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监狱出台《办法》深入推进警务督察“四化”建设

时间:2014-11-25信息来源:宿州监狱作者:

为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制度性,巩固警务督察措施实效性,近日,宿州监狱出台《宿州监狱警务督察工作暂行办法》,通过建章立制、明确细则,深入推进监狱警务督察“四化”建设。

一是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实现机构常设化。监狱设立警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督察长、副总督察长及督察长组成,下设警务督察办公室,负责督察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通报警务督察情况、督促整改问题等。《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狱警务督察的机构设置及职能范围,通过落实职责分工和纪律要求,实现机构常设化目标。

二是分工细化、任务专职,构建队伍组织化。监狱成立队伍建设、监管改造、安全生产、生活卫生等专项工作警务督察组。专项组根据相应业务工作要求,开展警务督察工作,并落实办公室相关布置工作。各党支部成立警务督察组,督察单位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督察工作人员有关制度落实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形成日督察、专项督查、二级督察、二次督察。

三是点面结合、深察细纠,确保纠察常态化。《办法》进一步明确警务督察工作方式,并对督察时限、次数、程序、范围等均作出细致要求。通过定期查与突击查相结合、普遍查与重点查相结合、白天查和夜间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对影响安全和执法形象的干警直接管理、现场管理、违禁物品检查、警容风纪等方面进行严格督察。实行督察“零问责制”,杜绝不作为督察人员。通过推进警务督察工作常态化运行,使督察效果渗透到监企工作的各个方面。

四是延伸举措、强化力度,推进惩处规范化。《办法》对督查惩戒处理工作进行了强化及延伸。明确规定了考核“连带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被督察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视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被督察出问题的单位进行“二次督察”,对二次督察中重复发现的问题,依照规定对责任人处罚外,对主管领导予以连带处罚。严格制定警务督察扣分处罚实施细则,定期实名通报警务督察扣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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