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后,将宣告缓刑、判处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五种罪犯纳入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公安机关变更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的交替和工作的过度阶段,出现了部分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为深入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实施打下基础,2012年9月起,蓬安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结合蓬安县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情况,对全县自2009年以来的缓刑、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犯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对部分下落不明(脱、漏管)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拉网式查找。
检察机关数据显示,我县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286名,2012年8月31日前,解除矫正44名,2名因病死亡,现在册240名中,司法行政机关建档管理123名,其余由公安机关按原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建档监管。截至2012年8月31日,全县各类矫正对象脱、漏管失控103人。经司法行政机关查找发现,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建档在管人员中,尚有重复建立档案的情况存在,原因主要表现在试点过程中,决定机关同时向公安局和司法局送达有同一对象的法律文书。核实后,我县实际漏管26名。目前,已经查找回原籍18名,占失控人员总数70%,其余30%失控人员在继续查找中。导致失控的原因,一是部分法院、监狱等决定机关只给公安机关送达执行文书,未给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基本信息不明而无法实施监管;二是本县和部分外地法院在2012年5月底前没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操作,告知事项不统一或不明确;三是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有的请假外出后,违反规定不回原籍。
根据目前情况,司法局对下一步工作作出了安排:一是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区居民进一步明确法律的新规定和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二要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帮扶;三是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四是利用社会管理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安置帮教组织和帮教自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对社区矫正工作齐抓共管的态势,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 张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