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里坪监狱,龙游 324402)
摘要:社会分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恩格斯针对社会发展提出的科学论断。现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社会分工已越来越细,以保证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相互适应。监狱作为国家的重要机器,担负着惩罚与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特别是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对监狱在社会分工中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并进行相应的布局架构,是监狱实现其宗旨及价值目标的基础性内容。
关键词:社会分工;监狱;功能;定位;建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社会分工日益精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定位已经从微观管理型向宏观调控和服务保障型转变。[1]在此视野下,监狱作为国家的重要管理机器,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在社会分工中的功能如何定位,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安全和有序。对此,本文以和谐社会建设为视点,以“三化”建设为着力点,以监狱和谐氛围建设为着眼点,对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和社会因子的二重主体,如何在社会分工中科学定位,凸显职能,从而提高改造质量,稳定监管秩序,确保安全提出了相应的设想,以飨同仁。
一、基点:监狱在社会分工中的功能定位与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为社会分工的深度推进创造了新的大背景和大环境,也是社会新一轮分工的价值目标。这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的。当然,也就是说,社会分工要以和谐社会建设为基点。由此及彼,监狱也然,其在社会分工中的功能定位必然按照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体系设计和规划。鉴于和谐社会建设对监狱提出的新要求,本文认为,监狱在社会分工中的功能定位主要应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实现行刑宗旨,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这是监狱在社会分工中的首要功能。《监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是监狱工作的宗旨。围绕此行刑宗旨,几代监狱民警艰苦奋斗、孜孜以求,把一批批充满污秽心灵的罪犯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新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当前,监狱系统又致力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其目标追求不仅停留在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同时要将他们改造成为有一技之长、有道德良知、诚实守信,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积极作用的人。实现这一目标,也就是实现了监狱的根本属性,实现了对和谐社会构建的贡献。如果监狱对改造质量不重视,归正后,罪犯重新犯罪率或违法违纪率较高或居高不下,那这批人相对社会而言就是暂时储存在监狱内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威胁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威胁着社会的和谐与安宁。[2]由此可见,顺利实现监狱行刑宗旨是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实现公平正义,建构良性的社会法治环境,这是社会分工对监狱提出的价值要求。“公平正义”是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意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监狱的管理对象是罪犯,对罪犯的管理实际上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范畴内,通过协调罪犯与监狱、罪犯与民警、罪犯与罪犯各层面的关系,使公平正义的理念、改造的目的在各种关系协调中得到协同并互动解决。[3]从社会关注的视角看,监狱公平正义一直是罪犯、罪犯亲属、社会人士、群众对监狱行刑工作最为关注的焦点,也是社会对监狱持认知、评判的价值标准。[4]换而言之,监狱公平正义法治环境的构建是引导社会对监狱持认可态度的标竿。因此,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从和谐社会构建的角度出发,都要求监狱在具体行刑过程中,包括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管理、刑事行政奖惩、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必须以“公平正义”为行事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文明。
(三)实现监狱的文明与进步,提升监狱的社会形象,这是社会分工对监狱的外化动力。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近几年监狱城镇化建设,监狱俨然成为了一个小社会,它有社区、医院、驻地部队、驻监检察机关,有的监狱还有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学校、交易市场等,凡是具备社会标志的因素,在监狱都能找到。[5]由此可见,从监狱这个小社会来看,无论是一个缩影,亦或一个因子,必须加强其和谐氛围的构建,以确保监狱场所内的有序、安全与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的文明与进步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影子,同样的,监狱氛围和谐程度如何也反映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这也就是西方国家媒体热衷于关注监狱文明程度的真实意图。
(四)实现监狱的场所和谐,提升国际人权斗争的主动权,这是社会分工对监狱的国际要求。从国际人权斗争领域来看,监狱一直是国际人权斗争的前沿阵地,也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焦点。同时,监狱还是展示我国社会文明与进步以及矫正水平的窗口。2005年,国际矫正大会首次在我国首都北京召开,与会国际矫正专家对我国矫正水平予以了较高评价,有的专家透过矫正领域对我国这几年所做的人权保障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鉴于此,监狱必须努力构建和谐氛围,充分展示我国的矫正水平,并为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赢得主动权。同时,为有力宣传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举措提供载体和舆论途径。
二、难题:监狱在社会分工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困惑
诚然,社会分工中监狱有了新的使命,特别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监狱被赋予了神圣的使命。但由于社会矛盾延续问题、法律规范、行刑体制以及监狱内部工作机制等诸多问题的存在,使监狱背上了沉重的枷锁,给监狱行刑宗旨的实现带来了种种困难。
(一)社会矛盾延续。众所周知,监狱关押的对象是特殊的主体,即罪犯。从表面上看,罪犯是因为其犯罪行为而被判刑,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透过表面,深层次分析罪犯这个特殊主体,他之所以会犯罪,究其原因是他对社会的背叛、敌视,或者说是他与社会不相容,从而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生产关系,损害公共财产、私人财产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其行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格格不入。[6]鉴于此,作为纠制人的行为的审判机关借助法律规范,对其绳之于法,判令其在监狱服刑。罪犯投入改造后,短期内与社会的矛盾难以消除,虽然有一部分人服刑以后能认罪服法,真心改造,但还有一部分人总认为自己是轻罪重判或审判不公;总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社会原因或社会不公造成的。于是延续着这种畸形的心态,罪犯将怨气和不满发泄到监狱和监狱民警身上。表现在行为上,罪犯以故意违规违纪、脱逃、自伤自残等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与社会对抗;有的以与管理民警对抗或行凶的手段与社会对抗;有的阴奉阳违、拉拢腐蚀民警,以变相的手段与社会对抗等等。这种改造与反改造演变日益激烈的现象,虽然表现在少数罪犯身上,但危害极大,严重破坏了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总之,罪犯对社会矛盾延续心态的存在,是其抗拒改造与社会帮教的内因所在。这既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的惩罚与改造的难点,也是构建监狱和谐氛围的最大障碍。监狱如何化解这对矛盾,使社会在和谐(矛盾冲突―犯罪)――不和谐(罪犯―化解矛盾)――新的和谐有序发展中发挥监狱的特殊作用,任重而道远。[7]
(二)法律规范缺位。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这是监狱的一件大事,从此监狱有了自己的“母法”,监狱行刑工作有了可资借鉴的法律依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行刑环境的变化,这部法律的条款设计又渐显粗浅,使监狱工作的规制难以得到强有力的法律后援支撑。法律规范的缺位越来越约束了监狱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狱法》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二是条款规范不全面,对罪犯服刑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过于笼统,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同时没有规定对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处罚措施,没有统一的审判、检察、侦察等各司法机关相互配合或衔接的司法活动保障
规定,以致造成罪犯的违规违纪行为博弈成本相对较低;三是法律条款规定相互之间“打架”,比如《监狱法》对劳动安全的赔偿规定与劳动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不相适应,实践中民警难以把握;四是《监狱法》的相关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等。法律规范的缺位、错位,使监狱工作的司法实践困难重重,并使监狱和谐氛围的构建显得底气不足。
(三)司法体制或司法衔接不畅。监狱工作近几年效率的提高、行刑质量的提高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密切支持的结果。但由于工作特性和传统意识上的社会地位因素作用,也使三者之间在工作联系呈现了“倒三角”模式(“�”,上端两头代表着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端代表监狱)。这种司法体制的人为因素存在,影响了行刑工作的秩序环境,背离了良好的法律规范,降低了整合司法资源的能力。不能否认,现实行刑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相互之间配合不够、协调不够,甚至相互扯皮的现象。加上司法机关对行刑工作作出的类似部门规定,如审判机关对罪犯呈报减刑、假释比例予以设限,规定了呈报的比例等,制约了行刑效率的提高,给构建监狱和谐氛围提高了门槛和成本。
(四)行刑体制不顺。监狱行刑体制混杂,导致监狱改造功能紊乱。监狱内部行刑体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狱功能多元化;二是监、企、社高度合一。应该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那些身处荒山僻野的监狱,形成的融监狱、监狱企业和监狱小社会于一体的自给自足形态,它为解决罪犯的劳动改造手段,提供监狱生存与发展的物质保障和稳定民警队伍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监狱逐渐融入到了社会,成为社会的一个部分,其改造罪犯的主体功能也逐渐变为社会化,原先监、企、社高度合一的混同体制已越来越变成了影响监狱行刑效率的重要因素。体制的不纯也直接造成了监狱机制的混杂:一是监狱经费保障不落实,监狱经费与生产收入挂钩,民警收入和生产收入挂钩;二是由于监、企、社合一,用办企业的办法来办监狱,层层搞经济承包,签订经济目标责任制,许多监狱为了弥补经费不足,采取一些违背监狱性质的做法来谋求经济效益。由于体制、机制的混同也直接造成了监狱民警的人格混同和监狱职能混同。民警既要教育改造罪犯,同时承担完成经济责任指标的重任,以致造成影响监狱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监狱行刑体制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监狱和谐氛围构建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通过监狱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此种双重发展的目标会随之弱化,有的彻底消失,但这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制定了《罪犯奖惩考核实施细则》。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存在着弹性条款过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必须根据罪犯思想改造、劳动改造以及岗位实际予以细化、量化,尽量压缩弹性条款,减少民警违规操作的空间,使刑罚执行工作始终沿着程序化、制度化的法制轨道进行。
法律的完善只是保证了刑罚执行工作的有法可依,要实现依法治监,建立公平正义的执法环境??传统监、企、社高度合一的行刑体制,纯洁监狱行??确立两个观念,实施双轨运行机制。所谓确立两个观念,即确立监狱是国家办的监狱观念和组织罪犯劳动仅是改造罪犯??收入双轨运行,即实行监狱“收支两条线”以??是完善行刑机制,建立依法、科学、文明、公??使用,充分发挥报偿性权力的应有作用,推行??改造的积极性,将罪犯改造成为社会所需??估体系,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环境的实现和发展??子考核奖惩制度的公开程序及其他的罪犯权益??要深化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内容,接??立民警在整个执法过程中的监督评估体系,通>
(二)围绕“科学化”的设计方案,提升监狱监狱工作的科学化建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color:black;font-family:宋体;">要通过监狱??挥最大优势或体现最优化。
二是监狱建设科学化。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先??和探索。监狱建设科学化要注重对罪犯管理、关押的科学分类;要合理地布局调整(监狱布局的调整要在国家宏观调控基础之上,与现代行刑??、法治、科学与效率精神);要有适度的关押规模(监狱规模应按戒备等级确定,押犯数应严格控制,不宜过??监狱建筑的设计在参照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的同时,应与监狱的目的性相适应,以??进经验,我国在进行监狱建筑设计时应注??气候、民族等因素,应有利于罪犯的个性发挥和身??建设,包括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网络建设、数据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建设、公文流转系统建设、网上指挥系统建设、身份认证系统建设等。监??能解决,仅靠监狱是远远不够的。
三是狱政管理科学化。要建立安??模式向内涵式的管理模式转变,即通过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充实监管工作的内涵,通过建立健全责任保??体系和警务保障体系来构建监管安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累进处遇制,把对罪??的罪犯民主评议制,培养罪犯自尊、自律、自[8]
四是教育工作科学化。不断丰富和完善教育内容和方式,在加强“三课”教育的基础上吸收新的教??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和亲情帮教工作,加强罪犯的个??造行为评估;拓展教育渠道和途径,根据??体范围,丰富教育主体层次,引入社会力量参??化和开放程度,使罪犯教育工作能够与社会接??和效果,特别是心理矫治、法律援助、职??要广泛的利用社会资源,改革司法体制,比如??比例等,
既降低行刑成本,节约教育资源,更有利于利用并整合社会教??轨等.
五是民警??类制度,使监狱警察由“万金油”向专业化方"font-size:12px;font-family:宋体;">应当在科学的专业化??狱的人力资源。
(三)围绕“社会化”的运作模式,整合社会资源,降低行刑an> ”学??何提高,本文认为要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与社会教育部门合作,??是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邀请社会专??提高民警的专业化素质,这项措施要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三是根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
关于罪犯教育改造社会??源,引入社会力量,帮助解??,为确保改造??会资源,这里着重要提??社会反哺的问题。??技能、强化思想、模拟??为对社会建设??进来,走出去”的思路,开??既可以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再教育,
[1]陈伟宁.“风险社会”n>现代领导,20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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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国胜(1975- ),男,浙江龙游人,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宣教科长,主要研究方向在;监狱法学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