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0日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依据、原则、内容
第一条 为了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狱内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监管、教育、劳动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有关减刑、假释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本省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罪犯改造表现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监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奖优罚劣,公平、公正、公开地对罪犯实施奖惩考核。
第四条 罪犯奖惩考核的内容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罪犯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生活卫生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罪犯劳动态度、产品质量、材料消耗、文明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奖惩考核采取记分考核和行政奖惩两种形式。记分考核按照达到基本要求的给予加分,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分的形式按月考核。依照本办法,罪犯加(奖)、扣分值尚不足以体现奖罚原则的,应予以行政奖惩。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六条 监狱设“罪犯奖惩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罪犯奖惩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狱政支队(科)办理。
第七条 监区设“罪犯奖惩考核评审小组”,由监区领导及有关民警组成,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
分监区由指定民警具体负责各项考核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第八条 考核采用“民警日记载、罪犯小组周评议、各级审批、每月公布 ”的办法。加、扣分,应当由民警填写《罪犯加、扣分呈批表》(二联单),经分监区集体审定,填写《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分监区按月填写《( )月份罪犯考核加、扣分汇总表》,经监区“罪犯奖惩考核评审小组”审核,狱政支队(科)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一次性加分5分以上、月累计加分15分以上或者一次性扣分3分以上的,应当报狱政支队(科)审批。罪犯月考核加分不得超过18分。
第十条 罪犯对加、扣分有异议时,可以在考核分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分监区、监区“罪犯奖惩考核评审小组”提出申辩或向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反映,分监区或者监区“罪犯奖惩考核评审小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
第十一条 以监狱为单位,罪犯月人均限额加分为10分(含思想改造分和劳动改造分,加、扣分不得折抵),由监狱根据改造秩序实行统一平衡控制。分监区当月发生脱逃(包括未遂)、行凶、自杀、破坏生产等事故的,视情扣除该分监区下月起连续三至六个月限额加分总额的20―60%。
罪犯月人均限额加分不包括奖分。罪犯年奖分总额控制在监狱上年末押犯数乘以15以内计算,由监狱统一掌握。
第十二条 罪犯行政奖励分为:年度表扬、年度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10分、20分、30分和50分;单项表扬、记功,分别奖5分和10分。
罪犯行政惩罚分为: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第十三条 罪犯一次性扣2分以上或月累计扣3分以上的,当月加分无效,并在累积分中扣除。
罪犯受到警靠、记过处分、禁闭处罚(隔离的视情处理)的,自宣布之日起,原积分无效;重新犯罪、未交代余罪受到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