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改造论

时间:2020-05-30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浙江省监狱工作研究所胡天宏

  胡天宏

  (浙江省监狱工作研究所浙江杭州310011)

  摘要:“惩罚与改造”是监狱两大基础职能。惩罚本身具有改造效能,是监狱改造罪犯的最基础手段、最基本依靠。监狱惩罚表现为六种形态:原生惩罚是主要形式,以监禁方式剥夺罪犯自由,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与触动,促使其改过自新;继生惩罚、延续惩罚与隐形惩罚,是次要形式,主要以直接造成罪犯精神上的痛苦与触动,来改过自新;再生形态、衍生形态,是必要的补充形式,是针对狱内违法违规行为,运用强制措施或处罚手段,以造成肉体痛苦达成思想上的反思、灵魂上的触动来改过自新。当前,监狱惩罚的基础职能被淡化,惩罚的改造功能与目的被忽视,应当理清“惩罚与改造”的内在关系,从重塑监狱专政机关的威严,确立民警执法管理的绝对权威,遵循惩罚的运作原则,谨慎推行罪犯优待举措,适当合理加强监狱惩罚的延续形态等方面,强化惩罚改造功效的发挥。

关键词:监狱惩罚、罪犯改造、作用机理、路径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和终极目的。探讨、完善罪犯改造的手段与方法,是应有之义,迫切需要。监狱改造罪犯,传统公认的有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与狱政管理三大手段。当前,又创新发展为“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五大改造新格局。监狱要触发罪犯自觉或不自觉改造,达成改造罪犯的目的,其最基础的动能、手段,最根本的依靠是什么?三大改造手段或五大改造新格局,要生发成效,有没有基础依据?笔者认为,惩罚是改造罪犯的最基础手段,最基本依靠;其它改造手段效能的发挥,需要建立在惩罚改造功能科学有效发挥的基础上。在惩罚对罪犯改造的基础性作用被忽视的现实背景中,我们有必要科学、全面、系统地探讨和认识惩罚改造的内涵、形态、功能和作用机理,以有效运用好惩罚改造这一最基础的改造手段。

 一、监狱惩罚的内涵与形态

(一)监狱惩罚的内涵

监狱惩罚,是指监狱依法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罚本身的正当合理执行,以及执行刑罚过程中继生、再生、衍生的各种有形、无形的惩戒、责罚。

对于监狱惩罚的内涵,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 1.监狱惩罚的执行主体是监狱及监狱民警;2.监狱惩罚的依据是法定判决,以及法律法规、监规纪律等法定规范;3.监狱惩罚的对象是罪犯本身;4.监狱惩罚针对的客体是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5.监狱惩罚的实质内容主要是对判处刑罚本身的执行,同时包含刑罚执行过程中继生、再生、衍生出的各种形态的惩罚;6.监狱惩罚的方式,主要是剥夺与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包含惩戒、责罚等其它强制性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7.监狱惩罚的直接受体或针对对象,是罪犯的肉体(主要体现为人的行动与行为)与灵魂(这里的灵魂包含意识、心理、思想、精神、心灵等,是相对于肉体而言的意识层面);8.监狱惩罚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刑罚所体现的有罪必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的要求,需要严格按照判决对罪犯实施惩罚,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价值;9.监狱惩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秩序与改造,首先体现为确保监狱的稳定与安全,其次体现为实现改造罪犯的目标。

(二)监狱惩罚的形态

综合法律法规规定与监管实践,具体而言,监狱对罪犯惩罚的形态或表现方式,可分以下主要类型。

1.监狱惩罚的原生形态:是指监狱依据判决所确定的刑期,以在监狱监禁的方式,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原生形态的惩罚,以将罪犯送入监狱为惩罚起点,罪犯释放离开监狱为惩罚终点。原生形态的惩罚,是对所判处刑罚执行的最主要方式,是监狱惩罚的最主要形态,主要涉及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与罪犯监狱内自由度的大小问题。

2.监狱惩罚的继生形态:是指罪犯送入监狱剥夺自由而必然导致的惩罚体现与表现。主要指罪犯身份标识的形成,相关权利的剥夺与受限,以及必须遵守的强制性义务的生成。首先,表现在罪犯身份标识的生成,即剃光头、穿囚服,真正完成由犯罪嫌疑人到服刑罪犯身份的转变;其次,表现为因身份的转变,而导致相关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如结婚、同居、抚养、赡养等婚姻家庭权利,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相关权利;再次,表现为因身份的转变,必须遵守监狱的各项强制性规定,如强制劳动学习、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监狱内自由的限制等义务性规范。继生形态的惩罚,是监狱执行剥夺自由刑罚的必然体现与具体表现,是原生形态的继随表现,是刑罚惩罚具体而实际的落实。

3.监狱惩罚的再生形态:是指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而生成的依法对其采取的惩处方式。一是因狱内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刑事强制措施与增加刑期的刑罚惩罚;二是因违反监规纪律的依法责罚,包括扣分惩处,法定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罚;三是为制止罪犯狱内违反监规纪律行为而采取的电警棍、手铐、警绳等戒具的使用,以及禁闭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再生惩罚,重在保障刑罚执行的正常秩序,确保原生惩罚与继生惩罚的实施,体现刑罚强制性、惩罚性的本质属性。

4.监狱惩罚的衍生形态:是指监狱采取的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但又合法合理的强制性监管改造措施。主要表现为监狱实践中运用的诸如面壁反省、示众惩罚等。衍生形态的惩罚,往往灵活有效,但需要把握合法合理性的尺度,防止出现违法惩罚。

5.监狱惩罚的延续形态:是指罪犯刑满释放后,因曾经的罪犯身份标签,社会民众对其生发的偏见与歧视的消极作用。延续形态的惩罚,是罪犯回归社会后,刑罚隐性惩罚功能的延续作用,主要是对心理与精神的负面影响。

6.监狱惩罚的隐性形态:一是指因判处刑罚送入监狱而带给罪犯名誉、尊严、地位、权利等受损而导致的心理与精神上的负性作用。二是指监狱高墙电网、监控设施等威慑性物理环境,以及带有强制性、义务性、制裁性的监管制度,对罪犯心理与精神生发的负性作用。隐性形态的惩罚,针对的是罪犯的心理与精神,惩罚效应的大小强弱,主要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评价,与罪犯自身的心理承受力、认识反思能力。

监狱惩罚的以上六种形态,原生惩罚是主要形式,起基础作用,是以剥夺罪犯自由的方式,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与触动,促使其改过自新;继生惩罚、延续惩罚与隐形惩罚,是次要形式,主要以直接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与触动,来改过自新;再生形态、衍生形态,是必要的补充形式,是针对狱内违法违规行为,运用强制措施或处罚手段,以造成肉体痛苦达成思想上的反思、灵魂上的触动来改过自新。

二、监狱的惩罚职能与改造目的

监狱惩罚,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惩罚,其它各种惩罚形态,都是在原生惩罚形态的基础上生发。探究监狱惩罚的职能,主要是探讨我国监狱执行自由刑刑罚的本质与目的,证明监狱通过惩罚手段的运用,达成以惩罚来改造罪犯的功能与目的。

自由刑的刑罚,是除死刑、肉刑以外对人的最严厉的惩罚方式,甚至严厉于鞭笞等一般的肉刑惩罚。自由刑刑罚的惩罚,已明显区别于生命刑、肉刑的报复目的,其主要目的在于教育与改造罪犯本身,附带对民众的警醒与一般预防作用,报复目的已退为次要与隐含着。

“犯罪是一种不幸,惩罚犯罪之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在于疗诊患病的灵魂,拯救其于痛苦之中,达到教育的目的,使人的心性得到转变,归于善”,这是柏拉图的罪罚观的核心。 我国监狱的刑罚惩罚,自从新中国监狱建立起,已明确为改造的功能和目的。现行监狱法确定了监狱惩罚与改造两大基础职能,明确了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的“改造人”目的与宗旨。

基于现代自由刑刑罚惩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与目的,我们要充分认识、正确理解监狱法第一条确认的“惩罚与改造”两大基础职能、基本任务的关系,第三条确认的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的关系,也即理清我国监狱惩罚与改造两者间的关系。

一是“惩罚与改造”作为监狱两大基础职能、基本任务时,应当理解为并列关系。表明监狱既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同时必须施行惩罚,落实各种形态的监狱惩罚;作为执行刑罚中两项最主要的职能活动,需要有机统一,实践中需要给予同等重视。这既是刑罚原始本质功能的体现,也是现代自由刑刑罚终极功能与目的的要求。

二是在“惩罚与改造”两大基础职能的实现时,转变为主从关系,惩罚是为改造服务。惩罚职能的实现,是刑罚的内在属性,是刑罚的必然要求,是监狱的天然属性、固有特性,必需首先给予落实;但改造罪犯职能的实现,整体而言,需要惩罚威慑力的存在,以惩罚职能的落实做基础、作保证。

三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作为罪犯改造原则,不应理解为对等关系。实际上,改造包含着惩罚的改造,也即惩罚是改造的基础手段,是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狱政管理等改造手段发挥功效的基础性因素,因为监狱刑罚惩罚蕴含的内在功能与本质目的,即为改造罪犯。这要求我们,讲改造时,首先想到的应是惩罚手段的有效运用。

四是“惩罚与改造”两大基础职能的有机结合,切实落实,是实现改造人宗旨的基本方法和根本途径。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颇,弱化惩罚或不重视惩罚可能会动摇改造的根基;监狱需要在重视改造的基础上,强调惩罚改造功效的科学运用。

观照当前监狱工作现实,“生产第一”已事实上消退,“安全第一”事实上占据首位,“改造第一”事实上已成为中心工作,“改造”日益成为高频词,成为监狱主导职能。在此背景下,惩罚的基础职能被淡化,惩罚的基本理论问题被冷清,惩罚的改造功能与目的被忽视。

随着“安全第一”要求的不断强化,视频监控、物防设施与人防举措的不断强化,不断完善,罪犯狱内生活与行动的自由度大为减少,原生形态的惩罚得以强化,继生惩罚与隐形惩罚的部分功能也得到加强,罪犯理应从强化的惩罚中得以改造。但现实是,在部分惩罚得以强化的同时,再生形态的惩罚难以有效实施,衍生形态的惩罚受到抑制,延续形态的惩罚不断消失,围绕以“罪犯身份、权利、待遇、名誉”等为中心的各种惩罚效应,不断得以弱化,总体上冲淡了部分得以强化的惩罚功能,加上对惩罚职能与功能的认识误差与整体忽视,致使惩罚的改造功能与功效事实上的弱化。

三、监狱惩罚改造功能的作用机理

监狱对罪犯施行的各种形态的惩罚,到底是如何对罪犯发生影响与作用?这是惩罚改造功能的作用机理问题。理清惩罚改造功能的作用机理,有助于对惩罚的改造功能的认识,科学合理运用好惩罚这一改造手段。

人是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体,行为、行动的改变,受心理、思想、精神、心灵与灵魂的牵制与指引。对罪犯惩罚起作用的机理或路径,主要是通过对罪犯肉体的直接打击,肉体上行动与行为的受限,产生意识灵魂层面的反思,促进思想与行为的改变,或直接对罪犯心理、思想、精神、心灵等意识灵魂层面施加影响,促使罪犯思想与行为的改变。

(一)以强烈的肉体打击造成痛苦,来直接达到警戒、改过与预防作用

其作用过程或机理,是通过对罪犯施行强烈的肉体打击,使其产生强烈的痛苦感受,进而产生强烈的精神刺激,造成难以忘怀的惩罚记忆,从而达到警醒、警戒自己改过与预防重犯的效果。其作用受体主要是肉体直接产生的影响。

现代监狱执行的是剥夺自由的自由刑,自由刑本身即是对残酷肉刑的否定。因此,当前基于报复、威吓目的,以直接造成强烈的肉体痛苦来惩罚罪犯,或基于改造目的的肉体惩罚,都已不复存在。

细析监狱惩罚的各种形态,唯有再生惩罚形态中电警棍等警具的使用,是对罪犯肉体直接造成痛苦的主要方式。这种肉体的直接惩罚,对大多数罪犯而言,会通过强烈的肉体痛苦,造成难以忘怀的精神刺激,切实感受法制的威严和专政的力量,从而起到改过与预防重犯的改造效果。  

(二)通过剥夺与限制人身行动或行为的自由,造成心理、精神上的受压、痛苦,而促成思想上的反思、灵魂上的触动,来改过自新

监狱惩罚的原生形态,就是相对于自由的社会公民,以监狱关押的形式,剥夺了罪犯的社会活动和社会交往的行动与行为的自由。这种人身自由的长时间严厉剥夺,会对大部分罪犯精神与心理造成极大的影响,促其反思与改过自新;当然,基于罪犯个体因素,或监狱监管惩罚方式的运用不当,也要承认同时会造成一部分罪犯的拘禁性心理与精神障碍,一部分罪犯的抗改心理和重犯的增多。

监狱惩罚的再生形态与衍生形态中,刑事强制措施与增加刑期的刑罚惩罚,手铐、警绳等戒具的使用,以及禁闭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反省等其它手段的运用,都是以对罪犯肉体或人身行为、行动的合法合理的限制,达成惩罚的改造成效。其中最为典型的惩罚形态应为对罪犯关禁闭。

(三)直接通过言语、制度规范、环境或社会政策舆论的无形影响,造成心理、精神上的痛苦与触动,来改过自新

监狱惩罚也可以是无形的,直接针对罪犯的灵魂。无形的压制与威慑,对罪犯心理心灵上的影响,有时往往比肉体惩罚具有更强的正负效应。现代化文明监狱,要求我们不断减少对罪犯的肉体和行动上的惩罚;但同时,我们必须更加重视通过心理与心灵上的惩罚或扶助来达成改造成效。

监狱惩罚的隐性形态与延续形态,就是通过罪犯身份的标签化,高墙电网、监控设施等威慑性物理环境,名誉、尊严、地位、权利的受损,直接对罪犯的心理与灵魂产生影响,让其时时警醒罪犯的身份与地位,时刻注意自身的言行与义务,时刻反省与悔罪,以努力改造来赎罪,来消除民众的负性评价、偏见与歧视。

在分析惩罚改造的上述三种作用机理时,需要注意:不同惩罚形态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惩罚改造效果,我们应当主动的加以针对性的运用。就肉体与灵魂两种惩罚方式而言,当人的生命成为可以随时剥夺的对象物时,生命刑是最严厉的惩罚,而肉刑则因相对常见而掩盖其残酷性,肉刑的改造效应相对偏弱;当生命价值得以尊重,不再随意剥夺时,肉刑的残酷性突显,成为不人道 、不文明的典型代表,相较于劳役刑、自由刑,肉刑的威慑改造效应就会增强;当肉刑消失,自由刑占主导时,剥夺限制自由的惩罚改造效应就会突显;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演进,公民自由权的不断发展,人身自由成为人最宝贵的基础权利,刑罚人道文明与宽缓化也不断推进,自由刑惩罚的严厉性和影响效应会日显,原生形态惩罚的改造效果也会日显;当社会文明极大发展,人们思想与精神生活极度丰富,犯罪现象不断减少,自由刑的执行日渐减少之时,不但原生形态的惩罚改造作用得以强化,隐性形态与延续形态的惩罚改造效应会更加显著,刑罚惩罚蕴含着对最基础的伦理道德谴责教育的效果显现,因为此是社会民众已将身份、名誉、尊严、地位等精神上灵魂上的受损,看作人生最为耻辱的东西。

四、监狱惩罚改造功能发挥的路径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监狱惩罚既可能对罪犯产生正面的改造影响,也可能产生负面的反改造影响,关键在于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监狱惩罚具有促进改造的基础性作用,认清其作用机理,懂得惩罚效能的演化规律,结合监狱惩罚各种形态的实现情况,正确合理科学的加以运用,以达成改造的正向效果。

(一)重塑监狱专政机关的威严,强调惩罚职能

马克思国家学说认为,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与专政工具。重温这一观点,利于我们对监狱本源与本质属性的再认识,利于科学合理认识监狱的惩罚职能,重新强化弱化的惩罚意识。这是科学合理运作好惩罚职能,发挥惩罚的改造功能的前提基础。

重塑监狱专政机关的威严,一是让罪犯明确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器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不得暴力对抗、不得破坏监管改造秩序;二是让罪犯明确惩罚是监狱的本质属性与基本职能,罪犯服刑首先是接受惩罚,惩罚狱内违规违法行为是监狱的应有职能,同时让罪犯明确当前不断强化以缩减罪犯监狱内自由度为重点的原生惩罚,也是应有之义;三是让民警重新铭记监狱惩罚是与改造相等的职能,改造人宗旨的实现,是以惩罚职能的实现为前提,不能只提改造忘了惩罚;四是让社会大众全面正确的理解监狱属性,正确处理、动态把握好专政机关、惩罚职能与文明执法、人性化管理间的关系。

要重塑监狱专政机关的威严,需要我们认识到或做到:一是国家的职能尽管已由原先的以专政为主转变为以治理为主,但只是主次转变,监狱作为专政机关的基础职能仍在,要在坚持而不是放弃基础职能的前提下,探寻监狱治理的新路。二是要强调监狱的政治属性,对罪犯施行政治改造,加强国家学说、专政意识教育,明确监狱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正确内涵,重新强化罪犯身份意识教育,让罪犯真正明确“自己是什么人,监狱是什么地方,来监狱干什么”的确切内涵。三是要强调监狱的法律属性,明确刑罚执行的惩罚职能。法治国家的专政职能,主要以法律制度的方式得以体现与执行。我们需要全面正确理解“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律属性,惩罚与改造是刑罚执行的两大基本职能,而且惩罚职能是践行改造人宗旨的前提与基础”,确保惩罚职能得以有效实施。

(二)理清优待与惩罚的关系,谨慎推行优待举措

当前监狱给予罪犯越来越多过于人道化的“优待举措”:供应罪犯优惠牛奶,洗碗机洗衣机进监狱,生病优先医治、民警陪同照护,体检、医疗全额保障,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努力争取解决医保、养老保险,读书画画、修身养性,培训最新3D打印技术……罪犯越来越享受优越的服刑生活,监狱有演变为“福利院”的倾向。

优待举措的不断出台,大背景是对文明执法与罪犯人权保障强化的误解。其主要动机,从监狱角度,是以不断满足罪犯的各种需求,来安慰、稳定罪犯人心,换取罪犯安心服刑,不出事、少出事,以首先达成罪犯在监狱内的安全稳定;其次,也在为实现罪犯回归后成为守法公民,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这一法定职责服务。

现实是,“高福利、高优待”的监狱举措,明显冲淡了原生惩罚、继生惩罚的威慑与改造效应,减轻了对罪犯精神灵魂上的惩罚力度,造成“犯罪坐牢无所谓、甚至更好”的错觉;若优待强于惩罚成为常态,罪犯对优待的欲望习以为常,形成“应当如此”的心理错觉,加上人的欲壑难填,既会对稳定监内秩序的基础目标起反作用,也会对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的特殊预防,以及警醒社会民众遵守法律的一般预防,起反作用。

确保监狱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实现所谓的“底线安全”,是监狱刑罚执行现实的基础性目标;其终极目标与价值取向,应当是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主要以回归社会是否重犯为评判标准。监狱应当协调两者的统一,不可偏颇,既要确保基础目标的有效实现,同时不影响实现终极目标;一般情况下,基础目标的实现,能反映出罪犯受改造的程度,有利于终极目标的实现。可监狱持续安全稳定与罪犯高重犯率并存的现实,表明两者并不是正向的互动关系。这要求监狱要认真审慎评估所制订的以稳定狱内罪犯为主目的的政策制度、实施的优待措施,是否同时符合两者的目标。

上文已提及,不同惩罚形态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惩罚改造效果。当前社会,人的身份、名誉、尊严、地位、权利等精神灵魂上的受损,没有成为人生最为耻辱的因素。此时,物质保障与待遇,对发挥惩罚的改造功能具有重要作用。“高福利、高优待”举措的不断推出,显然弱化了监狱专政机关的特质与惩罚的改造功能;从长远与整体看,惩罚的不当弱化,必然造成惩罚改造功能的减弱,影响改造人终极目标的实现,守法公民与预防重犯的改造目标也就不易实现。

要真正践行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的改造宗旨,监狱必须平衡优待与惩罚间的关系,谨慎推行优待举措,不煙没监狱的本质,不弱化刑罚的惩罚改造功能。

(三)确立民警执法管理的绝对权威,为惩罚改造提供前提保障

孔子说,“不威不惩”。南怀瑾先生解释为:没有鞭子打下来,没有威武在他面前,没有惩戒,不把刀架在他的脖子上,他不会改过的,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不见棺材不掉泪,人很难有生而向善的,除非是菩萨,是圣人。

惩罚是监狱专政工具属性的体现,监狱民警是惩罚的实施主体。若监狱民警没有绝对的权威,在罪犯面前没有威武,就无法实施对罪犯的惩罚。实践中,再生惩罚形态得以弱化,民警执法管理权威缺失,不敢执法、不愿执法、怠于执法,越来越明显;民警不敢惩罚、不愿惩罚、怕惩罚不当被追责,也成为常态。正如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说:“惩罚并未赋予纪律以权威,但惩罚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有效惩罚的缺失,丧失了监规纪律的威权性,罪犯轻视民警、怠慢民警、要挟民警、挑战民警、对抗民警的现象,也会越演越烈。

恢复民警执法管理的绝对权威,目的在于确保民警执法管理活动不受妨害、阻碍,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威胁、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贬损,从而使针对罪犯的各种惩罚改造措施得以有效施行。[2]

确立民警执法管理的绝对权威,要以重塑监狱专政机关的威严为前提。监狱作为专政工具、政治机关,要充分体现其威慑力,不能让冠以改造目的的各种人性化举措,冲淡或洗净监狱的威慑效能;要突显监狱作为刑罚执法机关所体现的法律威严与强制力,让罪犯感知民警代表的既是暴力的专政力量,又是威严的法制力量,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确立民警执法管理的绝对权威,要以赋予民警强有力的正当执法权为基础。一是要有完善的执法规定,让民警足以应对罪犯软硬对抗等面临的各种执法管理问题;二是考虑到罪犯的特定身份,各项执法举措必须是强力有效的,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与方法为后盾。

确立民警执法管理的绝对权威,要以完善执法免责机制为保障。民警不敢执法,怠于执法,严重影响民警的权威与尊严。究其原因,主要是过于强调对民警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执法免责机制,强调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罪犯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强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处分;强调对民警造成伤害,及不当问责处理的责任追究与救济。这些规定,可有效解决民警执法管理的后顾之忧,利于民警大胆有效执法。

(四)遵循惩罚的运作原则,发挥惩罚的正向改造功能

监狱对罪犯的惩罚,涉及罪犯的人身自由、心理精神、监狱安全稳定及改造成效,必须认真对待,充分考虑刑罚精神、监狱宗旨与惩罚本身的要求,遵循相应的原则,以发挥惩罚的正向改造功能。

1.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监狱对罪犯的任何形式的惩罚,出发点与目的应当是教育罪犯,改造罪犯,惩罚行为本身应当是手段,不能是基于单纯的报复目的,为惩罚而惩罚。一是在惩罚手段运用上,惩罚与教育要紧密结合,惩罚必定带有教育目的,惩罚的同时必定进行教育,通过惩罚确实起到对罪犯教育悔过改正的作用;二是在惩罚职能整体理解上,明确惩罚与改造是监狱的基本职能,明确两者的相互作用与关系,既重改造又重惩罚,有机结合,共同服务于改造人的监狱宗旨。

2.惩罚的法定性原则。一是监狱对罪犯各种形态、形式的惩罚,都必须正当合法,有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依据;严防自创不合制度规范要求,不合法治原则、法理的惩罚举措。这是法治社会民警严格依法执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挥惩罚的教育改造功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民警与罪犯权利得以保障的必然要求。二是对法定的各种惩罚形态、方式,要正确理解,恰当执行,既不能有法不依,依法不严,弱化、空置各种法定惩罚,出现诸如不敢使用电警棍、停用禁闭室等现象,也不能过度强化、僭越有关法定惩罚,自创不法惩罚手段,极度压缩罪犯狱内自由空间与自由度。三是遵循“一事不再罚”等相关其它法定原则、法治原理。

3.惩罚的公正性原则。公正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是实现和谐稳定社会治理目标的重要因素。在推进法治监狱建设的进程中,公正对于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促成罪犯改造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处于被强制管理地位的罪犯,公正惩罚的作用与影响更为重要。监狱为达成惩罚的改造效应,要力求各种形态的惩罚、施行的每次惩罚,皆具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尤其需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一是确保实体公正。主要体现为,真正做到刑罚与犯罪的相适应,惩罚与“优待”间的动态平衡,惩罚性政策制度在犯群间的总体平衡,依法认定需要惩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规章制度,确保被惩罚罪犯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二是确保程序公正。主要体现为罪犯惩罚性制度规范制定程序的合法,赋予罪犯适当的建议权,确保知情权;惩罚实施过程、结果的公开、公正、合法;保障罪犯陈述权、申辩权,对惩罚结果的异议与救济权。

(五)适当合理的强化监狱惩罚的延续形态

监狱延续惩罚的存在,对于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对促进服刑期间罪犯的自觉改造,都有正向效应。在罪犯刑满释放后,是让延续惩罚起作用,还是削除延续惩罚,两者谁对罪犯回归成为守法公民有利,值得探究。曾经的罪犯身份标签的存在,社会民众对其生发的偏见与歧视压力的适当存在,会使罪犯刑释后牢记曾经的身份,警戒警醒自己的行为,对成为守法公民显然有利;罪犯身份标签的延续存在,社会民众对其监督防范作用的发挥,也有利于其警戒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守法公民。孔子所说“小人不耻不仁”,南怀谨先生解释为“普通一般人,你没有给他难堪,他很难发现自己的缺点,也难改正自己的过错。你给了他难堪,羞辱了他或者使他见不得人,他才能够改得过来。”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如果自不知耻,或他人不知其耻,不见得有助于其成为守法公民。一些国家建立了层级分明的延续惩罚的规定,相比于我国以消灭罪犯服刑标记,帮助就业安置为主方式的回归工作,其明确的威慑与警戒效果,对特定罪犯的改造与再犯预防作用,可能会更佳。  


[1]胡天宏(1971--)男,浙江三门人,浙江省监狱工作研究所办公室主任,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监狱法学。

[2]公安部认识到当前社会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高度重要性,已率先制定《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并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狱应当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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