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有待刑诉法进一步明确

时间:2011-12-02信息来源:司法部作者:

    “对于被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不久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对此给予了积极评价。不过,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诉法修改中,应进一步明确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的主体。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使得“社区矫正”一词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刑法条文中。

  “应当在刑诉法中对社区矫正基本程序性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主体。”姜爱东认为。

  在谈及社区矫正工作如何进一步发展时,姜爱东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法的制定与出台工作,积极为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全面确立提供服务。同时促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及时出台,统一规范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变更、解除矫正等各个执法规范的工作制度,统一执法标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与此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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