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假”罪犯的甄别与管理

时间:2011-12-07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监狱中的外省籍押犯逐年增多,新收押罪犯虚报文化程度、隐瞒前科劣迹与负案在逃,使用“假姓名”、“假地址”、“假简历”等情况有所上升,对狱内的安全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甄别“三假”罪犯,即:假姓名、假地址、假身份,已成为监狱首要的基础性工作。省内某监狱调查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自报名罪犯中有20%左右的罪犯其所自报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是不准确的或故意隐瞒的。特别是外省籍调犯中“三假”现象较为普遍。随着“三假”罪犯的增多,监狱机关通过近几年实践工作,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甄别方法。笔者就如何鉴别“三假”罪犯进行粗略归纳,旨在通过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三假”罪犯的甄别和管理工作。

一、“三假”罪犯的存在给监狱管理带来的问题

由于对“三假”罪犯其真实的姓名、住址、年龄、身份不能掌握,因此,无法了解其本人、家庭及亲友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信息,使得各方面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给监狱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主要如下:   

1、给监狱监管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三假”罪犯其真实身份尚未认定,而且“三假”罪犯会见少、来往信件少、亲情电话少,有的根本没有会见、信件及亲情电话,平时沉默寡言,大多不愿和他犯接触交流,造成监狱对罪犯的情况不能确切掌握,因而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及意想不到的潜在危险,成为监管安全的隐患。如有的罪犯有余罪,社会上一有风吹草动(如同案犯被抓),可能就会铤而走险。因此,此类罪犯脱逃的可能性大,一旦脱逃,由于监狱没有掌握确切、真实的信息,而无法实施有效、有针对性的抓捕措施。

2、监狱查证“三假”罪犯的真实身份、住址、年龄、身份存在较大的难度。监狱为核实“三假”罪犯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都要发函去该罪犯户籍地的公安机关。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给罪犯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身份调查函,往往如泥牛入海,杳无信息,有的多次发函也不见回复,据近三年的数据统计显示,公安机关复函的不到30%。

3、给监狱文书档案管理带来死角。“三假”罪犯刑满释放后,监狱按照罪犯自报的户籍地寄发罪犯的档案材料,造成“三假”罪犯刑释后无人监管的现象。“三假”罪犯刑满释放后无法调查跟踪。这一部分人,来无影,去无踪,居无定所。一旦释放,再想找到这个人就如同大海捞针。监狱无法对其跟踪调查,更谈不上反馈改造信息,落实综合治理。

5、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难以执行。 “三假”罪犯被关押在监狱,他们对罚金的执行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一旦刑满释放进入社会,就“黄鹤一去不复返”,再难以找到这个人了,罚金执行也就如石沉大海,声息全无了。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6、“三假”罪犯的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一旦被监狱调查确认后,各类法律文书要进行更正,增大了行刑成本,要联系办案的公安机关、起诉的检察机关、审判的法院,还要更正入监后的全部文字材料。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无法更正“三假”罪犯的法律文书,监狱只能将费劲周折的调查结论存入罪犯档案,日常管理中仍使用罪犯自报的假姓名。

二、“三假”罪犯隐藏真实身份的原因

1、部分罪犯使用“三假”身份,主要目的仅仅是为了不让家人知道自己犯罪入狱的情况,假冒他人姓名,慑于家乡舆论或某种利害关系,怕被家人或其他人知道其入狱,避免家人的担忧。

2、缺失亲情关爱,认为自己的犯罪都是因为没有亲人的关心照顾所造成的,对亲人具有较强怨恨心理,对亲人失去信心,不愿再与亲人联络。

3、身份原因。如某国企职工退休后外出打工期间犯罪被判入狱,怕暴露其真实身份而影响其拿退休工资,故用自报名。

4、有意隐瞒前科劣迹,怕法院判决时加重刑罚,以达到减轻刑事处罚的目的。

5、出来打工时年龄比较小,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去企业招工,后因犯罪,法院判决时他也用他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进行审判。

6、计划生育超生人口,未办户籍、身份证。

7、聋哑人以及有精神障碍人员,无身份证,不识字也不会写字,无法进行语言沟通。

8、负案在逃人员,捕前系负案在逃人员,有意隐瞒真实身份,为了达到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有余罪,顾忌案发,隐姓埋名,盗(冒)用他人身份证或谎称身份证遗失而使用自报名。有个别“三假”罪犯甚至犯有较严重的罪行,一旦公开真实身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类罪犯严重威胁着监狱的安全稳定,为不暴露真实身份,往往采用一些极端手段,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这类罪犯也是监狱重点甄别的对象。

此外,“三假”罪犯基本上为外省籍罪犯为主。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具体办案时,受人力、物力特别是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制约,尚不能查清其真实姓名,也是近年来“三假”罪犯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

三、甄别“三假”罪犯的方法步骤

1、查档式。查档是最基础性的工作,通过查阅被交付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确认罪犯身份、了解认罪态度、犯罪动机、原因,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在羁押期间的表现等等。通过对法律文书的认真审阅、核对、勘误,以及采集指纹等措施,验明罪犯的真实身份。①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尽可能做到详尽,特别是详细注明简历部分和社会关系,要做到细之又细;②寄发《罪犯入监通知书》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收押后五日内寄发《罪犯入监通知书》做到有底可查,要建立回复登记表,对回复信件的内容和回复人的姓名、地址进行核对。③在制作《罪犯体貌体征卡》时要详细记录罪犯的特殊体貌。如:胎记、纹身、刀疤、外伤等等,为甄别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2、谈话式。通过谈话了解罪犯的家庭状况,家庭成员,社会关系,从中判明罪犯身份。如地理常识谈话法,监狱民警谈话前详细掌握谈话罪犯所自报的家庭住址,周边环境和地名常识,通过谈话能迅速发现谈话罪犯对地理知识的了解程度,判断罪犯所自报的家庭住址是否真实。

3、自传式。罪犯收押后,应要求罪犯书写自传,自传包括成长史、社会史、犯罪史。自传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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