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鹿州监狱开庭审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时间:2015-09-28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意见》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规定》,2015年9月1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鹿州监狱开庭审理了7名“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驻监检察院出庭进行法律监督。

上午9时25分,在鹿州监狱一间临时法庭里,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刑罚执行人员、检察监督员、罪犯本人和部分旁听罪犯悉数到场就座。9时30分,审判长宣布庭审活动正式开始。

在庭审过程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提请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规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机关对每一名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意见进行了一一审理,并通过现场面对面的的法庭调查、证据证言提供、罪犯陈述答辩等形式,逐个详细调查核实每一名罪犯的认罪悔罪态度、服刑改造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尤其是财产刑履行等综合情况。刑罚执行机关依据法庭的要求,分别出具了互监小组罪犯和管教警察对他们改造表现的相关材料。

在举证、质证环节,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鹿州监狱检察室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有关佐证材料和具体情形等细节逐一进行了核实。“你的证明材料中有获得两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优秀学员奖励,另有一百多分的奖励分,你简单地介绍一下你的改造表现”。“我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写稿撰稿,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2014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还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参加全国‘放飞梦想’征文比赛荣获二等奖”……这是驻监检察室出庭监督罪犯韦某减刑案,在法庭上对韦某的改造表现和监狱刑罚执行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进行面对面质询的情况。

庭审直到11时30分才结束。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法庭秩序井然有序。7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待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定。 

庭审结束后,韦某等7名罪犯纷纷表示,“一定要以此为契机,决心痛改前非,进一步巩固改造成果,好好改造,出狱后将重新做人,服务社会……”。驻监检察室发表出庭检察意见书,对提请减刑假释具备的实体条件、程序以及减刑的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给出了总结性意见,认为此次庭审程序合法,公开公正透明,监督机关没有异议。并希望每一名罪犯,要明确身份意识,认罪悔罪,加速思想改造,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监督是严肃、认真的。只要积极努力改造,一定会得到好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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