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的原则、目的及其指导思想
监狱法是监禁刑罚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它是我国 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执行法的主干部分,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有关的监狱法规牵动着刑罚执行的全局,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监狱法具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它既调整监狱与罪犯的关系,也调整监狱和公、检、法和武警部队的关系,还调整监狱与财政、教育、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生产部门的关系。所有这些社会关系都是由监禁刑罚过程中存在的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这一特殊矛盾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同样也可能引起监禁的效果,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也同样可能会产生上述社会关系。上述监狱法中关于未成年罪犯的规定,也都体现了立法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指导思想、原则。
1、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的原则
监狱法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因此,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的原则是法定的必须予以贯彻的一项原则。以教育改造为主是基于党和国家对未成年犯一贯实行的改造政策与行刑目的而定的。未满18周岁的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因此国家有责任、有义务担负起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任务。同时,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着眼于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教育,也就是着眼于对未来国家建设者的塑造。
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正是接受教育的时候,学习文化知识对于其明白人生道理,端正生活态度,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自我控制能力,均有益处。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年龄小,刑期短,刑罚执行完毕后的求职与就业形势异常严峻,因此,必须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与劳动改造,为复归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2、与未成年人犯身心特点相适应的原则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具有极其差异的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犯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高峰期,新陈代谢异常旺盛,生理因素的作用十分明显。在心理上,独立意识强烈、自尊心强,但是自我意识与自我控制能力严重不足,生理与心理之间因失调而冲突严重。在一定意义上讲,未成年犯罪与其特殊的青春期生理心理因素息息相关。因此对未成年犯的改造也必须针对其身心特点进行,无论是管理还是教育,乃至劳动,都应该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才能搞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否则,事倍功半,不仅无法改造罪犯,而且还会增大和诱发未成年犯的抗拒改造、抵触社会和报复社会的情绪。因此,应该强调和重视对未成年犯管教工作的针对性。
3、严格管理与感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犯应该加强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管理,寓教于管,使严格管理与教育挽救相结合,从而更加有效地矫正不良习气。对其加以严格管理,是监狱的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尽管未成年犯年龄较小,主观恶性也不像成年犯那么大,其犯罪原因可能会有其他值得同情的地方,但是毕竟还是罪犯,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入狱之后,未成年犯往往还会有混刑期、闹监舍的念头,同时由于未成年犯法制观念淡薄、社会经验不足,因此容易在行为上表现出自由散漫、无所谓的态度。对未成年犯尤其是刚入狱的未成年犯,严格监管,严肃队纪,严密奖惩,就能使未成年犯深切感受到刑罚执行的威严,使其感受到惩罚的严肃性。
对未成年犯进行感化挽救,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相应法规在规定监所管理、教育和劳动等行刑制度与内容上,均考虑到了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例如在监禁制度上,未成年犯管教所不设岗楼、电网,没有武装看押,一般也不设置禁闭室。在教育上,实行较正规的义务性教育,进行德育、智育、体育乃至美育的传授;在劳动上,实行半天劳动、半天学习的制度,而且以学习技艺为主。在此,严格管理是感化挽救的前提和基础,其本身也具有改造和矫正的功能;感化挽救是严格管理的深化和目的。因此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是应将二者积极结合。
4、耐心细致、反复疏导的原则
教育改造未成年罪犯,必须坚持耐心细致、反复疏导的原则,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变化剧烈,情绪波动大,改造成果稳定性差。因此,必须注意观察、分析未成年罪犯的日常行为与异常变化,发现端倪,及时诊治。同时还要尊重和培养未成年犯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善于寻找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因势利导,因人施教,遵循思想改造的规律,循序渐进地实施教育改造的方案,及时鼓励,及时补救,在螺旋式上升中将未成年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5、分类管理和个别化教育相结合原则
分类管理是指在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年龄、性别、改造表现、犯罪性质、罪行轻重、刑期长短等情况,将他们关押在不同类型的改造场所,或者在同一改造场所内分别编队,实行分别管理。对未成年罪犯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不同类型的未成年罪犯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可以防止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之间交叉感染,从而有利于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最终达到提高改造质量的目的。个别化教育就是指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之上,根据每个未成年罪犯的案件性质、改造表现、家庭状况、犯罪原因、年龄经历、文化水平、思想特点、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针对性的解决问题。个别化教育使教育改造工作能够更细、更深、更有成效。
上述原则都服从于这样的目的,即要通过改造将未成年罪犯改造成为新人,预防和警戒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从而有利于国家和民族利益。将未成年罪犯收监执行,割断了未成年罪犯与社会不良群体和违法犯罪因素之间的联系和影响渠道,便于他们在新的环境之下重新塑造灵魂。未成年犯管教所针对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和行为改造规律,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各方面的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劳动,能够最大限度地将未成年罪犯改造成为新人,使这些罪犯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另外,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特别预防的同时,对社会上一些具有违法犯罪心理倾向的潜在的未成年罪犯,也是一个很大的威慑与警戒,通过完整的刑事司法活动促成一些人悬崖勒马,免遭刑罚之苦,起到很好的一般预防作用。同样由于未成年人的善于模仿和学习,因此这种警戒威慑对于他们也具有很大的作用,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只有真正地实现了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才能使未来的青少年成为国家的建设者和管理者,从而能够影响到民族和国家的兴衰存亡。
二、法规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犯刑罚的执行场所是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原称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管教所。其收押的对象是由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准收押。未成年犯年满18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年满18周岁的,剩余刑期在2年以上的未成年犯,应当转送到就近的监狱关押改造。
未成年犯管教所主要担负着两项任务:一个是对未成年犯严格执行刑罚,实现刑罚的惩罚和威慑功能;一个是对未成年犯实行强制教育改造,教育他们爱祖国、爱劳动,有理想,讲道德,守法纪,成为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有用之材。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挽救人、造就新人的特殊学校,因此将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成为新人是其最为核心的任务。为了转变未成年犯的犯罪思想和培养未成年人的生产技能,未成年犯管教所还组织他们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劳动的性质是习艺性的,是一种辅助性的教育改造活动。
未成年犯管教所依法关押的未成年罪犯同成年罪犯在犯罪原因、身心特点等方面都有着巨大差异,对其进行的教育和改造也应该相应地具有针对性,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应当与成年犯之间进行分管font-size:14px;">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由于其生活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存在着缺陷,其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出现障碍,犯罪的发生是由于其犯罪心理恶性发展的外在表现,错误的价值观、颓废的人生观、缺乏法律意识等因素直接导致了未成年人沦落为罪犯,因此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方面,应当以政治思想教育为主,一切改造活动必须围绕着转变未成年犯的犯罪思想这个中心环节来进行。未成年犯管教所就是要根据未成年人罪犯的特点,遵循教育工作的一般规律,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为特征,进行教育,这样才能发挥最大的改造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