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安全监管的有力屏障

时间:2011-12-08信息来源:监狱信息网作者: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7期刊登了南京监狱政委于荣中同志《警察的疏忽与罪犯的侥幸》一文,作者从监管改造的主客体即警察与罪犯二者在特定监管执法环境下的心理活动现象入手,对当前监管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剖析,视角独特,切中肯綮,读来颇受启发。《警察的疏忽与罪犯的侥幸》一文分析指出,很多监管案件的发生是由于警察的疏忽与罪犯的侥幸两个方面的因素同时存在而引发的,这一观点阐释了监管案件发生的症结。分析每一起监管案件发生的原因,总能发现监管制度不落实的漏洞,而导致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就是警察在履职过程中一次又一次的疏忽对罪犯侥幸心理的刺激,造成罪犯有机可乘,最终酝成事故。因此,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形势和越来越严格的要求,最大限度防控警察的疏忽与消除罪犯的侥幸,构筑安全监管的有力屏障,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一环。

一、警察的疏忽与罪犯的侥幸探析

汉语词典中,疏忽指粗心大意,侥幸指由于偶然的原因获得利益或免去不幸。疏忽与侥幸这两个词似乎没有多大的联系,但是在特定的场合或情境中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警察的疏忽就是指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的不仔细、不认真、粗心大意等行为;罪犯的侥幸是指罪犯在违纪时对行为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预期。在监管执法场所,警察的疏忽极易导致罪犯的侥幸。

1、警察的疏忽与罪犯的侥幸是改造与被改造这一矛盾现状的具体反映。心理学认为,一定的环境对人的心理活动的发生、发展、变化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定的监管条件必然产生特定的心理活动现象。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改造与被改造、监管与被监管的矛盾是贯穿始终的,有管理就必然有矛盾,有管理就必然有冲突,有管理就必然有“对策”,因而警察的疏忽与罪犯的侥幸这一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在监狱执法活动中,警察是监管执法活动的主体,其工作的主要目的或出发点就是保障安全监管、准确执行刑罚,而罪犯是监管执法活动的客体,如何规避安全监管,逃避劳动改造是在特定监管条件下罪犯的必然心理活动现象。一是对罪犯的侥幸要有高度的警觉。少数罪犯由于思想上的劣根性,时时处处在窥伺管理上的漏洞,寻找违纪的时机和条件,如果在安全监管上制度不落实,管理出现空档,对于处心积虑想钻空子的罪犯而言,是很容易把握机会的,这就印证了为什么有的监管案件发生后,在分析原因时,总能找到制度不落实的诸多教训。换一个说法对这个问题就会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和理解:一个分监区一般有民警十多人,押犯一百多人,仅从发现管理上的漏洞这一现象而言,一百多名罪犯二百多只眼睛比十多名警察几十只眼睛看到的问题可能要多(罪犯寻找漏洞是刻意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罪犯观察到的管理上的问题要比警察所了解的情况更深入更细致更全面更透彻更准确更实用,如果扩大到一个监区乃至一所监狱,可能就是几千只眼睛对几百只眼睛的关系,这样一组简单的数字对比并非否定日益规范严格的管理工作,也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提醒我们要时刻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二是对警察的疏忽要有清醒的认识。监管制度是靠人来理解和执行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和反应,制度的执行客观上具有动态性和不平衡性的特点,今天落实好不一定明天落实好,上一班落实好不一定下一班落实好,白天落实好不一定夜间落实好,甲民警落实好不一定乙民警落实好,丙单位落实好不一定丁单位落实好,此时落实好不一定彼时落实好,常态情况下落实好不一定非常情况下落实好。对警察的疏忽的客观性、严峻性的清醒认识有助于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2、警察的疏忽主要的表现形式。在基层实际工作中,警察的疏忽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值班打折扣。如规定警察在值班时清点罪犯的时间间隔为每半小时一次,监狱规定这种定时和不定时的清点相结合的制度,目的是使罪犯始终在民警的有效监管之下,即便发生了问题也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处置,实际在落实这一规定上是打了折扣的。从普遍的情况来看,罪犯在车间劳动时这种清点制度是认真落实的,但是罪犯在监内休息时可能没有严格执行。二是思想犯麻痹。长期和罪犯打交道,部分警察容易放松警惕,对一些事故苗头熟视无睹,未能采取得力措施防范或制止,致使事故发生。三是自信有高墙。物防和技防力量的加强,使监管条件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另一方面也易使少数警察产生“大墙”观念,认为有高墙电网作屏障,即使自己的工作有漏洞,罪犯也难以得逞。过份相信和依赖高墙、电网和监控,不知不觉便会在思想上和工作上产生疏忽和失职。四是履职碰运气。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警察的工作责任心,但是由于对深层次狱情和罪犯思想动态未能及时准确洞悉,心中无数,不出问题只能碰运气,长此以往导致警察工作马虎,不愿认真履职。五是管理不精细。主要表现在不注重工作细节,忽视工作环节,浅尝辄止,对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上的不深不细不实,必然出现疏漏。

3、罪犯的侥幸在新形势下呈现新的特点。监狱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管理体制的逐步建立,带来了执法理念上的新变革、安全监管上的新突破、工作创新上的新发展和规范运行上的新局面,监狱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安全监管成效显著,罪犯违纪率大大降低。但是另一方面,随着收押罪犯构成的变化,罪犯的成分越来越复杂,改造难度越来越大,也给安全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在狱情上呈现出新的特点。今年“10.17”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二监狱4名罪犯袭警越狱案(以下简称“10.17”袭警越狱案)的发生,就是罪犯的侥幸得逞的一个实例,预示着当前狱情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或倾向,具体表现为“四性”:即智能性、隐蔽性、凶残性、突发性。一是智能性。管理上的严格和规范,对罪犯违纪打击力度的加大,使罪犯违纪的成本大大增加,违纪率大大减少,这也使得罪犯在违纪时要动一番脑筋,要作利弊的权衡,需要绞尽脑汁、处心积虑,这样才能付出少的成本,最大限度逃避惩罚。“10.17”袭警越狱案中,仅从4名罪犯中1人换上抢夺来的警服,另3 人换上便服这一行为来看,反映了罪犯平时的观察和思考,寻找到了管理上的漏洞。二是隐蔽性。这也是罪犯违纪智能性的一种表现形式(丁忠民,《浅谈当前狱情主要特点及对策》,上海《警苑》1998第9期)。由于管理工作的加强,罪犯违纪时尽量逃避监督的视线,方式由公开转入“地下”,变得更加隐蔽。“10.17”袭警越狱案中,4名逃犯共同预谋越狱达一年之久(《人民网》,2009-10-23),可见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三是凶残性。“10.17”袭警越狱案中,4名罪犯挺而走险,实施杀害一名狱警,打伤一名狱警、捆绑一名狱警,强行从监门脱逃等一系列行为,充分暴露出其凶残的本质。据了解,罪犯在监狱内策划和实施越狱、杀害狱警的行动涉嫌暴动越狱罪和故意杀人罪。越狱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嫌五项罪名:抢劫监狱门外的出租车和车内乘客700元的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由身着警服的罪犯以公安民警名义拦截征用出租车,涉嫌构成招摇撞骗罪;为逃跑抢劫农用三轮车,涉嫌构成劫持车辆罪;逃跑中劫持1名人质,涉嫌构成绑架罪;在警察抓捕中负隅顽抗,刺伤民警,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人民日报》,2009-10-26)。四是突发性。随着监狱布局的调整,罪犯生产劳动由室外向室内转移,管理工作的加强主要表现为对罪犯闲暇时间的有效控制和管理,但是这也带来了一个新的情况,就是罪犯自由支配的时间和活动的空间大大缩减。一方面这是监管工作的需要,安全监管要求做到“三大现场不离人,二十四小时不脱管”,但是另一方面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个人自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缩减后,必然会使人感到压抑,长期的压抑需要合理的情绪渲泄与疏导,如果这项工作滞后,有时候可能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突发大的纠纷,甚至酿成血案。

二、大力构筑安全监管的牢固屏障

警察的疏忽是可防控的,罪犯的侥幸是可消除的。最大限度防控警察的疏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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