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罪犯心得

时间:2011-12-07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我是襄北监狱病犯监区的一名值班民警,经常做犯人的教育转化工作。许多令监区民警头疼的服刑人员,有的要杀人,有的要自杀,有的目无民警……我接触他们后,都能很快将工作做通。转化工作做多了,自觉有些心得。现记录下来,与同行们共勉。

  心得之一  转化罪犯的动力其实源自危机感

  作为一名值班民警,我的工作任务就是值班带班。以前,总以为做犯人的思想转化工作是管教民警的事,自己只管履行值班民警职责就行了。当看到一起起狱情通报后,我越来越感到后怕!那些穷凶极恶、不计后果的罪犯对当班民警的生命直接构成威胁;而狱内安全事故发生后,紧接着的就是对责任民警的追究。再看看监内时而露头的安全事故隐患,我和很多同事一样,经常在想:我们这些处于弱势的狱警,发生安全事故时,我们冒生命危险;发生安全事故后,我们冒被批评被降级的险,更有可能冒被法律追究被扒掉警服的险。然而,牢骚、侥幸毕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最有效的办法只能是转化他们!

 心得之二  罪犯是可以被转化的

  只有牢固树立罪犯是可以被转化的理念,才能增强教育转化罪犯的信心,变危机感为教育转化罪犯的自觉行动。

  当前的顽危抗改犯多是年纪较轻的刑事犯,因所处家庭社会环境畸形使他们养成多种恶习,他们一般在上学时是“后进生”,学校因种种原因没能有效地教育转化他,多数没能完成学业;在家又因其特殊的家庭环境,家长要么拿他没办法,要么懒得管;在社区也因行为偏激令人头疼。有的罪犯被捕前早已离家出走。很多管教民警看了他们的档案就立生不可救药之感。所以,对犯人的违纪违规行为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加以制止,不想也没有信心去做转化工作。

  教育心理学及教育人类学知识告诉我们,现代人尤其是年青人的身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他们的个性、道德水准、行为习惯等尚未定型,在当今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其定型难度加大,定型期延长,因而,可塑性强。最新的发展心理学研究认为,人的一生,其个性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尤其是那些高级的心理能力,比如认知能力、社会能力、道德能力,更具一定的可变性。而对于服刑人员来说,他们不仅同样具有较强的可塑性,而且还因为他们的情感、道德等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从理论上讲,其可塑空间更大,可塑难度更小。也就是说,罪犯不仅是可以被转化的,而且也是容易被转化的。事实果真如此吗,回答是肯定的。但持怀疑态度的人仍不在少数,我们确实看到监狱中有很多服刑人员没有被转化或很难转化,尽管如此,这些并不能佐证前述观点是错误的,只能说明我们还不具备转化罪犯的能力和水平!毕竟我们原本是“听从指挥,严防死守”的看守型民警,在没有经过任何学习和培训的前提下,怎么可能一夜之间就变成“能贯彻首要标准,会做教育转化工作”的高素质新型民警呢。我一直认为:没有不能转化的罪犯,只有不会做转化工作的民警!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转化罪犯,并不是说要一下子将他们转化成为个性品质优良、道德高尚的人,而是要将罪犯所处的那个相对较低的素质层次逐步提高到一个相对较高的层次。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欲速则不达。只要罪犯所处的素质层次在不断提高,就说明我们的转化工作是行之有效的。只有不断提高罪犯的素质层次,才能最终转化罪犯。我在做全监有名的被截肢后家长和犯人联手闹事的那个服刑人员转化工作时,共找他谈话四次,历时11天。第一次找他谈话,因他先天打破玻璃寻死觅活,这会又在监内大声叫骂。我把他叫过来,他先是和我顶嘴,半小时后,他改为用眼瞪我,后来,他瞪我的眼神开始暗淡下来,再后来他低头不语了。两个小时的谈话,就这么个结果,他被转化了吗,当然没有。但他道德法律认知水平正在逐步提高这却是不争的事实。第二次找他谈话,我用他与其同龄人的地位反差作对比,肯定他的闪光点即聪明灵活,叹息他完全可以不是这个样子,他开始小声回答我的问题。第三次找他谈话,他先找来烟递给我抽,然后倾吐他现在烦燥的心情和对未来的担忧。我适时地给他讲中国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说他肯学、会电脑,美好的未来在等着他。第四次找他谈话,我看时机已经成熟,找来一本电脑书并在扉页上题字:“莫道残肢心意冷,更有奋发图强人”,赠书给他时,他竟然全身一个劲的抽动,半天说不出话来。后来他用言语表达了对民警的感激之情以及对犯罪的忏悔。再后来,他配合民警做其父母的工作,还请我做他父母的工作。到此,我认为对他的转化已经很成功了。他的转化当然不是我一个人的功劳,正是由于本监区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地去做工作,用实际行动去关爱他,我的工作才会富有成效。

   罪犯是可以转化的。在做转化工作时,目标不要过高,我们应当想到和看到所取得的进展,不断增强做转化工作的信心。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转化罪犯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要充分认识转化罪犯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只有循序渐进、不断坚持,才能提高和巩固转化成果。

心得之三 要转化罪犯必须首先全面认识罪犯。

监狱主管部门要求监狱民警对罪犯要做到“四知道”,即基本情况、犯罪事实、社会关系、改造表现四个方面,这些无疑对我们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罪犯有一定的帮助。但要从根本上转化罪犯,只知道这些显然是不够的。罪犯的成长经历、犯罪动机、个性特征、对家庭成员的态度、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方法等都是我们制定转化方案的重要依据,必须全面掌握。这些不必多说大家也十分清楚。

这里我想重点谈下我认为是正确的,可能多数人不一定认同的观点:“罪犯的所有言行都是合理的”。这是基于对罪犯全面认识后得出的结论。黑格尔曾经说过:存在即合理。罪犯尤其是顽危抗改犯,他们的言行可能不合常理,不合法不合规,我们之所以这样认为,那是因为我们的道德法律认知水平处在一个比较高的层次,而罪犯之所以要那样说那样做,是因为他们的道德法律认知水平处在一个很低的层次,对于他所处的那个层次来说,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没有绝对的合理,只有相对的合理。

我曾经重复过教育心理学家所做的一个实验,问题是“小东因偷吃打破一个碗,小强帮妈妈洗碗打破10个碗,问小东小强谁的错大?”这个问题分别让幼儿园小朋友和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回答,幼儿园小朋友多数认为小强错大,原因是打破的碗多;小学生的观点则完全相反,认为小东的错大,原因是小强在做好事;初中生也有很多认为是小东错大;而高中生大部分很难选择,少部分学生分析犯错动因及结果后,有的说小东错大,有的说小强错大。究竟谁的错大?这是一个两难选择题,没有标准答案,他们都是基于自己的道德认知水平在回答问题,应该说他们给的答案是正确的、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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