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一个囚犯,需要几个监狱警察“陪绑”

时间:2011-11-23信息来源:江苏监狱网作者:

在庆祝国庆的大喜日子里,在秋天这个丰收的季节里,其实,还有许许多多的悲壮的事在发生。

这几天,河北的深州监狱,因为一个罪犯的逃跑而格外引人瞩目。当深州监狱罪犯脱逃的新闻一发生,我和我的同事们,就“天才”的预知了:肯定有监狱警察要倒霉了。

不信,你看看:呼二监的罪犯脱逃,上至监狱长,下至监区长,有5人判刑。张和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徐福蒙和田国君均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军和刘文志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此更早的保定监狱,因为一个罪犯脱逃,更有3名监狱人民警察悲壮的转身成为囚犯。

果真不假:深州监狱已经逮捕了2名警察。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11-09/2041087.html

其实,我们还是反映迟钝了啊!在罪犯还没有抓到之前,深州监狱这2名倒霉的监狱人民警察就已经被检察院立案了。

在这里,我要郑重的声明:对于监狱人民警察发生的任何触犯刑法的问题,我不反对依法追究责任(包括刑事责任)。

可是,我还是要说,我们的有关机关,能不能等到把问题调查清楚了,再对相关人员问责。脱逃的囚犯还没有抓回,任何搞得清责任的问题。

“高铁”、“通胀”......,让我们仿佛回到了大跃进的时代。我不希望监狱也这样大跃进,也不希望对于监狱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也这样。

其实,何止是“马儿啊,你慢些走”的问题。即便是有责任,要马儿快些走,也有个合理合法的理由,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才能张扬法治的精神。

如保定监狱的警察被判刑后,就有人动员我,在一定层面为此呼吁,我当时出于对于该案的不清楚而没有表态。他们曾经告诉我,其中的一名副监区长本是当班领导,而那日事发时,他参加了他的上级的领导安排的一个应酬,并因之安排了一名民警代为值班。然而,该副监区长最后被判刑5年,缓刑3年。

这样的判决,有怎样的意义和价值:能弘扬法治精神吗?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吗?能达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吗?能调动监狱警察的积极性吗?我看未必!

以这样的逻辑论,公安民警要不要对辖区发生的重大案件问责,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法官要不要对于不尽责的错判、误判追究刑事责任?要不要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辖区交通警察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的检察官呢……。

同理啊!对于只有工作责任的监狱民警,在没有违法,甚至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追究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我们有理由追问:监狱的围墙有没有达标?监狱的警力配置有没有达标?监狱的经费有没有全额保障?这些没有如果没有落实,凭什么让监狱警察负监狱问题的全部的责任、所有责任?!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吧:1983年中央规定,监狱警察的数量应当按照所关押罪犯的18%配备【而这个比例,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30――50%,也落后于发展中国家、甚至落后于落后国家】。

直到现在,很多的监狱依然没有达到这个比例。何况,政府、民众对监狱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押犯的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多,形势越来越严峻。

为此,监狱警察只能日以继夜,夜以继日的上班、工作。12小时的工作时间,24小时的责任,365天的压力。

可是,到头来,他们常常因为一点工作失误、一点工作失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公平吗?这合理吗?

最后,我愿意重申我的观点:监狱警察凡发生妥协执法、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等严重违法乱纪的,一定要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工作失误、不尽职的轻微违纪、或者违法,则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在教育,重在提高水平,提升素质。而不是一股脑的追究刑事责任。

我期待,再也不能发生一个罪犯脱逃,几个警察陪绑的事情了!

监狱警察,伤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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