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纪要

时间:2011-11-21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20028月)

近年来,我省各级公、检、法、司部门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积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坚持惩罚与改造、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相互支持配合,依法办结了一大批减刑、假释案件,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稳定监管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深入严打整治斗争中,仍要坚持认真做好依法减刑、假释工作。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于200281日至3日在杭州联合召开了减刑、假释工作会议。会议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减刑、假释工作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形成以下意见:

一、关于减刑、假释条件的问题

()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不要一概认为不认罪服法;有违纪行为的罪犯,在减刑、假释的考核期内,不出现故意违纪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扣8分以上情况的,可视为遵守监规纪律;文化程度较低的罪犯,只要按时参加学习,态度认真,亦可视为积极参加学习;老、病、残罪犯劳动态度端正,尽力而为,即可视为积极参加劳动。

故意违纪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连续12个月累计扣8分以上的,达到起报分值后延迟六个月呈报减刑、假释。

罪犯变换羁押场所的,对其先前改造的考核继续有效。

()悔改表现突出的认定

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在考核期内连续三次以上获得年度表扬奖励;或者二次以上获得年度记功奖励;或者一次以上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可以认定为悔改表现突出。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一年以下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在考核期内连续三次以上获得表扬奖励;或者二次以上获得记功奖励;或者一次以上被评为市级公安局批准的改造积极分子的,可以认定为悔改表现突出。

()立场表现的认定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所)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经省级以上有资质的单位评奖或者确认,并因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消除事故隐患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维护监管秩序事迹突出的。如发现其他罪犯或在押人员自杀及时报告抢救成功等;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公安厅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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