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犯罪类型不断多样化、复杂化,犯罪个体不断年轻化、知识化、智力化,罪犯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对监管法律制度、改造政策有了更深认识,使得罪犯利用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盲点来对抗教育改造案例日益增多,给罪犯转化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个别教育作为过去最常用的、有效的转化手段,在新的形势面前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怎样适应狱情的发展变化,已经成为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作为一线的基层民警,通过两年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实践与思考,归纳出以下五个着力点,以探索教育改造之路。
一、加强学习,灵活应用
学习使人进步,学习能不断提高认识,并促进实践工作。当前国家的法律制度不断的改进完善,各种类型的法律不断的更新出台,作为执法者,前提是自身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与理解,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在执法的过程中消除错误、规避执法风险。近年来国家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空前的提高,对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案例比比皆是。犯罪人在入狱前,已经对多多少少的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甚至一些罪犯本来就是利用各种法律的盲点来进行犯罪的。因此在进行个别教育时,经常会出现就法律的某项规定存在不同理解而争执,或者是罪犯明显利用某条法律来替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辩解,更有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对在监内的反改造行为找理由。此类现象,令部分法律知识匮乏的矫正教育工作者头痛。
不仅仅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各种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对教育工作的开展非常有利,部分来自发达地区的罪犯,他们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是由于常年混社会,见多识广,并形成某种顽固的不正确的思想意识,人生价值观念,他们认为在监狱内的矫正工作者就是井底之蛙。要说服他们接受教育改造,使他们从内心对自己进行反省,必须有足够的说服力,那就需要知识的作用,只要罪犯认为你的理由有足够说服力,必然在其内心产生影响力。
当然要做到对各种知识都熟练掌握,显然是不可能,但是只要有真针对性的不断加强学习,并将所学结合实践,加以灵活应用,个别教育时就不会捉襟见袖,陷入尴尬境地,并取得意想不到的功效。
二、准确掌握罪犯个体信息,促进个别教育信息化
要转化个体,首先要做的是对个体的信息全面的掌握,包括个体犯罪前的成长环境、家庭背景、个人秉性、社会职业、社会关系、价值观念以及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犯罪类型,犯罪入狱后的心理状况、个性变化、认罪态度、改造情况、刑期异动等等。那么要达到对罪犯信息的准确掌握,必须通过有效途径,一是阅读案卷档案,二是罪犯自我介绍,三是访问罪犯家属及其他社会关系,四是对罪犯的信件、电话的检查监听,五是观察与了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罪犯信息的掌握不准确,部分罪犯利用民警对自己情况掌握不全面,胡编乱造,谎话连篇,由于得不到真实的信息,往往导致个别教育的失败。信息概念目前已被广泛用到各个领域。把信息理论引进到对罪犯的个别教育中有很大的实践价值,能活跃教育者的思维,拓宽视野,促进对罪犯的科学了解,有利于提高个别教育的质量和艺术水平。
信息化的出现可以及时弥补缺陷,在个别教育工作中,将罪犯个体、家属、社会关系、改造环境、民警连成一线,建立一个信息库,并不断加以更新交换,使除基本信息外的更多有利于矫治的情况,信息化、系统化,这也正是教育改造信息化的客观要求,符合现代监狱信息化发展客观实际。
三、言语策略与非言语策略相结合
没有语言是无法正常的沟通,语言的力量也是无穷的。在个别育中,如何运用言语策略,使每一句话都恰到好处,都能发挥相应的作用,达到预想的目标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每次进行个别教育前必须思考用什么样的言语才能够与罪犯进行最好的沟通,才能打开罪犯的心门。这就需要构思,主题是什么?怎么样开始?怎么样切入主题?用什么样的语气?达到什么样的一种效果?这都是一种策略。言之凿凿,不如一语道破玄机。军法有云:攻心为上,攻城为下。讲究策略,是一门艺术,进行罪犯个别教育是艺术的实际应用,由于犯罪个体差异巨大,罪犯心理也不仅相同,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罪犯在个别教育中,表现出不可捉摸的心理,甚至心里异常,如果不将策略根本无法进行教育谈话,更别谈转化成功。一些罪犯在服刑后,不愿意与民警对话交谈,缺乏主动性,但往往在谈话中会因为民警一句话,而豁然开朗,并可能因此而改变,使教育效果倍加。
实际工作中,非言语策略的适当应用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比如手势、眼神、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等等,例如面部表情,不同的面部表情可表达出多种心理,譬如微笑可能表达着热情友好、认同赞许,严肃可能意味着要批评指责。非言语的动作的互动,在沟通中是经常有的,会心的一笑表示双方的互相信赖,也表示教育者对矫正对象的认可,表示矫正对象对教育者的理解与支持。
言语策略与非言语策略的相互结合,是在实际工作中,是行之有效的,也许一句话挽救一个人,也许一个动作敲开罪恶的心灵。
四、重视群体差异与个性差异,因人制宜开展个别教育
人常言:“龙生九子,各有不同”。不同的犯罪个体,有着千差万别的个性,例如同一种犯罪类型中的个体,其犯罪的动机不尽相同,而性格相似的罪犯可能并不属于同一种犯罪类型。不同犯罪类型罪犯之间和相同犯罪类型之间又存在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掌握罪犯个体的个性差异,掌握不同犯罪类型之间的差异,求同存异,找出规律,再因人制宜,因群体定方向。在实践中发现,暴力类犯罪,个体大都存在暴力倾向,性格浮躁,情绪易激动、易怒、多位感性类,喜欢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问题,而贩卖毒品类犯罪,个体不喜言语,深沉老练,疑心重,物质欲望强烈,比较理性。而金融诈骗类犯罪,喜欢结交朋友,语言灵活,头脑反应快,做事计划周密,与人交流时喜欢撒谎,且言语非常动听,对事言之凿凿,目的性强。因此,必须弄清楚各种类型的大致性格状况,再进行细致的个体分析,找出个体差异后,再对症下药。
五、以人为本开展个别教育工作
“以人为本”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其根本所在就是以人为尊,以人为重,以人为先。当我们将“以人为本”作为教育的价值选择时,教育便具有了创造人的价值的意义。它以充分开发个体潜能为己任,以丰富的知识、完整健全人格的培养为目的。
无论何种教育的开展,对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之上,要开展教育就必须端正姿态,以教育者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论面对的受教育者是怎么样的群体,首先给予的是尊重,才能赢得被教育者的尊重,才能够使教育正常的进行。通常压迫式、被动式的教育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