甚至长期被忽视。特别是《人民警察法》长期被认为是公安警察法,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中的法律保障作用和专业化建设的依据作用未引起重视。在警察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选择和探索上,将警察机关等同与普通行政机关、将警察权等同于行政权,简单地沿用党政机关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举措,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代替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人事制度改革,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制约专业化建设和警种建设。二是各警察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制约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警察的专业化在各警察部门既有通用的部分,也有各警察部门个性化的内容。由于各警察部门各自为政,增加了专业化建设的成本,制约了专业化建设工作的推进。这也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和技术防范类专业技术评审一直在进行,但针对监狱劳教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务建设,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对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评定企业思想政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被叫停到现在,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专业化建设尽管已经确立为队伍建设的方向之一,但具体工作尚停留在一般号召、无章可循的状态。监狱劳教系统内部各单位各自探索,专业化建设总体上处于失范状态。以致不少警察不会使用武器(个别警察甚至连枪也没有摸过)、不会使用警戒具,能够操作新设备、运用新技术的警察比例更低。从整体上看,除了工作地点不同和穿着警服之外,在能力素质上,出现了警察不像警察也不像机关公务员的现象。同时,系统内部在警察专业化建设上存在的缺陷,也制约了组织人事部门对警察(包括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化建设的尊重和理解。三是警察人事制度改革存在盲目性。有的单位还将西方国家的警察权等同于中国的警察权或者将警察机关企事业化,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选择上,忽视了警察机关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人民政权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存在将警察队伍建设企事业化甚至全盘西化的倾向。有的改革举措在推进过程中,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警察机关和警察队伍对执政党、国家和人民的忠诚度,在局部地区和个别单位还可能会出现警察群体性政治信仰缺失和价值观念扭曲的现象,需要引起警觉并加以防范。

(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业准入和职业退出等同于普通行政机关。一是从进入的程序看,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准入等同于党政机关普通公务员。现行制度设计上,招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通过参加党政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考试的途径进行,以招录程序上公平和考试内容、方式上的统一性,抹杀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准入的和警种建设的特殊性。如,面向非警院校招录人民警察,多数省份通过纳入党政机关公务员统一招考的方式进行。由于要服从人事部门关于报考、考试的总体安排,无法单独组织体能、心理测试和专业考试。从笔试、面试的要求看,由于人事部门掌握了命题权,在这个环节基本没有体现警察职业要求的考题和测试项目,警察类职位的特殊要求和用人单位选人用人方面的自主权难以实现。根据当然,现行体制下,面临这个问题的不仅是我们招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需要面对的问题,其他各警种和法官、检察官的招录也面临这个问题。二是从录用后培训看,难以实现警察职业培训目标。现行招录体制下,面向社会招录的人员入警初任培训工作与新时期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突出表现为:①培训时间短,难以培养警察意识、宗旨意识等。②业务技能培训蜻蜓点水,难以进行比较全面的岗位技能、体能训练。③承担初任培训的机构难以适应培训任务的需要。不仅警察院校难以在短短13月的培训时间对面向社会招录人员从体能、心理、业务、政治忠诚等角度进行全方位的培训,社会培训机构更是难以承担新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培训任务。从初任培训方案的制订、实施来看,还处在被动应付的状态。④初任培训难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和训练项目。由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没有进行专业化分工且录用后安排从事什么工作还是未知数,只能开展通用性知识培训,难以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和训练。导致新录用人员即使初任培训合格了,实际的体能、心理准备还是不够,业务技能离上岗要求还是有很大的距离,需要边干边学或者今后结合工作重新培训。三是从职业退出角度看,还没有建立与警察队伍体能、技能和战斗力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职业退出机制。近年来,警察队伍建设重点加强了的“进口”控制,但如何畅通“出口”问题的探索相对比较少。现行的制度设计中,警察职业的退出机制与党政机关公务员基本一致。除主动要求调离、辞职等自愿退出或者因违法犯罪被辞退、开除和按期退休等强制性职业退出之外,并没有针对警察队伍设计专门的职业退出机制。在职警察即使出现心理疾病或者体能、年龄不能适应监狱劳教工作也难以正常退出,影响了警察编制的使用效率和队伍的战斗力。一方面是部分不适应警察职业的难以退出,受制约于编制难以补充年轻民警,另一方面又采取聘用接近警察人数20%的工勤人员、协警直接或者间接从事部分警察岗位工作,虽没有赋予直接的执法权,但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和制约着在职警察执法权的行使。

(三)专业化建设的方向和措施选择存在偏差。一是机构设置机关化,工作运转突出行政功能,实战和技术功能被淡化。由于历史的原因,监所沿用部队和机关管理模式。绝大多数监所采取机关、监区(大队)、分监区(中队)三级管理,简单地沿用行政机关的模式进行“三定”而不是根据警察职业特点和实战角度出发进行团队、工作模式设计,以致警力被大量沉淀在机关和监区(大队)部,一线分监区(中队)警力十分匮乏。同时,在现行体制下,各级党委和政工部门主要利用有限的职位和职级资源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进行激励,使警察对管理层级的崇拜超越了对实战技能、业务水平的追求,把职级的晋升作为职业追求。二是职位管理粗放,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监狱劳教所普遍存在忽视专业化建设的机制、制度、实战、技能建设,职位管理粗放现象。由于专业化建设没有随科技进步同步推进,以致科技进步成为警力配备的负担,科技进步非但没有实现向科要警力的初衷,反而出现了科技进步向政工部门要警力的现象。同时,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不仅制约了监狱劳教工作的专业化建设和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而且还严重制约了我国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执行制度、监狱劳教工作学术研究和警种的专业化建设,以致难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监狱劳教工作专家队伍。在缺乏专业化分工的状态下,即使出现了一批专家型人才,其发挥作用的空间也是十分有限的。三是专业化建设的重点放在了行政保障部门。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存在以招考录用接受过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人才入警代替监狱劳教警察职业的专业化建设、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代替专业化建设的现象。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主要在后勤保障和生产领域,而在执法、教育矫正等核心领域的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素质要求仍然停留在以“万金油”特点的通才型状态。在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下,特别是“万金油”的素质要求,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素质和工作质量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较模糊的,专业标准和工作程序规范,在低水平的毛估估上搞综合平衡和疲于应付。特别一线岗位由于没有进行专业化分工,导致一线警察的工作岗位每天在变换,今天在厂区、明天到监区、后天去值班,警力资源通才型、岗位通用型的管理模式使民警难以按统一的、程序化的工作标准做好管理、教育工作,也难以对民警严格实施各岗位工作标准。因此,尽管监狱劳教系统储备了一支数量可观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但把专业化建设重点放在了经济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领域,而教育改造、执法的核心领域的专业化建设进展缓慢。大批接受过专业教育的警察不仅一上岗就按照通才使用,而且上岗后基本不再接受规范的专业训练,不仅没有实现一专多能,而且造成专业人才的闲置和浪费。这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专业建设的方向性偏差。

(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教育改革滞后。目前,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察类院校实行的是入学即入警的办学模式,为监狱劳教单位警察队伍正常补员和做出的贡献是巨大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也存在一些现实困难和实际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为行业服务和适应教育行政办学达标验收标准的矛盾,造成需求与办学规模的矛盾。警察类院校依托行业办学解决生存问题时,其办学规模受制于属地办学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自然减员、空缺编制数量,但在现行体制下,警察类院校生存和发展必须同时服从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校园面积、招生规模、师资配备的要求。在警察类院校发展和办学升格过程中,所要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设定的办学规模、评估标准远远超越了行业的需求,成为警察教育机构改革发展中面临的体制性障碍和矛盾。正是由于这个矛盾的存在,导致警察类院校在升格、提高办学水平过程中,按照达标验收的要求进行硬件建设、引进师资,举办非警察类专业扩大办学规模,有的警察类院校的非警察类专业的招生规模甚至超过了警察类专业,不仅使办学定位偏离了警察教育的轨道,而且造成警察教育资源的浪费、警察技术社会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教育核心专业的边缘化等负面影响。二是人才培养模式与需求有脱节的情况。由于监狱劳教工作改革特别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职位分类和专业化分工进展缓慢,制约了警察教育学科建设、专业培训工作的推进和师资队伍建设。而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用人需求却是多元化的,不仅需要警校生,也需要社会院校毕业生。从监狱劳教单位每年的用人需求来看,主要是监狱劳教工作涉及的专业工作门类比较多,警校培养的人才专业结构相对比较单一,难以根据监狱劳教工作的需要开小灶。近年来,监狱劳教单位空编数越来越少,且对非警校生需求量比较大,为了保证警校生的就业率,有的省在每年编报招考录用计划时,对面向非警校生的录用计划的进行了总量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校生就业难的问题。三是现行体制下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办学体制,还不能满足监狱劳教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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