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首例缓刑服刑人员获减刑

时间:2011-11-30信息来源:东莞阳光网作者: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由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贪污罪被判处缓刑的阮某成为东莞首例获得减刑的缓刑服刑人员。记者11月30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阮某的缓刑意见经法院审查后,最后予以减去两个月的考验期。

据悉,阮某因犯贪污罪被起诉到东莞中院,由于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后,于去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生效后,阮某在住所地接受缓刑考验。考验期间内,他坚持发明创造,先后获得两项发明专利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广东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韶关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根据阮某的表现,东莞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他重大立功奖励,并对其提出减刑意见。执行机关东莞市公安局根据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减刑意见以及阮某于缓刑考验期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东莞中院审理。

东莞中院受理后,认真审查报请阮某重大立功的材料,并向阮某犯罪时所在工作单位征询了意见,于2010年11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期间,通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关、检察机关对阮某考验期间的专利成果及改造成绩质证,对是否认定阮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及对其提请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服刑人员陈述了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及悔罪认识。经审理查明,东莞中院认为阮某的行为可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并作出了对其减刑的裁定。

法律释疑:何谓缓刑

缓刑制度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减刑。但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央十分重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早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就包括了对缓刑这类罪行较轻,暂不需要监禁的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规定,鼓励其改造、自新,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服刑人员减刑,贯彻上述文件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亦有利于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此次减刑,不同于监禁服刑人员的减刑,属于新情况,东莞中院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要求,慎重裁定,在完善东莞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丰富了经验,规范了该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此次工作,亦加强了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沟通配合,对其他缓刑服刑人员有激励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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