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社会帮教工作机制探究

―――以罪犯再社会化为视角构建社会帮教支持系统

时间:2018-09-02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安徽省巢湖监狱 葛志军

摘要:面临坚守底线安全,践行改造宗旨,推进治本安全的新时代监狱事业发展更高要求,社会帮教工作作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具有积极意义。分析研判当前帮教工作的现状,结合政策法规和现实需求依据,提出构建社会帮教工作支持系统,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工作运行、考评监督三大支持体系,以实现顶层设计、规范操作、良性互动的支持系统构建目标,推动社会帮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再社会化教育改造社会帮教支持系统

  

社会化,亦指人的社会化,是指作为个体的生物人(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并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再社会化是相对社会化而言的一个基本范畴,又叫重新社会化。﹝1﹞罪犯因犯罪入狱服刑改造,由“社会人”转变成“监狱人”。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过程既是心理和行为矫正的过程,也是由“监狱人”重新转变为“社会人”的再社会化过程。在教育改造罪犯使其再社会化的过程中,社会帮教力量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然而,受法规政策、体制机制制约,传统观念因素影响,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边缘化、形式化、单一化、碎片化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较为突出。为此,着眼于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改造,构建社会帮教工作支持系统对于破解制约监狱社会帮教工作发展难题,更好地运用好社会帮教力量和资源,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一、构建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的背景

尽管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已经呈现出与社会帮教机构加强合作、引入社会资源开展教育的趋势,社会帮教机构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中来,但是实际工作中,各帮教主体和监狱方面往往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导致帮教工作“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始终不能能走出“形式大于内容”的窠臼。

(一)社会帮教资源支持匮乏

一是个体帮教资源的匮乏。当前在对罪犯实施社会帮教的主体中,大多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体形式为主,很少有社会个体资源的介入。即使服刑人员亲属到监狱探视进行帮教,其力量也是微不足道的,且往往受会见时间、次数、自身教育资源因素制约,亲情帮教的效果也大大折扣。单位帮教中的个人参与帮教同样也会受到场所环境、计划安排等因素影响,仅停留在面上,而不能点面兼顾,效果是差强人意的。如何更好地调动整合人力资源,发挥个体帮教在社会帮教中的重要作用,是必须要正视的问题。二是物质精神帮教资源的匮乏。在目前监狱数量有限的社会帮教活动中,社会帮教主体对于服刑人员的帮教,无论是物质层面的,还是精神层面的都与接受帮教的服刑人员实际需求有着不小的差距。对于贫困家庭的罪犯来说,杯水车薪、并非常态的物质帮扶并不一定能起到促其感恩社会帮助改造的效果;对于渴望心灵洗礼的罪犯来说,短平快的帮教活动,很难让其产生心灵上互动与共鸣,并对帮教活动本身持积极态度。

(二)社会帮教管理支持随意

一是帮教资源开发的随意。在现行体制机制框架下,寄希望于作为社会帮教主体的社会帮教各方力量主动介入监狱开展相关帮教工作是不现实的。既然全社会都有义务在教育改造罪犯中承担一份责任,那么,监狱就要把引进社会帮教力量作为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抓手来对待。﹝2﹞但现实是在社会帮教资源开发中,监狱方主动性不够,“等、靠、盼”的思想比较严重,对于哪些单位、哪些人来帮教,如何进行帮教?完全依赖社会有关单位或有识者的自发行为,被动地或执行上级安排,或配合完成任务。此类帮教资源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二是帮教对象管理的随意。要想使帮教工作取得预期效果,选准选好帮教对象是个基本前提,做到应帮尽帮、应教尽教。实践中,对于帮教对象的选择确定却具有随意性,无规章制度可言。除极少数指定特定帮扶对象外(如以罪犯籍贯地域为主的帮扶活动等),大多数情况下,帮扶对象比较随机,可以是指定某一个监区的罪犯,也可以是在部分监区选一定数量的罪犯接受帮教。对帮教后效果评估和跟进工作也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落实。三是帮教协议管理的随意。为更好地开展帮教工作,监狱或多或少地与社会有关方面、罪犯亲属签订了帮教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受协议制作签订的规范性、刚性不足和帮教主体认识的局限,致使协议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文字,应付检查的一纸空文,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

(三)社会帮教内容支持单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发展进步,我国的社会帮教工作从早期的“上大课”教育、“送东西”帮助“1+1”模式,逐渐演变发展成今天的以思想帮教为主,其它各类帮教形式为辅的并存共进“1+N”模式。从帮教的形式上来看,的确是种类变多了,但在内容上仍然摆脱不了“先说后送”和“先送后说”的怪圈,“我说你听”的填鸭式说教和“我送你领”慰问式送物俨然成为社会帮教的不变主题。但社会帮教的对象是多层次、多范围和多角度的,每一个帮教对象个体情况不同、问题不同,帮教需求也不同。有的是思想问题、有的是物质问题、有的兼而有之,不能用万能钥匙去开任意一把锁的方法去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只有因人施教、注重个体需求,灵活调整帮教内容,设置适宜的帮教项目,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社会帮教动力支持不足

一是监狱方的动力不足。社会帮教工作作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服刑人员改造方面的作用毋容置疑。但它并非是教育改造的唯一工作或核心工作,从司法部监狱局到各省(市)监狱局也并未出台旨在加强社会帮教工作的刚性和鼓励性的政策规定。同时,部分监狱民警认为,社会力量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最多只能解决一些具体困难,不具备系统性连续性,并且认为罪犯与外界过多的联系会对罪犯思想稳定性带来冲击,影响监管安全。因此实践中对这项工作限制多于鼓励。二是社会方面的动力不足。虽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参与支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开展帮教活动作了明文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不具体,且约束力有限。有关社会方面本就对监狱讳莫如深,帮教工作还要出人、花钱、费时、费精力,除了硬性工作任务外,不愿主动走进监狱开展帮教。即使是按要求到监狱开展帮教工作,一些社会机构往往也是口号式的面子工程,主要的目的是拍照留资料、注重自我宣传,不仅没有起到帮教罪犯的作用,反而给监狱造成负担。

二、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的提出及现实意义

《监狱法》明文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监狱的教育不是孤立的、封闭的,而应当与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因为罪犯形形色色的思想问题往往与社会生活相关,社会教育以其专业性强、内容丰富、贴近生活、具有说服力而弥补了监狱的不足。﹝3﹞从上文中社会帮教支持的背景分析,基于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教育的考量,笔者提出要构建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笔者认为,社会帮教支持系统是监狱教育改造系统与社会资源教育系统相互沟通、相互融合的一个新系统,它指的是社会帮教力量的构成要素通过各种组织形式、方式方法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给予全面支持,并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通俗地说,就是政府机关、群团组织、教育医疗等专业机构、企事业和个人等社会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采取各种方式,对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从法律政策、措施层面到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等资源方面所形成的实质性的、全方位的支持体系。

构建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的意义从根本上讲就是服务于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促进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这个支持系统的构建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一)对促进新时代监狱工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坚守底线安全,践行改造宗旨。新时代监狱工作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监狱工作和监狱民警也需要社会各界更多的肯定、支持与鼓励,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传统观念和近年来极个别监狱出现的负面新闻、舆情舆论使得监狱的社会形象面临极大的挑战,监狱的对外宣传工作也因此处于“一失万无”的尴尬境地。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的构建有利于监狱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方面,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的构建为监狱提供了更多与社会各方面及个体接触的机会,既为开展好监狱对外宣传工作,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提供契机,也为监狱其它方方面面的工作与社会接轨谋求合作搭建平台聚集资源;另一方面社会化帮教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够把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举措和成效以声、影、像等形式更直观地反馈到社会,对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理解和支持监狱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因此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的构建势必对新时代监狱工作的整体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对促进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改造罪犯本身是一项社会工程,不仅解决他们的犯罪、悔罪要依靠社会力量,而且要解决他们的学习、劳动、婚姻家庭、前途和刑满后的安置就业等影响罪犯改造的问题,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4﹞社会帮教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手段,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的构建将使帮教工作朝着方式立体化、形式多样化、开展常态化的方向实现历史性和跨越性的发展,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社会帮教促进教育改造整体工作的放大效应,特别是体现在帮教工作对群体和个体教育的效果上。

(三)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说到底,监狱不是一个孤岛,而是整个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真正的联系纽带归根到底还是“人”,即:从“自由人”(社会公民—社会人)到“非自由人”(服刑人员—监狱人)再到“自由人”(刑释回归—再社会化)的过程。﹝5﹞助力监狱的教育改造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应是社会帮教的应有之义。构建社会帮教支持系统,可以使监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目标与社会一致、内容方法与社会相容、措施成效被社会认可接受”的社会化教育改造模式,在内容、时间、师资上与社会同步(如监狱的文化课、职业技能教育),进一步纯化教育职能,变被动为主动,变零散为系统,变单一为多元,促使罪犯的再社会化教育由过去封闭性向开放型转变,形成社会关注、公众参与的大教育改造格局。

三、构建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的依据

(一)法律层面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治监的理念被牢固树立,监狱的一切执法工作、执法活动都应纳入法治轨道,社会帮教支持系统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构建。《监狱法》作为指导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其中第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八等诸多条款中均对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开展帮教工作作了宏观概括,表明我国从法制角度对监狱社会帮教工作进行了确立。因此,构建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理所当然具备法律依据。

(二)政策层面

近年来,国家多部委陆续出台了一批旨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监狱帮教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各省(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管理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符合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要求的措施和办法。如2010年1月,以中办、国办下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2016年10月,由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6﹞ 2012年10月,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刑人员社会帮教工作的意见》,﹝7﹞上述指导社会帮教工作的规章制度虽然零散不系统,但却为构建社会帮教工作支持系统提供可遵循的政策依据。

(三)现实层面

首先,罪犯是社会矛盾的综合征患者。犯罪现象的社会性,决定了监狱的有效行刑离不开社会,监狱的教育改造或再社会化教育更是离不开社会的参与。只有在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工作才有可能充满活力,富有成效。其次,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刑释回归人员的重新犯罪,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是监狱履行职能,践行使命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殷切期待。若要使社会更多地了解监狱,在开展帮教工作中达到与罪犯心灵的互动,让罪犯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元素,将更加有利于罪犯回归。因此,整合社会资源,集聚帮教合力,发挥帮教功能,构建完善的社会帮教支持系统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

四、构建社会帮教支持系统的思路与设想

(一)健全政策法规支持体系,做好顶层设计

在法律层面,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会力量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都有明确的条款,但《监狱法》过于笼统,其它两部法律对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与指导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比较困难,部分规定存在责任义务不清的问题,对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缺乏普遍的约束力,这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不力,业务指导乏力,帮教重形式轻内容的关键所在。建议应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并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如《社会帮教实施条例》;或通过人大立法制定专门的《社会帮教法》,提高法律约束力等级,重点明确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帮教和服务监狱教育改造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在政策层面,现有的支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从出台到目前所取得的效果来看,还不尽如人意,还不够精准。有的过于宏观,不利于微观操作。建议要增强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社会帮教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如教育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将罪犯文化教育纳入到社会教育体系规划中的具体办法,民政部门要制定有效的罪犯困难家庭的帮扶救助政策,涉犯婚姻家庭政策等,人社部门要制定旨在推动罪犯再社会化的职业培训、安置就业政策。抑或是,涉及罪犯从入监服刑,到刑释出监、回归社会的再社会化全过程所有社会帮教政策,通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系统的政策文件,一揽子解决。

(二)健全工作运行支持体系,确保规范操作

1.成立组织机构。以司法部监狱局、省(市)司法厅(局)、省监狱管理局为模块,成立系统内部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纵向的社会帮教等相关支持工作;以与司法部监狱局、省(市)司法厅(局)、省监狱管理局相对应的社会组织和部门为模块,成立系统外部的横向组织机构(教育、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负责确认联系可以支持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相关事宜。建议在地方政府设立专门协调社会帮教工作的协调办公室,可由地方政府的社会综治办,也可由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来承担此项责任,负责社会帮教资源的引入、帮教制度的审定和帮教工作的督导。监狱方面要成立专门机构,整合狱内资源,配置专业力量(如成立以教育、矫治、生卫、刑罚、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会帮教工作办公室),主动做好与社会帮教机构的对接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发展规划地开展一系列工作。

2.设定运行程序。按组织关系隶属对应设定运行程序。由监狱向上级主管部门的省监狱管理局提出支持监狱社会帮教的建议和计划,经审定后再由监狱或监狱管理局向地方协调办公室提出年度或阶段性社会帮教工作的提议,以召开省监狱管理局和地方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商议确定。按帮教工作角色设定运行程序。各社会机构和个人是帮教工作的主体,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地方社会帮教协调办提出到监狱开展社会帮教工作的具体意见和计划,再由地方协调办向省监狱局或监狱发出工作函商议沟通具体操作层面事宜。监狱作为社会帮教政策的落实终端,要积极联系和协助帮教主体进监开展帮教工作,抓好先期沟通、过程管理、后期总结反馈的三期协助工作。

3.规范帮教分类。根据服刑人员的现实需求,结合各地开展社会帮教工作的实践,建议对社会帮教进行科学合理和规范分类,这样可使社会帮教机构或个人实施帮教项目有的放矢。共8大类,具体是:通过亲情帮教,让服刑人员了解家乡、家庭的情况,缓解服刑人员压力的亲情感化类;通过对政策的解读,让服刑人员了解服刑过程中和刑释回归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以快速融入改造生活、回归社会的政策宣传类;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陶冶服刑人员情操,缓解服刑改造压力的文化矫治类;通过巡诊问诊、心理健康辅导与咨询等活动,有效解决服刑人员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健康服务类;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让服刑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解决自身涉法涉诉问题的法律援助类;通过开办职业技能培训讲座,让服刑人员掌握一技之长,为刑释就业谋生奠定基础的技术培训教育类;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化解服刑人员家庭矛盾的矛盾化解类;通过开展就业指导和狱内招聘会为临刑释的准社会人创造再就业条件的就业指导、招聘类。

4.建立沟通机制。社会帮教工作的广义主体既包括社会各界也包括监狱本身,两者围绕同一工作目标而紧密联系在一起,做好帮教工作的关键,取决于双方是否保持及时、准确、有效的沟通联系。首次是建立官方沟通机制。在省级行政层面上,要完善省(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与教育、民政、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的衔接机制,规定由地方社会帮教协调办牵头定期召开社会帮教工作联席会议,有关社会机构或个人,以及监狱应参加或列席会议,共同研究推进社会帮教工作。重点围绕帮教工作重要制度、关键环节、资源调度等支持要素进行沟通协调。同时,还要建立民间联系机制。即监狱与罪犯亲属、朋友、邻居和原单位领导同事保持沟通联系,借助亲情友情力量对罪犯进行感化,有选择的定期邀请上述人员进监帮教,形成罪犯与亲友之间、亲属与监狱之间、罪犯与监狱民警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健全考评监督支持体系,形成良性互动

1.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双重考评的思路,将社会帮教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到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之中,把社会帮教工作成效作为衡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来对待。一方面,由地方社会帮教工作协调办对各参与社会帮教工作的社会组织机构进行考评;另一方面,树立和尊重监狱机关评价主体的地位,由监狱对社会帮教工作的各参与方进行评价。两种考核的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并据结果给予相关方褒奖或问责。

2.建立激励引导机制。一是政策激励引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国家总体安全观,将配合支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来抓实抓好,研究制定支持社会帮教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基本思路,引导增强全社会帮助支持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意识。二是宣传激励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监狱机关应充分利用好宣传资源,广泛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和手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围绕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成效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引导社会大众了解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让更多的人来关心关注教育改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认识到教育改造罪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帮助罪犯改造成守法合格公民是一项伟大而神圣的事业。同时,对长期坚持到监狱开展帮教工作的社会机构、团体、志愿者,应加大正面宣传的舆论引导,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如家喻户晓的“法官妈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尚秀云;又如中国好人、安徽省道德模范张景兰自2012年始连续5年来,靠自己日常省吃俭用的积蓄和拾荒换来的微薄收入,累计捐助了该省蜀山监狱50名家庭贫困的服刑人员子女上学。﹝8﹞如此帮教典型被省内外诸多主流媒体予以报道,被传为佳话,为社会人士支持参与帮教工作树立了榜样。

3.建立监督保障机制。在社会帮教工作实践中,由社会组织、机构、团体和监狱签订的帮教合作协议,因往往不具备强制约束力而导致“流产”不了了之,破坏了帮教工作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有第三方监督的保障机制,督促帮教协议的落实。建议可以聘请担任监狱法律顾问的专职律师或该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其他律师,参与拟定帮教协议内容,监督协议履行,跟踪评估落实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真正使帮教协议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参考文献:

﹝1﹞费广和,林国军,秦春元.犯罪与矫治[M] .北京:群众出版社,2015:235.

﹝2﹞浙江省乔司监狱出监分监狱课题组.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机制研究[J]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12):57.

﹝3﹞﹝4﹞程传水.中国监狱发展路径研究[M] .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128、134.

﹝5﹞李群英,张秀玉,贡太雷.新形势下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调查研究[J] .中国监狱学刊,2011(3):40.

﹝6﹞https://baike.so.com./doc/24289202-25606257.html

﹝7﹞http://hnjyj.hunan.gov.cn/xxgk/zcfg/gzzd/201506/t

﹝8﹞http://news.163.com/16/0901/11/BVSGHOPM00014S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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