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罪犯劳动技能培训的探索和思考

时间:2011-11-13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王林 刘同强


 

摘要:  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是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进展情况,研究培训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培训薄弱的主要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继续争取和落实政策、加强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等措施。

关键词:  监狱罪犯  职业技能培训

 

开展好罪犯劳动技能培训,让罪犯学到一技之长,对于促进罪犯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切实体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对加强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司法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5号文件的《实施方案》(司发[2010]13号)规定:“服刑在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罪犯改造经费、劳教人员管教经费相关支出项目开支范围,纳入监狱、劳教所预算,由原渠道解决”。目前监狱系统在罪犯劳动技能培训方面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难以满足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要求,也难以适应监狱工作在新形势下的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各地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5号文件、《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所出监(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0]170号)、2010年9月全国监狱出监(所)教育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座谈会、2010年10月全国监狱劳教教育改造工?指标,要求定期上报落实情况,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4、积极调整生产结构,发挥劳动生产的培训作用。河北、河南、四川等省份在培训项目的设立过程中坚持培训项目要适应社会需求,适应罪犯兴趣,适应劳动改造。在劳动生产结构的调整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将培训项目由过去依据监狱生产要求开展上岗培训或生产岗位培训,变为既结合监狱生产岗位的技能要求,又根据罪犯回归社会就业需求,兼顾罪犯的兴趣爱好而设立。如开设的玉雕、服装设计、汽车修理、插花、烹饪、创业培训等项目,都受到了罪犯的欢迎。

5.多管齐下,加大投入。目前,各监狱经费来源主要由罪犯自费、监狱经费和帮教经费三方面支撑;技术教育设施设备由监狱或社会办学单位共同组织,监狱有条件的利用监狱设施,没有条件的由社会办学单位提供。浙江、海南等省份监狱局要求监狱从劳动补偿费中提取费用,设立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基金,专项用于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6、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化培训机制。吉林、上海、内蒙等省份紧密结合社会就业发展形势、罪犯当地经济发展形势和罪犯自身职业规划需求,通过主动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联系,积极借助社会教育资源,引进教学设备和师资力量,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项目。采用按需培训、借力办学的方法,把罪犯技能培训计划制定、教材的发放、教师的确定、教学的实施、考核的组织、证书的发放等由社会学校按照社会要求进行,推动了监狱技能培训工作社会化。内蒙古自治区有12所监狱与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开展了联合办学,获证人数1500余人。

7.积极推介,促进罪犯就业。监狱定期举办刑释就业辅导班,邀请当地司法、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领导开设专题讲座,集中开展回归教育。及时关注社会用工信息及用工流向,积极联系社会企业进监开展岗位招聘活动,适时向社会企业推荐有一定技术特长或岗位技能的罪犯,让有一技之长的罪犯刑释前能与社会企业签订用工合同或就业意向书,不断增强罪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主要效果

1、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更加科??业技能鉴定实现了由监狱自主鉴定转变为社会机构鉴定,做到了鉴定的权威有效。二是队伍的专业化。基本建立了一支监狱??力度。三是经费支出使用的信息化,规范了培训费用支出。四是设备更新的实用化。建设了一批罪犯培训基地,按照培训项目鉴定要求的提高span lang="EN-US">2010年全国有21.5万罪犯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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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效益凸显。职??业技能培训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有些培训项目??犯从被动参加培训到提出参加高一层次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也受到罪犯家属的欢迎,一些家??表示感谢之情,甚至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不少罪犯在狱??、立足社会,而且还解决了就业生存问题p>

三、主要困难及问题

各地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虽然不断加强,也取得了一定的成p>

1.相关政策尚未??<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中央综治委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文件)明确要求:“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全国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适当减免有关费用。上海、云南、江西等部分省份都制定了相关文件,将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在教学设备配置,教育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但上述政策和经费,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多数省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尚未纳入当地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

2.工作基础有待不断夯实。一是培训质量和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监狱的培训内容、培训工种及时间安排不尽合理,技术含量低,社会需求程度低,针对性不强。二是结合实际不够。一些监狱仅考虑生产成本和短期经济利益,没有很好地将培训工作与本单位生产项目及罪犯劳动岗位相结合。三是罪犯中高级工培训偏低。获得中高级证书的罪犯刑释后,就业情况明显好于一般罪犯。但受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的制约和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对罪犯开展中、高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层次偏低,全国只有不到10%的罪犯获得中级和高级等级。四是培训项目选择比较单一。由于师资力量和培训设施的限制,目前的培训项目主要依托本监狱的生产特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利于罪犯回归后就业的培训项目还比较少。

3.罪犯参加监狱培训兴趣不强。部分罪犯对监狱举办的培训不感兴趣,有的罪犯不愿参加监狱举办的培训,有的罪犯对当前就业形势持无所谓态度。对监狱举办的技能培训项目不满意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培训项目就业前景不乐观;二是缺少必要的培训设施器材,没有实际操作技能实习机会,难以真正熟练掌握技术技能;三是自费学习培训,经济上难以承受;四是培训内容与自己需求不一致,不想学习等。同时有的罪犯之所以认为技能培训没有用处,对回归社会后的生活或就业形势漠不关心。主要原因:一是认为监狱举办的培训水平不够;二是有的罪犯刑期长,对前途感觉渺茫;三是部分罪犯对回归社会信心不足,导致罪犯学习技能培训知识的积极性不高。

4.经费不到位。一是基本财政保障费用偏低。目前很多省份开展职业技术教育都在常规押犯监狱,还没有专门的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日常开支既要满足基本行刑成本和各项开支,又要负担职业技??、物力、场地和设施等,监狱承担的压力大;二是职业??师资、就业指导等,需要专项进行补贴,目前??或少量收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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