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彭城监狱一名脱逃罪犯投案自首,结束了其24年的逃亡生涯。 1987年9月7日,彭城监狱罪犯王某脱逃。王犯脱逃后,彭城监狱从未停止过对他的追捕工作,根据有关线索监狱曾先后派出追捕组13次40余人到王犯原籍和可能落脚的地方开展追捕工作,但始终未能将王犯捕回。自今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来,监狱进一步加强了与王犯原籍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先后5次到其可能活动的场所突查,并向王犯亲属讲明政策和形势,让其亲属劝其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迫于形势和生活压力,2011年11月10日上午,王犯主动投案自首。日前,王犯被押回监狱,
链接: 《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公法[2011]672号印发)。通告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