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12月2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曾永红 通讯员 喻苗 汪明卓) 被判处缓刑之后,不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脱离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管理。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周明(化名)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这是该市首例缓刑人员因不接受社区矫正而被撤销缓刑的案件。
周明是长沙县人。2009年8月至12月期间,他先后四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行窃,所盗财物价值5720元。2010年7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判决生效后,周明回到长沙县,准备接受社区矫正。但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周明既没有按时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也不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改造活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外出,脱离监督、管理和教育。
在此期间,长沙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对周明作出行政记过处分,但周明仍不思悔改,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为此,长沙县司法局、长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1年9月28日、10月28日书面建议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撤销对周明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