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形成于1963年, 作为以坚持群众路线为基础、坚持群防群治来控制犯罪的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着眼于预防与矛盾调解,与预防违法犯罪有着内在的契合,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断发展创新。但是50余年对于“枫桥经验”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民事领域的诉、调对接等方面,而对利用“枫桥经验”来丰富我国预防和控制犯罪方面的研究则很少,付之阙如。
一、“枫桥经验”与预防违法犯罪的契合
“枫桥经验”形成于1963年, “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是上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首创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方法。
化解矛盾的精髓。“枫桥经验”是化解矛盾的经验,初始时期是化解阶级矛盾,发展时期是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现阶段则主要是化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 五位一体”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化解矛盾是精髓,更是本质。掌握“枫桥经验”必须紧紧把握“化解矛盾”这一本质,根据时代变化特点,从剖析枫桥经验的理论和实践人手,认识和把握其发展规律,从中提炼出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本质内涵。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枫桥经验的历史沿革、组织建设、工作机制等客观展示了我国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法治建设则为枫桥经验发展提供保障、指明方向,用法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理性的社会秩序。新时期党和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始终贯彻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依法出台制度规则、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把 枫桥经验纳人法治化轨道,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从预防犯罪的流程看,调解矛盾、帮教违法、巡逻防控、社区警务、综合治理、矫正罪犯、安全检查等各个环节形成了预防犯罪链,而矛盾是预防犯罪的首要前提,是控制犯罪的重要环节。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消除社会矛盾、减少犯罪诱因,是预防犯罪的治本之策。
二、当前违法犯罪的时代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特征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各阶层都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各种矛盾复杂、多发, 社会纠纷也相应呈现出一种“易激惹”的特性——一个很普通的纠纷, 在巨大的社会压力和个人不良情绪排解不善的状态下,顷刻便转化为违法犯罪,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犯罪率的持续上升。除了与以往社会矛盾具有一些相同之处外,还具有许多鲜明的时代特色。主要有:一是广泛性和暴力性特点;二是群体性趋势;三是执法公信力不高。
三、“枫桥经验”对预防违法犯罪的借鉴思考
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冯·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句话可以当作控制犯罪的经典教义。从改善社会政策着手改变犯罪滋生的环境,从而使犯罪没有了发生的温床,这显然是控制犯罪的釜底抽薪之计。 这样理想的状态当然只能存在于理论中,对于及时化解矛盾自然是非常有利的。“枫桥经验”正是提供了这样一套以化解纠纷、缓解矛盾、群防群治为中心的犯罪控制模式。
一是以群众参与为基础,建立以人民调解制度为核心的预防体系。通过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即使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也能够发动群众,通过调解手段,将矛盾化解,这种模式会使得群众在出现问题时,能够依靠社区调解的方式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而不去采取更为激进的方式将矛盾扩大,甚至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借鉴“枫桥经验”,可将调解矛盾、帮教违法、治安保卫、社区警务、综合治理、防控体系、矫正罪犯、安全检查等融为一体,既各自运转,又互相配合,形成严密的、多层次的、纵横交错的网络系统。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社会分配制度。当前社会的矛盾多是物质利益矛盾,而且矛盾的多发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社会分配制度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全面深化改革。如何发挥社会保障“稳定器”、“调节器”的作用,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稳步协调的发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双重目标,这是改革中的难题。要解决难题,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探索符合本国国情、适应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针对司法公信力低下的问题,一方面应要求司法工作者积极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树立为民请命和清正廉明形象;另一方面司法工作者也应努力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积极探索司法便民举措,人性司法、 执法,协调好公正司法和便民司法之间的关系,做到既维护司法公正,又要让人民群众满意。同时,这也是增强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可避免被告人因自认为判决不公而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报复社会事件的发生。
四是加强普法教育,构建良好的社区法治氛围。根据西方著名的标签理论,再犯的发生与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标签化、妖魔化有很大的关系。在我国,很多犯罪人是在服刑之后,回归社会过程中由于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为生活所迫,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而再次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的。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再犯和累犯的关键就在于社会的相关配套措施做得是否到位。“枫桥经验”秉持“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及时批判、经常考核;政策兑现,给予出路”的原则,结合“真理教育人、真心帮助人、真情挽救人”这“三个真”的改造原则,在工作中以“三帮三延伸”为工作方法,“思想上帮心,生活上帮扶,经济上帮富; 事先向监狱延伸,事中向生产生活延伸,事后向巩固提高延伸”,做到 “归正人员婚丧必访,有病痛必访,有纠纷必访,遇突发性必访”“四访四必谈”,通过实践总结出来的这些经验,枫桥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感化教育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实现了刑满释放人员“有人管、 有人教、有人帮、有工做”的良好局面。当前我国就业压力大、就业困难,部分大学毕业生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 如何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扶使其找到适合的工作以实现自立,需要全社会结合实际,从刑满释放人员和用工单位两方面做好协调,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总之,“枫桥经验”历经五十余年的发展变化,它已经不仅仅是局限于浙江一地的局部经验,而成为了全国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枫桥经验”所展示出的整体预防、整体控制的工作模式,有利于减少犯罪率、 控制犯罪量,提供了一条控制犯罪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