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重庆市垫江监狱的服刑人员何某在管教室激动地等待着,当门外传来脚步声时,他赶紧站了起来。
进来的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驻监狱检察室的两名检察官,检察官告诉他:“你的刑期纠正通知书到了,我们已经办好了手续。”何某接过刑期纠正通知书,连连感谢:“这下好了,感谢检察官!”
2008年3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警方将在重庆市黔江区涉嫌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而外逃的何某抓获,并将其关押在温州某看守所。5天之后,按属地管辖原则,何某被押解回重庆黔江。2009年5月,黔江区法院以何某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08年3月13日至2013年3月12日。2009年7月,何某被送到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同年9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垫江监狱检察官对监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在讲解“先行羁押刑期应折抵刑期”的规定时,何某欲言又止。检察官发现他的异常,对其进行开导。何某向检察官询问,自己在浙江温州被抓获之后关在看守所的几天算不算羁押。
随后,检察官通过调阅罪犯档案、询问原办案民警、查阅侦查内卷并联系温州警方,证实何某在被温州警方抓获后,关押在某看守所5天。
“服刑人员5天刑期有误?再短也得纠正!”检察官向一审法院提出何某先行羁押时间应折抵刑期的建议,在检察官的努力下,何某的刑期得到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