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申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又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减刑,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自宁夏2009年实施社区矫正以来,目前只有两名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减刑。 宁夏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源于兴庆区文化街社区徐某。徐某于2008年被兴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他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积极服从改造,主动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积极参加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表现突出。随后,经多部门审核,经批准徐某获得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6个月的减刑裁定。 兴庆区新华街社区刘某,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附加并处罚金20万元。社区服刑期间,刘某不仅表现良好,而且在2010年青海省玉树地区发生地震后,向灾区捐款2000元;随后再次向隆德县张程中学捐款6万元。经过多方面的考核,刘某被批准减刑3个月、缩短缓刑考验期6个月。 记者了解到,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减刑,不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验证,还要经过多部门的核查。先由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认为其符合减刑条件进行上报,所属县区司法局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法院审理。经过审核,由法院下发减刑裁定。其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怎样的条件会获得减刑?为什么两年的时间仅有两人获得减刑?银川市司法局的相关负责人称,以前银川市虽然没有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奖罚的明文规定,但依照有关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是非常严格的。社区矫正人员执行的是非监禁刑罚,相对于监禁矫正来说刑罚较轻、周期短,与监狱监禁减刑相比,社区矫正减刑考核过程更严格,因此,目前全区也只有这两名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减刑。 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方面,由于国家没有出台针对社区矫正专门的法律,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本身就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罪犯放在社区服刑改造,矫正刑期较短,减刑审核程序严格,只有对表现特别突出、改造效果特别明显,对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的才能予以减刑,所以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减刑相对较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