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医疗与“治本安全”二者问题初探

时间:2018-04-25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梧州监狱 陆梦军

连日来,我每日往返于县人民医院与单位之间,不觉已有半月之余。对此我倒是没有什么抱怨或不满,或早已习惯了监狱的工作节奏。面对同事们对我的调侃,我也自嘲自己是一名看守病犯“专业户”,并乐此不彼。而同事们议论最多的就是,“凭什么一个罪犯能够享受免费医疗,警察反而不能?”从参加工作至今,我记忆中外出执勤看守病犯应该不少于10名罪犯。在此过程中,也经常听到外面医院的医生和护士们同样议论,“凭什么一名犯罪之人能够享受到免费医疗待遇?”这样长期以往,势必会严重影响监狱“治本安全”的贯彻落实,对此我也颇感忧虑。

到底谁应该为罪犯的免费医疗来“买单”?这是一个值得所有法律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为此,本人通过查阅相关法律依据进行了解,如《监狱法》第54条这样规定,“监狱应设立医疗机构,罪犯的医疗保障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从法条上来看,只是表明监狱对服刑罪犯需要承担医治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对罪犯的医治要达到何种程度,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由于法律法规对罪犯生病就医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监狱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针对近年来患重大疾病的罪犯,因获知监狱管理方面所存在的漏洞,一旦出现家庭或个人无能力承担社会医院高额治疗费用的情况,就故意实施犯罪,以期获得监狱免费的救助和治疗。目前,此类罪犯在监狱罪犯中所占比例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这无疑是增加了监狱执法的成本,如再不进行有效的制止,若干年后的监狱将成为社会上最好的“养老院”。对此,是不是监狱就应该为罪犯的免费医疗来“买单”?这明显是不应该的。但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罪犯的权益是应该得到保障,但该如何进行保障还是很值得商榷的。本人有以下三点设想:

第一,《监狱法》需进一步完善。针对近年来患重大疾病的罪犯在监狱罪犯中所占比例的增加,监狱在为罪犯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同时,《监狱法》需增加应对不同类型疾病的罪犯做出具体规定,明确罪犯可以接受治疗的等级水平,不能无条件的进行免费治疗。进一步明确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因罪犯治疗产生的80%费用应由罪犯本人或家属承担,监狱只负责承担20%的基本人权保障费用。监狱所承担的20%罪犯医疗费用,需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只有明确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遏制类似故意犯罪享受“免费医疗”的犯罪行为。

第二,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需进一步规范。当前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施行超过20年,已经明显不适应监狱工作新形势,亟需修改完善。民警办理保外就医出现失职会有严厉的责任追究。对待罪犯保外就医问题,监狱相关部门如同“惊弓之鸟”,不敢为,不愿为,不会为。能够获得保外就医的罪犯,基本上是病情十分危重了。对此,罪犯家属大多不愿接受如此保外。这一切的根本原因,就是罪犯保外就医的法律不够完善。《监狱法》应做出修改,明确罪犯可以保外的条件,既保障了罪犯的权益,同时也是保障监狱及警察的权益,只要监狱方面没有违规办理罪犯保外就医规定,监狱及警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如此,罪犯保外就医才不只是停留在一句“口号”上。

第三,监狱对罪犯就医及保外、非正常死亡应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例如:某身患重大疾病的罪犯,以自伤自残为要挟,提出要去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医院进行治疗,要使用进口药物治疗等。监狱如果不答应,罪犯或者其亲属就纠缠不清,到处投诉、上访,状告监狱方面不作为、侵犯人权。在常人看来,罪犯的一些要求明显过分,但由于监狱方面拿不出具体的法律依据,不能对罪犯或家属给出一个有力的解说。而监狱为了化解纠纷,往往又是“花钱买平安”,承担了额外的费用,使刑罚执行的成本进一步增加。2017年4月,中央政法委提出司法过程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监狱能否在对待罪犯就医及保外方面,也可以建立相应制度,这是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产生的维权纠纷,本人认为可以建立以人民法院为审判中心的判决机制。罪犯家属对待罪犯的就医、保外及非正常死亡问题,由罪犯或家属主动提出,法院立案判决,检察院同步监督,监狱负责执行。如此,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来处理罪犯问题,方能有理有据的解决罪犯就医、保外及狱内非正常死亡三大难题。

总之,监狱里罪犯的医治、保外就医等问题解决,并不是监狱的“一枝独秀”,而是涉及到社会多方面的协调和综合治理。只有不断通过完善法制和政府、司法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罪犯权益保障的难题,真正的实现国家总体安全,真正的将“治本安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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