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标准化

时间:2020-08-13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浙江省乔司监狱 王文来

构建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标准化,其实有三个大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监狱安全治理体系;二是监狱治理能力标准化;三是什么是标准化。其中标准化是贯穿于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主线。因此,不解决标准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就无法解决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等两个现实课题,就为陷入就监狱安全问题谈安全、就监狱治理能力谈能力的简单化的“老套路”、“老思路”、“老框框”。所以,构建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标准化,应有现代思维、科学理念、现实操作等特征,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难以解决而又很有意义的现实难题和实践需要的课题。

一、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标准化的内涵

内涵是个理论性问题,就监狱实践工作中的“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标准化”的内涵,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内容:监狱安全治理目标、原则和方法措施组成的治理体系的构成,和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构成,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标准化”的构成组成的体系。

(一)监狱安全治理体系的内涵。监狱安全治理体系是安全治理的总目标指导下,由安全治理内容、原则方法和措施组成的综合体系。监狱安全治理目标可以分为:维护政权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政治目标,即所谓“政治安全”;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为“改造人”根本宗旨,创造良好环境;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确保“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从这样的安排来看,政治目标为最高目的,为“改造人”根本宗旨为本职目的,为“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是基本目的。这是监狱安全治理体系,首先必须要搞清楚的。从目前来审视,监狱安全提升到政治安全高度,凡是以政治安全来衡量,这不能说不对。从人类社会和国家发展史看,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更换,都不是从监狱开始的。所以,监狱安全治理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安全”,但不能凡事都以“政治安全”为要。监狱根本宗旨是“改造人”,其安全治理应为“改造人”创造最佳环境和条件。至于“收得下,关得住,跑人了”,自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建筑环境已经做到了这一点,现代化的监狱其围墙、电网、监舍以及监控、监视、监听的信息化、网络化设施设备,即可说明。

(二)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标准化。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标准是一个十分抽象而又具体的现实问题。根据监狱安全治理体系的内涵来判断,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标准化可以分为: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政治标准、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改造人”标准、监狱安全治理的“管得住人”标准。

1.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政治标准。从监狱是政治机关来认识,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政治标准,是指对监狱安全治理能力要有政治敏感力、判断力、决断力,始终坚定维护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力,始终把监狱安全稳定纳入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安全稳定的全局和大局。

2.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改造人”标准。即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审视,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改造人”标准,是在构建一个为“改造人”创建良好的环境的安全治理能力,使狱政管理的规定性、约束性和矫正性、教育性与教育改造的引导性、感化性、启发性结合起来,使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和改造人的社会化统一起来,使刑罚封闭性与教育人开放性统一起来,实现“监禁性人格”向“社会化人格”转变。这是监狱安全治理能力最高愿望,也是监狱广大民警追求的目标。

3.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管得住人”标准。按照“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的要求,监狱安全治理能力就是监狱建筑、设施和装备以及警力,确保“犯人跑不了”。只要实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即可。这是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最低标准,是监狱安全治理的最基本能力和基本职责。可以这样讲,这个标准的监狱安全治理能力,通过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经过一系列的建设已经解决。

(三)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标准化。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就要解决监狱安全的内容与标准问题,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问题。构成监狱安全的内容可按照传统标准、项目标准和现代标准来划分:

1.监狱安全的“零”指标。“零”指标的传统监狱安全考量,是从监管安全的“无罪犯逃跑、无罪犯非正常死亡、无重大监管事故、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发生”等,转化过来的。这一标准仅从监管安全来衡量监狱安全,有其内容的侧重性,但有片面性。从监狱系统整体性安全角度审视,仅以监管安全的“零”标准,不能涵盖整个监狱安全标准。

2.监狱“项目分类”的安全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监狱安全内涵与范畴不断扩大,衡量监狱安全项目类别不断增多,从以监管安全“零”为标准,不断扩展为民警队伍安全、执法管理安全、交通消防安全、监狱“舆情”安全等。为此,监狱安全内容有监管安全、民警队伍安全、执法管理安全、交通消防安全、监狱“舆情”安全等构成的监狱“项目分类”的安全标准体系。

3.监狱“现代视角”的安全标准。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可以把监狱安全项目分为传统安全领域与非传统安全领域两大类。传统领域为监管安全,包括:无罪犯逃跑、无罪犯非正常死亡、无重大监管事故、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疫情发生。非传统领域监狱安全,包括:民警队伍安全、监狱执法管理安全、廉政建设安全、交通消防安全、监狱“舆情”安全等。自监狱体制改革后,衡量监狱安全既考虑到传统安全的“零”标准建设,更重视现代安全的“零”标准实现。由此可见,致力于监狱安全体系和治理能力标准化建设,就有“现代视角”的监狱安全观,即依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以构建监狱安全治理体系。

二、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监狱安全能力构成

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监狱安全能力构成,从现实与理论角度都是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还没有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践者在理论上、实践上分析清楚。这里只能从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的角度,对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和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标准化作一思考。

(一)监狱安全治理体系的构成。监狱安全从体系角度进行治理,强调监狱安全治理的综合性、整体性、规范性等特征。监狱安全治理体系,究竟从那几个子系统入手呢?从回顾总结与展望未来出发,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应以“政治安全”为主线、“监管安为”为核心,由“执法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廉政管理安全、社会‘舆情’管理安全、监狱文化安全”为内容组成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系统。这样的表述,既是对监狱安全管理实际工作的总结,又是为了更加科学地、规范地加强对监狱安全的管理。

(二)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构成。监狱事业进入全球化、工业化、信息化、网络化。无论是监狱传统安全,还是监狱现代安全,都表现出现代性的特征,受到现代的政治制度、现代的科学技术、现代的法律制度、现代的经济、现代的文化等影响。因此,监狱安全治理能力的构成就表现许多现代性的特征和行为。

1.现代监狱安全科学设计与建设能力。监狱安全科学设计与建设,应有整体综合性、系统操作性。应克服一谈到监狱安全科学设计与建设,就是监狱建筑的科学设计与建设。现代监狱安全科学设计应包括:监狱建筑、安防设施与设备等“物理”内容和监狱安全制度、安全理念与文化等“软件”内容等两部分组成的。按照“科学设计”原则,审视监狱安全存在的问题:一是“监狱筑”建设仍停留在“收得下”的基础上,还未真正形成“管得住、跑不了”的严密的物理防范体系。由于“监狱建筑”造成的漏洞,致使罪犯脱逃行为发生。虽然发生在极个别监狱,但也反映出“监狱建筑”在防范罪犯脱逃行为上的“软胁”。二是“安防设施”布局不足性,仍未形成合理可行的物理防范网络体系。罪犯非正常死亡案件时有在极个别监狱发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安防设施”布局的不足,从而导致防范网络体系失去了“合理性”。例如,某监狱罪犯于深夜躺在床上自杀死亡,原因有二:监控很难发现棉被覆盖“脖子”部位;由于监舍门锁住,只能隔门巡查。这充分说明罪犯就寝监舍门上锁、夜巡隔门巡查防范的不“合理性”。三是“监狱设施”建设,缺乏配套性、周密性,未形成罪犯生活安全的防范体系。有的新建监舍的生活设施不健全,按“集体宿舍”思维进行设计建设,致使罪犯休息睡觉与洗衣、方便、洗漱等设施分离,给监狱安全带来了不可控制的隐患。四是“监狱制度”安全标准设计,未考虑科学能力的有限性和安全防范控制的边界性。按照传统监狱“五个无”零指标,从科学能力角度看,是有背于科学能力的有限性和合理性的。如,实现罪犯脱逃“零”指标制度评价,是可能的,因为通过监狱建筑与安全设施的科学化建设,即可以使罪犯无法逃脱。但是,实现罪犯非正常死亡“零”指标制度评价,就涉及到科学能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排查与教育、矫治等多种方法,预防与防范罪犯实施非正常死亡行为的发生。但罪犯到底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方法方式等进行非正常死亡,至今医术科学都无法确定与解决的问题。连医术科学都无法解决的问题,作为监狱安全制度的评价标准,就失去了合理性。另外,还有“无重大疫情发生”的“零”指标,其实也涉及到监狱安全制度建设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问题。这都是在现代监狱安全体系构建中值得思考的问题。五是监狱安全理念“有余”与安全文化自信“不足”。应该讲,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是最讲安全的,自新中国监狱创立以来,始终把监狱安全稳定提升到“政治安全”高度,把实现监狱安全作为“政治任务”。这种崇高的安全理念,应给监狱安全文化带来自信、凝聚精神力量,给予广大监狱民警以自豪感和使命感。然而,事实与此相反,一旦监狱发生安全事故或案件,带给监狱机关及广大民警的都负面的反响与负能量。所以,科学设计与建立监狱安全文化自信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课题。

2.现代监狱安全预测能力。对现代监狱安全预测能力,其实是以前瞻性眼光,审视可能发生的安全形势及其发展趋势。由于监狱机关相对封闭性、独立性与社会隔绝性,眼睛“向内”看问题的主导思维,致使监狱安全预测判断思维仅局限于“传统监狱安全”之范畴,没有运用政治、法制、经济、文化等国家与社会全局的、全面的、发展的眼光,预测判断监狱安全的趋势,以及可能面临的考验与挑战。那么,现代监狱安全预测能力来自于何处呢?第一,“大数据”预测分析。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平台,进行“大数据”预测分析。“大数据”预测分析着重于三个方面:“大数据”押犯构成分析。根据押犯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刑期、改造表现、社会关系等内容,总结出押犯群体的“犯罪史、家庭史、改造史”,从中得出影响监狱安全的危险性、危害性和可能性的各种因素,并对此作出安全性预测分析;“大数据”押犯心理测试分析。利用“大数据”平台,建立押犯个体心理测试平台软件,对全体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与评估,从心理科学分析影响监狱安全的各种因素,从而对监狱安全防控作出预测分析;“大数据”“三情(狱情、犯情、敌情)”分析。把监管改造中的“三情”按年、季、月、日等时间顺序,向“大数据”平台输入各种各样各类的狱情、犯情、敌情,得出影响监狱安全的规律与条件,对监狱安全作出预测分析。

第二,“政治遵循”预测分析。根据“政治遵循”理念,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观点,对监狱安全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以人民为中心”是最大的政治遵循,应用于监狱安全预测分析,有的人不好理解,怎能把罪犯当“人民”吗?但有一点是可以理解的,罪犯来之于人民,经过改造后,回归于人民群体,这是不可更改的事实。因此,在惩罚与改造过程中,根据“以人民为中心”的观点,进行监狱安全预测分析。首先,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观点,落实“人权入宪”理念,预测分析监狱人权斗争安全。监狱历来是“人权”斗争的焦点,是国际政治斗争的场所之一。监狱机关严格落实“人权入宪”理念,是预测分析监狱机关的政治安全发展形势的重要准则。其次,按照“以人为中心”的观点,坚守公平与正义核心价值,预测分析舆情安全。依法执行刑罚,是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守“公平与正义”的核心价值标准,预测分析舆情安全。自依法治监以来,在社会上引起或产生重大反响的“舆情安全”事故,都是因监狱机关执法“公平与正义”价值缺失造成的。因此,按照“公平与正义”的法律核心价值准则,判断分析预测监狱安全问题,是十分重要的。第三,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观点,依法严格执法,预测分析民警执法安全。监狱民警严格执法,应遵循“权力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负面清单,法无禁止皆可为;责任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然而,实际工作中极少数民警执法越权、滥用职权、侵权、不作为失职、消极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都是影响监狱安全的执法因素。因此,本着执法为民,依法严格执法的准则,判断预测分析监狱安全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急需解决的实践问题。第四,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观点,实施综合治理,预测分析“平安监狱”。“法治监狱”建设,其实就是要求监狱融入社会综合法理,实现与社会共治,共同管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融入家庭、融入社会、重塑职业与事业的大问题。就现阶段而言,监狱在融入社会与其对接责任上,有办理减刑假释问题的罚金、赔偿金等方面的调查与履行、保外就医的送达与调查、刑满释放人员的“必接必送”,以及监狱配合公、检、法等机关的调查与取证。所有这些,都是监狱综合治理的实际举措,是检验与考察监狱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判断预测分析监狱安全问题上,就应遵循“综合治理”的共治准则。

第三,“刑事法律政策”预测分析。根据“刑事法律政策”的修改、调整和健全等因素,预测分析监狱安全问题。自全面依法治国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律政策”包括“法律、法规、条例”以及中政委颁布的“政策”和最高检、最高院颁布的“刑事法律解释”等,都有一个适用的公布公示期。因此,根据“刑事法律政策”判断预测监狱安全,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缓冲期”,即“刑事法律政策”公布公示之日起至颁布实施之日止。在此时期内,公布公示的“刑事法律政策”修改、调整的内容,对罪犯改造权益与利益产生较大或巨大影响的,就有可能致使罪犯采取对立、对抗甚至是反改造价值取向,如破坏监管改造秩序、杀害或伤害监管民警、劫持人质或脱逃、非正常死亡等。这些行为价值取向应在“刑事法律政策”的“缓冲期”内作出预测分析,防范于未然,确保监狱安全。二是“实施期”,即修改、调整后的“刑事法律政策”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涉及到罪犯改造合法权益或利益的事项,因受到“刑事法律政策”修改、调整的影响,其“期望值”得不到实现,就有可能产生对立、对抗甚至实施脱逃、非正常死亡、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等行为。这就是在“实施期”对监狱安全作出预测分析的。三是“正常期”,即“刑事法律政策”经过一定的“实施期”后,进入了“正常期”实施操作阶段。在“正常期”监狱民警操作正常,涉及到相关合法权益或利益罪犯适宜,对“刑事法律政策”所确立的权益或利益的法定性、规定性、程序性都得到了认可。这样对监狱安全作出的预测分析,应该是正向价值取向,但要防止个别罪犯、重点重要案犯等所造成的负面价值取向。“刑事法律政策”对监狱安全预测分析,应该是在“缓冲期”内危险危害程度最高,最易发生重大影响监狱安全的事件或案件。在“实施期”内危险危害程度有可能高、有可能低,取决于对罪犯管理教育状态。在“正常期”内由于罪犯对“刑事法律政策”完全适应了,对其获得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完全认可了,对监狱安全构成的危险危害程度是最低的。

第四,“综合治理”预测分析。因监狱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受到社会人们的关注,监狱安全受制于社会的各种因素,就越来越多,并构成重大的冲击力、舆情影响力和负面效应。因此,监狱安全与社会形成“综合治理”的共治体系,并以共治状况与水平预测分析,就很有必要。一是“共治制度”预测分析。“共治制度”的缺失、不健全或不完善,致使监狱机关围绕“罪犯”主体,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因制度性不足,产生对监狱安全的一系列问题。近年来,监狱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有制度明确规定的,对监狱安全构成的影响或危害越少或没有,如“罪犯监外执行”;又如,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之前,监狱对罪犯进行社会调查。所以,监狱与社会有关部门“共治制度”越完备就越安全。因此,从监狱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共治制度”,即可以预测分析安全的程度。二是“共治主体”预测分析。围绕“罪犯服刑改造、刑满释放帮教安置、刑满释放后的就业与社区矫正”等一系列问题,形成了监狱、公、检、法、司、社区等,以及劳动管理用工单位部门等一系列多重“共治主体”,其承担的制度性、法定性职责各有不同。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个或二个主体不配合、不参与、不尽职,从而出现了影响监狱刑罚执行或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负面反响,使监狱机关处于舆论谴责、攻击、追责的境地,最终影响到监狱安全。因此,监狱安全问题,应从实际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共治主体”是否尽职尽责角度,来预测分析。三是“共治权力与责任追究边界”预测分析。监狱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权力与责任追究,应以《监狱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授权为依据。然而,在“共治”实践中,监狱机关有在向后“延伸”中,有“伸手不到的地方”,根本就是不是“监狱机关管辖”的,却管了,产生影响监狱安全的问题;监狱机关主动融入社会“共治”,但是社会主体不配合、不尽职尽责,从而产生影响监狱安全的问题;监狱机关融入社会“共治”,但在制度条款上有执法的选择性款,如对“三类罪犯”刑满、假释释放有“监狱机关送或家属接”的规定,从而影响到监狱执法安全。因此,从这个意义讲,还可以通过“共治的权力与责任追究的边界”,对监狱安全进行预测分析。

3.现代监狱安全科学决策能力。现代监狱安全科学决策能力,首先必须深刻理解科学问题。科学是什么呢?一般理解为尊重客观事实或实际、行为的操作性、事物的分类和尊重人本的精神等内涵。既不能迷信科学,又不能违背科学。由此可以看出,监狱安全科学决策能力建设:

第一,精准判断评估监狱安全强度。现阶段,监狱安全强度有:造成政治危害的标准、破坏国家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标准、影响干扰监狱正常改造秩序的标准。从这样的定性评估看,其安全强度从高到低是政治危害、国家社会危害、监狱自身危害。然后,实践中都把影响监狱安全的事件(案件),统统放置于“政治危害”的标准范畴,给予监狱机关及其民警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监狱机关及其民警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心理包袱和行动包袱。因此,精准判断评估监狱安全强度,是科学决策能力的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监狱是政治机关没错,但未必监狱发生的安全事件经(案件)都是政治事件而造成政治性危害。当然,监狱发生的安全事件(案件),都有可能发生政治危机与危害,但也不能把所有发生的安全事件(案件)都当作“政治事件或政治危害”来衡量。所以,理清与精准评估监狱发生的安全事件(案件)的政治危害的标准、破坏国家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标准、影响干扰监狱正常改造秩序的标准,是首先必须解决的课题。因为这是正确科学决策监狱安全能力的前提条件与思想基础。

第二,精准评估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类别与等级。基于前面第一个问题基础之上,进一步讨论与分析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类别与等级问题。精准评估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类别与等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眉毛糊子一把抓”、“大小问题一样看”、“是轻是重一样治”。监狱政治安全事件(案件)、破坏国家社会现代化建设事件(案件)、影响干扰监狱正常改造秩序事件(案件),都可以分为特别重大、重大、严重、较重和一般等级别。对于严重以上的事件(案件)与较重、一般的事件(案件)在处理处置、明晰职责、责任追究等应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当然,假如处理处置不当或有偏差,就有可能发生转化,本来较重、一般的事件(案件)也可以成为严重、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案件),也可能转化成为特别重大、严重或重大的事件(案件)。进行精准评估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类别与等级,是科学把握正确决策的价值准则。

第三,精准把握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规律。造成政治安全事件(案件)、破坏国家社会现代化建设的事件(案件)、影响干扰监狱正常改造秩序的事件(案件),其产生与发展都是有内在规律的。监狱政治安全事件(案件),应按照政治标准、原则和要求进行处理处置。诸如,有违罪犯人权保护问题,在国际上造成严重的政治声望、政治形象和政治影响力的,应按照政治原则与要求进行处置。破坏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件(案件),应按照国家政策法律制度来处理处置。诸如罪犯逃跑、重大监管事故与案件,以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按照政策法律制度的原则来处理处置。再如,践踏罪犯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是一法律问题,应按照法律制度依法处理处置。这些都是法律问题,没有必要提升到政治高度来处理处置。影响干扰监狱正常改造秩序的事件(案件),由监狱机关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处置。没有必要上升到破坏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秩序高度和政治高度。因为这类监狱安全事件(案件)仅仅对监狱机关内部造成影响与破坏。当然,应防止处理处置不当,从而造成负面影响的扩大化,在社会上造成特别重大、重大的“舆情事件(案件)”,从而成为一个重大的法律事件(案件)或政治事件(案件)。

第四,精准尊重人本精神价值。监狱安全最大的价值就是爱护人、保护人、尊重人,即尊重人本精神价值。尊重人本精神价值其实是科学决策的本质体现与具体反映。对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认识,不仅监狱机关民警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就是科学认识能力的本身也是有限的。诸如,罪犯非正常死亡问题、监狱重大疫情发生的问题,无论是监狱民警还科学认识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在防范与制止这些安全事件(案件)的发生与发展上,都是有限的。因此,对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科学决策上,应尊重科学与监狱民警认识上的有限性,避免绝对化。所以,在对科学的理解上,和监狱民警的认识上,一定要克服:经验不等于科学,如确保安全的“瞪眼”值班;其它单位的成功做法,如确保监狱安全事故或事件的“135(一分钟赶到,三分钟处置,五分钟完毕)”处置法;个人的想法与做法,不等于科学。因此,衡量是否真正科学决策,形成现代监狱安全治理体系,就要看是否尊重人本精神,体现在爱护人、保护人、尊重人的原则上,反映在具体的行动上。

4.现代监狱安全管控与处置能力。监狱安全管控能力,包括监狱自身管控与处置、与国家机关综合管控与处置、与社会共治管控与处置、与相关人员协作管控与处置。第一,监狱安全自身管控与处置能力。对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管控,在相对封闭的传统社会环境下,绝大多数是以监狱自身管控与处置为主,正所谓“监狱的事监狱做主”。诸如,罪犯脱逃、罪犯非正常死亡、重大监管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疫情等,都是以监狱机关自身管控、自身处置,凡事都是监狱做主,掌握着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全部主动权、主导权、强有力的主体地位,表现出强有力的自身管控与处置能力。当然,现代监狱处于全方位开放的社会环境,对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管控与处置当然占主导权、处于主体地位。但是,仅仅依靠自身管控与处置能力,处理处置好监狱安全问题,已经不可能,需要国家、社会等各方的配合与协助,才能完成。

第二,与国家机关综合管控与处置能力。在全面进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监狱安全问题,不再是监狱机关自身所能解决的课题,需要其它国家机关共同一起解决与处置,形成综合管理与处置能力体系。诸如,减刑假释与监外执行问题,就需要公、检、法、司等机关共同管理与处置。罪犯罚金交纳问题,就需要法院、司法、乡镇街道或村委等机关与单位的共管与处置。罪犯刑释与假释问题,就需要罪犯原籍公安、司法、社区或街道、村委等的共同管控与处置。所有这些,监狱机关假如不能与这些机关形成综合治理管控与处置机制,都有可能影响到监狱安全,给监狱机关造成不良的后果。在现代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管控与处置问题上,不再是监狱机关一家独善其身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治理、综合管控与处置的体系性、综合性能力的问题。

第三,与社会共治管控与处置能力。现代监狱安全问题管控与处置,应扎牢与社会共治管控与处置这个基础。以罪犯假释和刑满释放问题为例,从法理上讲,监狱机关既没有法律责任,又没有社会义务。但是,假释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一旦重新犯罪、或有违犯社会治理管理事件时,就把矛头指向监狱机关。此时,监狱机关沉默不语或无语、束手无策,被社会舆情任意谴责。这就是与社会能否达成一个共治管控与处置能力的重大问题。就目前而言,这项能力十分脆弱或软弱无能。因此,监狱机关如何与社会形成共治管控与处置,是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管控与处置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与主攻方向。

第四,与相关人员协助管控与处置能力。在影响监狱安全事件(案件)的问题上,有的是涉及到主要相关人员的协助管理与处置时,才能得到顺利解决的。如,处置保外就医的具有疾病鉴定资格的医生或具保人、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的被害人、老病残罪犯的监护人或赡养人,以及刑满就业安置帮教的管控人。这些人能否积极协助、主动有为、尽职履责,直接关系到保外就医罪犯和刑释人员、假释人员融入家庭、融入社会、融入单位的安全问题。因此,监狱机关与这些相关人员的协助管控与处置,是分不开的,需要监狱机关的不断沟通、联系、交流,最后达到共识,与社会相关人员达到协助管控与处置能力机制。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