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监狱,金华 321071)
摘要:当前,随着押犯的特点构成日趋复杂,改造难度相对逐渐增大。押犯的生存状态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对监狱工作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首要标准”的提出和监狱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监狱工作中心以围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为主线。把音乐教育作为罪犯改造工作的“软实力”,运用音乐的娱乐功能对不同心理类别的罪犯进行教育转化可为监狱管理做有益补充。本文主要就音乐对矫正罪犯人格改造的娱乐功能分析,阐述在罪犯中开展音乐教育、开发培养罪犯形成健康人格;为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促进监狱管理人性化做出积极的探究。
关键词:罪犯;音乐;教育;行为骄正;娱乐功能;探究
作者简介:郭 鹏(1965-),男,河北南皮人,浙江省音乐家协会会员,浙江省声乐家协会会员,金华市葫芦丝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金华监狱监狱工作研究所副主任科员,主要研究方向:监狱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音乐是人类最古老最具普遍性和感染力的艺术形式之一,是人类精神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作为人类文化的一种重要意识形态和载体,蕴涵着丰富的人文文化和历史内涵,以其独特的艺术魅力,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当前,随着押犯的特点构成日趋复杂,改造难度相对逐渐增大。押犯的生存状态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对监狱工作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首要标准”的提出和监狱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监狱工作中心以围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为主线。罪犯犯罪,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道德缺失、良知泯灭、起心动念。把音乐教育作为罪犯改造工作的“软实力”,运用音乐的娱乐功能对不同心理类别的服刑人员进行人格矫正可为监狱管理做有益补充。
作为有着二十年音龄的音乐爱好者,每当演绎音乐作品和沉浸、陶醉在音乐旋律中,使我深深感受到音乐的无穷魅力和与我从事监狱民警这一职业丝丝入扣的密切联系和责任。由一开始的初步尝试,到尝到其中的甜头,使我深深体会到音乐学科在对罪犯教育改造领域里所蕴藏的巨大能量。“乐以辅德、乐以益智、乐以促体、乐以怡情”;“以乐引真”、“以乐导善”、“以乐生情”、“以乐怡性”。音乐教育与对罪犯行为矫正二者的联系是如此的密切。因此,我们可以用音乐教育的理念、内容、方法、途径为切入口、入脚点,积极拓展教育改造的深度和广度,努力寻找新形势下提高改造质量的突破口,探索教育改造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为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促进监狱管理人性化做出积极的探究。
二、娱乐在法律法规上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七条将组织服刑人员开展适当的文体娱乐活动作为监狱一项法定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指出:“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定期举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丰富罪犯的文娱生活,陶冶罪犯情操,使罪犯在文明、人道,有利于身心健康,有利于矫治恶习,有利于重返社会的氛围中得到改造”。《纲要》进一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