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办理精神病罪犯的减刑

时间:2020-05-31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广东省明康监狱王志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应当综合考核罪犯主、客观悔改表现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收押精神病罪犯的监狱应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与改造功能,通过减刑、假释的适用,正面引导、激励精神病罪犯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配合治疗,努力改造、矫正恶习,也要防止其因不适当减刑而提前刑满释放,导致精神病罪犯不可控、难监管、未治愈等因素给社会带来的巨大风险。

一、刑释精神病罪犯再犯罪案例

(一)首次犯罪情况

2009年12月,曾某(男,1993年出生)在云安县石城镇托洞街粮站路段见被害人许某(弱智女子,14周岁)在街上游荡,即想起许经常到自己卖衣服的摊档捣乱,便在路边拾起一条电线,一边大声呼叫“傻妹”,一路追逐许某到托洞村委树山下村一间无人居住的破旧瓦房,将许全身衣服脱光并用电线捆绑起来,随后持长约20cm的竹片插进许某的肛门,致使许某妹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1月17日,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曾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由于曾某犯罪时未成年(16岁),2010年7月22日广东省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赔偿146483.5元。

2010年8月18日曾某入监,先后在四所监狱服刑。曾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无不良言行的记录,一共获得减刑4次,累计减刑3年2个月3天,实际服刑时间为8年9个月27日。2018年10月12日曾某刑满释放,于当天被遣送回原籍广东省云浮市。

(二)刑释后再犯罪情况

2018年10月23日,曾某在路口看见蓝某在324国道旁垃圾桶捡垃圾,便欲劫取蓝某文身上的钱财,遂穿过公路将蓝某拖进旁边废弃公厕的女厕内,用手扼压蓝某颈部致其死亡,随即拿走蓝某身上现金人民币1600多元后用于购买了三台手机;作案后曾某用红色纤维绳捆绑蓝某双手臂和双腿,用刀刺插蓝某阴囊,并将一条树枝捅进蓝某肛门。当晚,曾某又进入该厕所,拿只白色袋子欲将蓝某的尸体运走,但由于袋子太小而放弃。2018年10月24日早上,曾某骑单车再次看完被害人蓝某尸体后,又持棍追打并企图抢劫另一名约30岁的聋哑人。当日下午,曾某被抓获归案。

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以曾某能清晰供述作案动机的产生、作案过程、被抓获的完整过程,抓获后能认识到作案的性质和面临的处罚等因素,根据法医精神专业知识,从精神医学、法定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评定作出曾某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2019年7月23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曾某作案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其因犯故意杀人罪刑满释放后第十一天犯本案,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对其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曾某,是精神病罪犯改造的典型,在监狱内有着良好的服刑改造表现,却仍在刑满释放后短短11天时间就做出抢劫并残忍杀害被害人的严重犯罪行为。以精神病人曾某的犯罪案件而言,无论是初犯还是再犯,患有精神疾病是根源。监狱在曾某出监时,为了治疗的衔接,配发了五天的药量。但之后,因缺乏药物控制、家庭和社区的监管,最终导致其为了索取钱财和寻找刺激抢劫杀人重新犯罪,其动机令人唏嘘,其原委发人深省......

二、精神病罪犯的来源与集中关押

(一)精神病罪犯的来源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违法犯罪后被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鉴定的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被法院判处刑罚并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精神病罪犯的主要来源,约占总数的90%。在监狱服刑中,因各种心理、思想原因,并长期表现出各种异常行为,由监狱邀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为精神病的罪犯约占10%。

(二)精神病罪犯的集中关押

精神病罪犯的集中关押,一是能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使他们与社会隔离,失去再犯罪的条件,从而防止精神病罪犯在社会上继续违法犯罪,危害社会;二是能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震慑犯罪分子,特别是威慑精神病人故意以病装疯卖傻,实施犯罪或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和减少犯罪;三是发挥司法资源聚集优势,通过探索监管、教育、改造、医疗等刑罚矫正体系加强精神病罪犯的管理与改造,通过专业精神科治疗,控制、缓解、康复精神病罪犯的病情,把刑释精神病罪犯改造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降低危害社会的风险。

三、精神病罪犯的服刑情况

(一)精神病罪犯的分级关押

监狱按照病情严重程度对精神病罪犯一般实行三级治疗期。新入监精神病、病情严重罪犯为治疗期,以教育改造为主,不组织参加劳动改造;病情基本控制、能接受正常教育精神病罪犯为康复期,以教育改造为主,简单康复劳动为辅;病情有效控制、言行举止正常的精神病罪犯为矫治期,与普通罪犯一样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但工种上稍有照顾。

(二)精神病罪犯的治疗

监狱医院按照诊治结果对精神病罪犯实行专业治疗,每天根据病犯病情变化,调整药量、配送药物、定时服药。病情严重的每天服药4次,分早、中、晚和睡前;病情一般的每天服药3次,分早、中、晚;病情控制明显、无精神疾病症状的,经过医生诊断,可以不用服药。监狱医院一般还会定期邀请第三方专治精病人医院的精神疾病专科专家医生来监对病情严重、反复发作的精神病罪犯进行会诊,以利于更好的治疗精神病罪犯。

(三)精神病罪犯的改造

在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中,精神病罪犯能够与正常罪犯一样参加政治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但由于认知和治疗服药的原因,其取得的教育效果较为一般。

在监管改造方面,精神病罪犯经过严密监管,定时治疗服药,绝大多数能遵规守纪、服管服教。但每月仍有部分精神病罪犯发生争执推拉、打架、自伤自残、对抗管理等严重违规违纪事件,仍存在严重暴力倾向,其社会危险性即使在严格管理、治疗服药的情况下仍然较高。

在劳动改造方面,为确保监管安全,又确保精神病罪犯能做和会做,部分能正常参加劳动改造的精神病罪犯,会安排较为轻松的劳动项目,劳动工种工艺都较为简单,生产产品的附加值较低。为鼓励精神病罪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一般会大幅度提高精神病罪犯的劳动报酬计提标准。劳动报酬的增加极大的调动了部分精神病罪犯的劳动积极性,但由于精神病罪犯心理、生理,服药治疗、劳动项目附加值低等原因,仅有少部分精神病罪犯能完成劳动任务,还有少数精神病罪犯劳动态度较为消极,技术能力培养、劳动改造效果都不明显。

(四)精神病罪犯的悔改表现的认定

监狱和法院对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一般是通过罪犯在一定服刑期间所取得的行政奖励的多少来评判,除立功和重大立功以外,表扬是监狱通过日常考核罪犯,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唯一的行政奖励。病情严重的精神病罪犯在治疗期没有参加劳动改造,按规定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这部分精神病罪犯只要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和治疗,参加各类教育活动且考核合格,就能每月获得100分,累计6个月就能评得1个表扬。在康复和矫治期的精神病罪犯虽然参加劳动改造,但参照病犯管理规定,未完成劳动任务的精神病罪犯,也只是考核教育改造方面,其基础分也是100分。为调动这部分精神病罪犯的劳动积极性,对超额完成参考任务的,还会视超产比例另加考核分,这部分精神病罪犯实际上更容易、更快捷获得累计600分,较普通罪犯更容易获得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的表扬。

(五)精神病罪犯的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法释[2016]23号第二条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精神病罪犯在服刑法定考核期后评得的表扬次数,视为“确有悔改表现”的量化考核标准。普通罪犯被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精神病罪犯被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也可以减刑。

精神病罪犯作为一个极具社会危险的群体,人民法院对其判处刑罚,交付监狱执行,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精神病罪犯的自由,通过监狱严格监管,适当治疗,防止其危害社会,以发挥刑罚特殊预防犯罪的作用。对精神病罪犯减刑,也就意味着精神病罪犯的刑期缩短,刑满释放的时间提前,危害社会的风险就将增大。绝大多数精神病罪犯家庭条件并不富裕,出监后药物治疗难以保障,监管难以到位。眼前的平静只是严密监管、药物治疗的结果,并不能掩盖精神病罪犯绝大多数无法治愈,仍有暴力倾向的事实。

上述案例的精神病人曾某灿,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通过严密监管、服药治疗,能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劳动改造,从未违纪被扣罚,共获得4次减刑奖励。出狱的曾某灿,没有了监管,停止了服药,11天后就抢劫杀人。没有服药治疗的曾某灿关押在看守所期间,经常做出向别人杯子里撒尿,对着同改嘴巴放屁,用纸巾堵住厕所,抱着同改睡觉,亲吻同改、自慰等变态行为,稍不顺意还会做出撞墙撞门等自残行为。以上案例表明接受药物治疗的精神病罪犯,其服刑改造表现多数是药物治疗控制下的表象,倘若未能接受药物控制,其改造表现就可能会截然不同了。

法释[2016]23号第二条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由于刑释后的精神病罪犯绝大多数的不可治愈性、不可控性、社会危险性、违法犯罪突发性、犯罪后果严重性,对所在家庭、社区、社会是现实的危险源,是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发生难以想象的恶果。因此,我们在审查精神病罪犯的减刑案件时,更应当注重考察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审慎依法、公平公正办理。监狱即要做到保障精神病罪犯正当的合法减刑权益,以充分调动精神病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又要降低精神病罪犯刑释后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维护监狱执法公信力。这也是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刑罚执行领域的国家安全,确保刑罚执行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体现。

四、审慎办理精神病罪犯的减刑

(一)公正执法,依法办理精神病罪犯减刑

减刑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手段,是对真诚认罪悔改,服管服教,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罪犯的奖励。狱内罪犯改造表现参差不齐,有优、有好、有一般、有较坏。监狱应当根据司法解释,结合上级文件精神,科学制定符合精神病罪犯特点的减刑补充规定,综合精神病罪犯改造表现,调整考核期、幅度,充分发挥减刑政策的正面导向作用:给表现优秀的精神病罪犯及时兑现幅度高的减刑,表现次之的罪犯给予更长的考核期、幅度低的减刑,表现差,不真诚悔改,不予提请减刑奖励。通过公正执法、狱务公开,让精神病罪犯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刑罚的公正,进而认罪服法,做到“五个认同”,真诚悔改。

(二)实事求是,详实记载精神病罪犯改造表现

在精神病罪犯的日常改造当中,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且详细记录其服刑改造表现。用大数据、云分析的技术手段,系统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记录精神病罪犯的管理治疗、服刑改造情况,如违规违纪、自伤自残,是否配合治疗、是否有暴力倾向等。尤其是发生违规违纪的精神病罪犯,应严格按照考核规定进行处罚,做好执法证据收集,决不能因怕事、省事,更不能因同情而放松对精神病罪犯的要求,不记录、不处罚。一次处罚的不公正、不作为,会在犯群中衍生出很大不良影响,甚而引发涉访涉诉事件。不如实的记录、不公正的处理就可能带来不适当的减刑,进而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警察舞弊的追责。实事求是的记录能让监狱充分把握精神病罪犯真实的、一贯的改造表现,可以作为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可以减刑”的重要依据提交给检察院和裁定减刑的法院。

(三)专有所长,做好精神病罪犯治疗效果评估

监狱应依靠精神科医疗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定期做好精神病罪犯治疗效果评估。评估报告应详细记录精神病罪犯服刑期间发病、诊疗、用药情况,以及服药效果、总体治疗效果,评估复发可能性,以及评估精神病罪犯的劳动能力。治疗效果评估既可以为监狱分级治疗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法院衡量精神病罪犯自食其力能力和社会危害风险作参考,裁量精神病罪犯减刑的幅度,还可以在精神病罪犯出监后,为社区做好监管方案和罪犯家属做好后续治疗提供依据。

(四)科学探索,做好精神病罪犯危险性评估

对于服刑期间的精神病罪犯,应做好入监评估、中期评估、出监评估,特别是对即将刑满出监、减余刑出监的精神病罪犯,严格依据《拟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量表》等评估标准,从档案分析、行为观察、社区监管等项目,综合评估罪犯再犯罪风险。由于精神病罪犯的特殊性,普通罪犯的再犯评估标准并不完全适用于精神病罪犯,监狱应深入思考,提升对精神病罪犯再犯风险评估的效度,形成行之有效的再犯危险评估模式,如实科学评估精神病罪犯的再犯危险,并把评估结果提交法院作为减刑裁量幅度的参考。对于刑满释放的精神病罪犯,还要将结果交付社区作为监管参考依据。

(五)主动作为,对减刑精神病罪犯开展现实社会调查

对精神病罪犯减刑,意味着精神病罪犯刑期缩短,更早回归社会,危害社会的风险加重,对精神病罪犯开展现实社会影响调查,将刑释后社会环境因素作为精神病罪犯是否适合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具有重要意义。监狱可以充分调查精神病罪犯的家庭人员状况、经济收入情况、家人接受程度、后继治疗服药、社区监管条件、犯罪时对社区的影响等因素,科学评估社会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并形成评估报告,提交给检察院和提请减刑的法院,作为精神病罪犯是否适宜减刑的参考,可以确保精神病罪犯的减刑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防范未然,做好刑满释放精神病罪犯的衔接工作

精神病罪犯刑满释放后应做到必接必送。监狱与社会对刑释精神病罪犯的无缝对接,不让其放任自流,能最大限度的防止这颗不定时炸弹引爆。监狱在与社区、家属衔接刑释精神病罪犯时,应履行好告知义务,通过当面提醒、告知书等形式详细告知刑释精神病罪犯的狱内改造表现、病情变化、服药治疗、是否有暴力倾向等情况,让家属和社区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刑释精神病罪犯的现实危险,认识到精神病罪犯释放后缺乏继续药物治疗和监管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提高他们的警惕,降低精神病罪犯释放后再犯罪的风险。

精神病人是社会上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群体,具有不可控、难监管、绝大部分不可治愈等特点的精神病人是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精神病人犯罪更是社会关切的焦点。监狱在综合考量精神病罪犯各项情况后审慎办理其减刑,做好刑释后与社区、家属的衔接工作,能有效降低精神病罪犯释放后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这既是监狱的责任和义务,也展现了监狱的担当与作为。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