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 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院。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span>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 align="center">
第四节pan>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e="font-family:宋体;">(二)检/span>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tyle="font-family:宋体;">(五)在抗??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民检察院。
第三十??执行的罪犯,在死??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tyle="font-family:宋体;">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当自??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n>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的行为,尚未构成??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罪犯送交监狱收n style="font-family:宋体;">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span>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
刑满释放人民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p> 第 第??、女犯和未成年犯??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条 女amily:宋体n style="font-family:宋体;">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pan>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tyle="text-indent:21pt;">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text-indent:21pt;"> 第四??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三节 戒具和t;"> 第四十五条 监an>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t;">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nt:21pt;">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n style="font-family:宋体;">第四十六条 人民??之一,非使用??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21pt;">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tyle="font-family:宋体;">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span> 第四十八条 罪??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p> 第五节 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ndent:21pt;">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ndent:21pt;"> 第五十三条 犯罪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六条监狱应??犯奖励和21pt;">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pan>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p style="text-indent:21pt;">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二分之一以上,在??,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e="text-indent:21pt;">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n>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span>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p style="text-align:center;" align="center">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y:宋体;">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lign="center">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ont-family:宋体;">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 第??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tyle="font-family:宋体;">第??学,经考核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pan>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六十九条??参加劳动tyle="font-family:宋体;">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y:宋体;">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规定。 第七十三条??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n="center">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text-indent:21pt;"> 第七十六条 未成??an> 第七章 附left:82.5pt;"> 第七十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