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肇事逃逸者 赔偿不到位禁高消费

时间:2011-11-22信息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作者:

半岛都市报 11月21日讯(记者庄会良 通讯员王军  刘元元) 东港区的王某在交通肇事后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分期履行赔偿义务协议,因判决时民事赔偿尚未完毕,王某被法院禁止在民事赔偿全部履行完毕前从事高消费活动 。2011年7月9日3时38分,东港区的王某驾驶鲁L某号牌面包车沿日照市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港区日照街道屯沟路段时,与推小推车的张某相撞,致张某颅脑损伤死亡,王某肇事后逃逸。当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到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南湖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已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判决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确定之日起至民事赔偿义务履行完毕日前,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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