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1-11-12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属各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温州市劳教所(温州市黄龙强制隔离戒毒所)、舟山市劳教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依据《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0993号)制订的《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管理处联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定戒毒效果,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戒毒情况诊断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戒毒康复效果、日常行为表现及其适应社会能力等方面的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提前解除、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的一项专门性工作。

第四条  诊断评估应以戒治表现为基础、戒毒效果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全面、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日记载、月公示、分期评议、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