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执法细则(试行)

时间:2011-11-12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执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强制隔离戒毒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执法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管理处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三章  收治

第四章  分类编队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通信、通话

第七章  探访

第八章  探视

第九章  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十章  警械和武器的使用

第十一章  涉嫌犯罪、逃跑、所内死亡的处理

第十二章  另行处理(变更戒毒措施)和所外就医

第十三章  考核奖惩和诊断评估

第十四章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司法部劳教局(戒毒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办法(试行)》之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贯彻“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为“戒毒人员”)进行必要的治疗和教育,使其戒除毒瘾,重返社会。

第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和依法文明管理,加强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效果,对戒毒人员进行分期管理、分段治疗(简称“三期四段”戒治模式):

生理脱毒期(第一期):时间为三个月;

身体康复期(第二期):时间为六个月;

戒毒巩固期(第三期):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直至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脱毒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在生理脱毒期内完成。对生理尚未脱毒,尿检呈阳性的戒毒人员,采取急性生理脱毒治疗、稽延性戒断症状治疗、躯体疾病诊治和行为矫治等戒毒管理工作;

康复阶段(第二阶段):主要在身体康复期内完成。对完成生理脱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开展身体康复治疗,组织体能恢复训练,接受各类教育,参加适度劳动,同时治疗并发症;

适应阶段(第三阶段):主要在戒毒巩固期内完成。对已完成生理脱毒期和身体康复期的戒毒人员开展戒毒巩固工作,对其加强心理脱瘾训练,进行道德、法制、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参加习艺性劳动,控制其因精神依赖产生的复吸欲望,增强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考察阶段(第四阶段):主要在戒毒巩固期的后半阶段,直至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对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将该戒毒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浙江省吸毒人员社会化管理系统软件传递到后续接管单位,做到戒毒人员的动态时时有单位管控。

第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根据不同的管理和治疗阶段设置医疗戒治、康复教育、矫治管理、体能训练等功能区域。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第三章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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