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国减刑制度司法实践的反思和探讨

时间:2011-11-12信息来源:司法部官方网站作者:

李豫黔

〔提要〕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具有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监狱人民警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减刑还有利于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本文在 论述减刑制度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近年来我国减刑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减刑制度的对策建议。

作者系司法部煤管局副局长

一、进一步认识减刑制度的重要意义

减刑制度作为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狱机关的管理人员应自 觉认识减刑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减刑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减刑的行刑功能,通过正确地执行减刑制度,做到严格公正的执法,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减刑具有调动和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积极作用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物质和精神需要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和愿望是缩短刑期。这种心理状态,决定了调节罪犯改造态度,促其积极自觉改造和自力救助的有效手段之一,就在于调节其刑期的长短。改造罪犯的工作不是单方面的工作,一方面, 刑罚执行机关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罪犯做改造工作,另一方面,罪犯也必须主动接受改造。只有这两个方面紧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目的。对于真诚悔改并达到法律规定程度的罪犯适当减刑,有利于鞭策其自律自励、激扬其努力改造的内 在力量;同时,由于减刑与否,悉取决于罪犯的改造优劣,有利于向罪犯昭示改造优劣与刑期奖罚的因果性对应关系,把罪犯要求缩短刑期的心理需要引导、转变为积极改造的内在压 力和动力,外化为真诚接受改造和自我改造的服刑改造实践。

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固然是罪有应得,但是,正如上述所言,从罪犯的心理来看,他们总是希望服刑的时间越短越好,渴望能够早些离开监狱,虽然这种想法有悖现实,却也是可以理解的。服刑时间的缩短和尽早回归社会如果仅仅是一种愿望,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必须通过 自己的努力来争取实现这一愿望。减刑的规定为罪犯实现这样的愿望提供了可能性,而将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则需要以罪犯自身的改造程度为基础。减刑的条件是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的,罪犯只有按照这些条件改造自己,才能有希望获得减刑。这样,减刑就成为促进罪犯改造 的一种动力,是对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程度的一种肯定,这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做好减刑工作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

减刑作为监狱机关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执法活动,是由监狱人民警察通过对罪犯服刑改造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后,报刑罚执行管理机关审查,由审判机关作出裁定的。可见,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直接管理罪犯的人员,在对罪犯的减刑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重要的。 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评价是否恰当,不仅是对罪犯改造程度的肯定或否定,而且可以清楚地反映出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罪犯接受改造程度的反映,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要进行考核和评价,而考核和评价工作是由监狱人民警察负责的。对罪犯的考核评价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罪犯的改造表现,则反映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监狱法中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准则作了明确 规定,这是国家对监狱人民警察在执法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减刑作为服刑期间的罪犯刑罚变更的执行制度,是罪犯极为关注的大事情,因为这毕竟是与罪犯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个罪犯获得减刑,相当于在罪犯中树立了一个榜样,而这个榜样的树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会在罪犯中引起不同的反响。对罪犯的减刑工作其实也是对罪犯改造方向的引导,从这个角度来看待减刑工作,就会发现这项工作表面上看只是针对一部分罪犯的,实际是对所有在押 罪犯发生重大影响的大事。由此可以看到,作为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考核和作出评价的监狱人民警察肩负着十分重大的责任,做好减刑工作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监狱人民警察在执行刑罚工作中,必须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纪观念,充实业务知识,完善工作方法,严格公正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要深入到罪犯的学习、劳 动、生活三大现场,全面掌握罪犯的思想状况和改造表现,使减刑工作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能。这就是减刑对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的促进作用,这个作用与促进罪犯改造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做好减刑工作对于稳定监管改造秩序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罪犯入监服刑之初,普遍存在着心灰意冷、混刑度日的心理,对前途没有任何信心和企望。由于这种心理的影响,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往往采取放任的态度,甚至用某些破坏性的活动来 发泄自己的无望与无奈情绪。罪犯的这size: 10.5pt">二、近年来我国监狱减刑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对服刑罪犯的减刑工作历来是我国监狱执法工作的重点,是罪犯及其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是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和敏感问题,也是充分体现监狱工作性质的主体业务。近年来,我国各级监狱机关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律职责,高度重视监狱的减刑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监,公正执法,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在办理罪犯减刑过程中,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主义监狱形象的高度出发,维护罪犯应有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司法部提出的狱务公开制度,坚持计分考核,依法奖 罚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较好地发挥了减刑制度的激励作用,让罪犯在公平的执法环境中竞争,在希望中改造,调动了多数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有效地稳定了罪犯的改造情绪,监内改造秩序逐年好转,监管改造工作取得了历史最好的成绩。事实充分说明,要维护 狱内改造秩序的持续安全稳定,离不开公正、文明的执法。我国监狱机关在对罪犯办理减刑的工作中,绝大多数的监狱人民警察能够秉公执法,切实履行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定职责,确保了刑罚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严肃性。

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统计��(1),近5年来全国监狱罪犯减刑的实际情况主要是:1997 年全国监狱减刑311206人,减刑率为2172%。其中比例最高的为云南(减刑22060人,减刑n>%)、西藏(减刑809人,减刑率为3206)、内蒙古(减刑7223人,减刑率为28 56);比例最低的为辽宁(减刑9841人,减刑率为1544)、陕西(减刑5008人,减刑率 为1486)黑龙n>人,减刑率为1411)

1998年全国pan lang="EN-US">2318%。其中比例最高的为西>人,减 刑率为3627)、内蒙古(减刑8699人,减刑率为3598)、云南(减刑24014人,减刑率为3579);比例最低的为河北(减刑9851人,减刑率为1775)、陕西(减刑5445人,减 刑率为1665)、辽宁(减刑7500人,减刑率为1226)

1999年全国监狱减刑350799人,减刑率为2479%。其中比例最高的为云南(减刑25303人, 减刑率为3945)、西藏(减刑929人,减刑率为3412),广东(减刑37768人,减刑率为 3334);比例最低的为陕西(减刑5777人,减刑率为18.59)、河北(减刑9667人,减刑率为1729)、辽宁(减刑9940人,减刑率为1665)
2000
年全国监狱减刑347503人,减刑率为2441%。其中比例N-US">1114人, 减刑率为4028)、云南(减刑24488人,减刑率为3629)、北京(5380人,减刑率为33 96);比例最低的为江西(减刑5411人,减刑率为1736)、宁夏(减刑1129人,减刑率 为1638)、青海(减刑1527人,减刑率为1678)

2001年全国监狱减刑371563人,减刑率为2539%。其中比例最高的为云南(减刑26499人, 减刑率为3643)、广东(减刑41355人,减刑率为3455)、天津(减刑4626人,减刑率为3146);比例最低的为四川(减刑15514人,减刑率为1682)、青海(减刑1672人, 减刑率为1372)、宁夏(减刑955入,减刑率为1309)

从对以上数据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一是全国监狱的减刑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二是减刑的比例现已平均占押犯总数的14多;三是各地减刑工作发展很不平衡,统一的减刑标准在实际执行中相差较大。

当前在监狱减刑的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现行的刑事法律对于减刑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操作性。基于这种??情况,制定出各自的《细则》、《实施意见》、《通知》等有 关减刑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而实质在地方上,正是这些地方法规真正起着??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是全国统一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必须要执行的,但这些规定及要求也是比较原则。??门亟待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具体可操作的有 关减刑的实施细则。

()各地掌握减刑的标准、尺度不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之间、监狱和监狱之间、法院和法院之间、监狱和法院之间对减刑掌握的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实际上形 成了全国执法的不统一。有的监狱掌握罪犯减刑面大而减刑幅度小,有的减刑面小而减刑幅度大。相同的表现而减刑则可能幅度、问隔差异较大。致使减刑的效应因执行场所的不同而 产生差别。

()一些地方法规或一些人民法院单方面的规定监狱减刑比例的现象较为普遍和突出,如规定监狱减刑的比例不能突破20%或23%等,这种规定于法无据,严重妨碍了《刑法》关于减刑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减刑工作不能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许多监狱、法院实行的每年集中1―2次大批量的减 刑,受人力、时间所制约,很难保证裁定的积极性。

(五??和制约脱节。部分罪犯服刑改造后期,减刑以??,不服管理,甚至严重违反监规纪律,也无法line-height: 190%; font-family: "MingLiU_HKSCS","serif"; mso-bidi-font-family: MingLiU_HKSCS;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把减刑办成轮流坐庄制。许多监狱通行地将减刑呈="EN-US">”,是因为符 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在比例之外的罪犯,只好排队等候减刑或照顾减刑,违背了减刑本质减刑的效果。

()减刑审批权受到质疑。一些学者和监狱管理人员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减刑审批权力的配置,模糊了量刑权行刑权的法律界线,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调控机制不仅会 严重阻碍减刑制度的有效运作,也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了解情况的无权做决定,不了 解情况的有决定权,这种状况难以保证减刑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正性。
(
)减刑的程序过于简单、粗糙,缺乏严密、严格的程序保障机制和运作机制。罪犯在整个减刑的全过程中,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他们发表个人意见,无论减刑公允与否,罪犯如果提 出质疑都有对抗改造之嫌,罪犯不敢也不能发表真实的意见。这是许多监狱多年形成的 习惯和风气,只允许赞歌,不允许异议。甚至在一些监狱的减刑过程实质上长期是暗箱操作,随意性大,不利于监狱刑罚执行的公正和公平,不利于监狱的法治,易产生各种腐败,不 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监督机制不严密,不完整,监督约束的方略滞后。少数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索贿受贿,警囚不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改革与完善减刑制度的对策建议

()强化刑罚执行意识,高度重视减刑工作。法律由静态转入动态运用过程中,执法者的意识因素对其效应的影??识是监狱法制建设纵 深发展的一个重要??政代法治、以经验代法治的倾向。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执法部门须首先自觉增强法治意识,以此提供法律得以全面运用的深层保障。在监狱机关对罪犯的减刑工作中,尤其应当强调有法必机关的执法者尤其是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对罪犯的减刑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减刑工作对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调动罪犯的改,进而促进监狱的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监狱机关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从思想认识、组织保障、制度建设、运作机制等方面加强对减刑工作的指导经常注重掌握减刑工作的情况,研究减刑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减刑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执法工作责任制,将减刑工作情况列入全年执法目到公正准确的执法。

()完善监狱法制体系,规范全国监狱的减刑工作。监狱法是监狱法制体系的主体,和监狱其他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构成我国监狱系统的法制体系。在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建立 之后,我们还不能对监狱法律建设的现有成果过于乐观,监狱法制体系的健全与完善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目前,健全与监狱法配套的单行性法规,完善减 刑制度的条件和程序,以明确的细目内容和操作程序促使该基本法律切实实施已是当务之急。而制定一部《监狱法实施条例》的工作虽然已进行长达8年之久但至今仍然处在运作之中 ,可见,监狱法制建设进程的缓慢和滞后。而且严格地讲,即便《条例》颁行后,法律本身仍然存在一个继续完善的问题。因而作为刑罚执行工作包括减刑工作来讲,在监狱法制体系 尚未完全建立之前,详化监狱基本法律的途径可以多样。据了解,司法部正在着手制定有关刑罚执行工作的相关法规,例如正在制定的《监狱法实施条例》对有关收监、减刑、假释、 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工作作了进一步的细化、释义、延伸和补充;同时,司法部正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工作的规定;司法部 也在着手起草关于办理减刑工作程序的具体规定。通过这些法规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完善监狱法制体系,有效地规范全国监狱的减刑工作。

从刑罚执行的实践中??、具体化。要注重操作性和有效性。完善减刑制度首先应将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细化和量化,使其成为可操作、 能实际衡量罪犯真实改造表??者立功表现的条件,就应该具体化到罪margin:0cm 0cm 0pt;mso-char-indent-count:2.0;mso-pagination:widow-orphan;mso-margin-top-alt:auto;mso-margin-bottom-alt:auto;" class="MsoNormal" align="left"> )从程序上保障减刑制度的?导致减刑工作的程序不严密、不规范,不利于在近几年来,在对罪犯减刑的实践中,在减刑??明显的/span>色彩,完全是由监狱??加,减中,基本上是监狱说了算。二是在整个减刑的全过??障。三是减刑的全过程在许多监狱刑罚执行的??更不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近十几年来??,均与监狱申报 程序上的一??建议到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这一过程,时间周期过长。

基于上述问题,要确保减刑制度的??从立法上、实践上、监督上对在押罪犯的权利予以保障。具体应当注意做到amily:'mso-bidi-font-family:MingLiU_HKSCS;mso-font-kerning:0pt;mso-bidi-font-size:10.5pt;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lang="EN-US">

1、罪犯应当有权对考核不服提出异议,应当有权对行政奖惩不服提出申辩。罪犯行使提出异议权、申辩权、申请复核或复议权等??罪 犯的分级处遇、计分考核等,必须是统一的、详细的。即罪犯本人依据考核条件对照自己的改造表现,对考核结果应形成客观、公正的意an style="line-height:190%;font-family:'mso-bidi-font-family:MingLiU_HKSCS;mso-font-kerning:0pt;mso-bidi-font-size:10.5pt;mso-fareast-font-family:宋体;" lang="EN-US">

2、减??狱对可以减刑、应当减刑的情节,应当有严格详细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应当被全体干警和全体罪犯所熟知。应当在分监区公 布。这?。罪犯对照明示的减刑条件标准,能够知道自已是不是符合减刑条件,知道其 他罪犯的减刑是否公允、恰当。罪犯行使申辩权、申请复议erif"; mso-bidi-font-family: MingLiU_HKSCS;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

、要从立法上、制度上建立与完善?罪犯在获得减刑过程每一环节中的权利。知情权??疑问时,监狱span lang="EN-US">②监组讨论。??③?干警根据罪犯监组讨论意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列出分监区的上报减刑计划。公span>日之内向分监区提出。分监区对提出的??3日后,区核后上报监狱审核。?一批罪犯上报减刑,分监区应当向全体ang="EN-US">(狱内侦查方面的少数特殊情况除外),并规定有不同意见者,自公布之日5 日内提出,满5日,对没有异议的减刑材料报监狱,对有异议的,实事求是??讨论。监狱收

允许罪犯5日内提出异议。满5日后,召开监狱奖惩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相关部门的人? 程序整理材料上报中级以上-US">“拟裁定减刑罪犯名单??减刑??减刑罪犯名单和拟裁定减刑结果向监狱干警和罪 犯公示。满7日后,对无异议的作出减刑裁定。检察监督US">“拟裁定减刑名单公示后7日内,应当深入拟减刑罪犯所在的监区,收集、听取其他 罪犯的意见,听取该犯主管干警的意见。并应当在犯的上诉权。减刑裁定书,应当增列罪犯不服此裁定的上 诉方式和期限。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所??这是法治的疏漏,应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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