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11日,由北师大刑科院主办并由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协办的第四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在友谊宾馆隆重举行。“当代刑法国际论坛”每两年举办一次,系由北师大刑科院创立并主办,旨在为各国同行的坦诚对话交流提供平台,推动相互之间在刑事法理论研究、立法、司法等领域的全面有效合作,为促进国际刑事法治和人类和平进步事业而共同努力。前三届论坛分别以“全球化时代的刑法变革――国际社会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联合国公约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为主题,得到了来自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法学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诸多国内外专家学者们积极支持和参与,均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论坛的开幕式由北师大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主持,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黄尔梅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王尚新主任、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郭建安司长以及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邓肯•查佩尔教授分别致辞,对论坛的如期举行表示祝贺,并期待中外专家学者相互切磋、深入交流,积极为全球化背景下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建言献策。来自国际刑法学协会、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俄罗斯、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特区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以及来自我国中央与地方政法机关、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共计近200人围绕论坛主题,分为“有组织犯罪的一般问题研究”、“有关国家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典型有组织犯罪种类研究”、“有组织犯罪的程序和国际合作问题研究”等单元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附《法制日报》2011年12月14日第12版刊载的会议综述:
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卢建平 王秀梅 郭理蓉
有组织犯罪被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特别是近些年来,日益猖獗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严重威胁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是所有国家和地区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为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11年12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举办了以“全球化时代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为主题的第四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
本次论坛得到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与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的积极协助和大力支持,来自十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近二百位中外刑事法专家学者出席本届论坛并围绕论坛主题,就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刑事立法以及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程序和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研讨。
有组织犯罪的一般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和刑法原则方面,存在着一些共同性的关注问题。
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西班牙巴斯克大学德拉奎斯塔教授在其论文中指出,在惩处犯罪时,刑法中的人权原则尤其应当予以强调和遵守,具体包括:禁止酷刑以及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和对待;人权和再社会化原则、人权和受害者原则。
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金翰均研究员提及,韩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但政府和国民议会在积极完善本国的法律以履行公约的规定。为履行该公约以及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的补充议定书,2011年7月韩国司法部提交了一份刑法条例修订草案。金汉贤研究员对该修订草案的内容作了概要介绍。
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指出,有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定其刑事管辖权。解决跨国有组织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的途径在于:一是依据主权原则确立属地原则的核心地位,依据实际控制原则确立实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家;二是通过双边、多边条约或者国际条约加强国家合作和协调。
有关国家有组织犯罪研究
各个国家的有组织犯罪现状及其特点各异,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相关的刑事立法等也有所不同。
俄罗斯远东联邦大学N・比塔里教授介绍了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指出俄罗斯目前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斗争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如刑事制裁措施不足,执法机构专业性不足,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水平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等。因此,有必要采取如下措施:减少导致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因素,对有组织犯罪进行全面分析和保持持续监控,制定并通过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
北师大刑科院赵秉志教授指出,中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有组织犯罪惩治体系。但是,根据国内外犯罪形势的变化和新挑战,从长远来看,在保持现有的分散式立法体例不变的基础上,以科学的立法观为指导,需要在刑法典总则部分严格限制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适用假释,并增设独立的刑事没收制度;在分则部分保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称谓,规范有组织犯罪的构成特征,并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和完善资格刑配置。
北师大法学院张远煌教授分析了中国有组织犯罪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基本态势及中国黑社会组织的最新趋势,指出,中国对有组织犯罪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政策,但在执法层面面临着可资利用的立法资源不足的突出问题。中国应根据有组织犯罪的规律及其本土表现,形成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有组织犯罪的整体性概念,并以此为指导对有组织犯罪各发展形态进行统一规制,为刑事打击活动的介入确立合理的起点;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坚持“以严为主、以宽为辅”的基本政策导向和贯彻“打早打小”专门政策的具体要求,从严密法网、便利追诉和严厉制裁三方面完善立法,以充分发挥刑法强力压制有组织犯罪发展和蔓延的独特功能。
典型有组织犯罪种类研究
有组织犯罪包括诸多具体的种类,与会专家学者就若干典型有组织犯罪种类进行了研讨。
高铭暄教授简要介绍了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概况,鉴于司法实践中对洗钱犯罪打击不尽如人意的现状,高铭暄教授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明知”的理解等进行了深刻剖析,并提出,对上游犯罪分子参与洗钱的行为应区别情况,具体判断是否成立洗钱罪。
北师大刑科院李希慧教授指出,对毒品犯罪犯罪应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作为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依据,我国刑法立法既有可取之处,又有需要改进之处。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应贯彻宽严相济、重视经济处罚、慎用死刑的原则,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多个方面对毒品犯罪加以预防,以扭转这种犯罪的严重状况。
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研究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程序与国际合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北师大刑科院宋英辉教授指出,有组织犯罪对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定罪量刑提出了新的要求。污点证人作证及豁免是为了应对有组织犯罪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刑事诉讼制度,在预防与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污点证人制度在域外适用较多,联合国的有关公约也予以规定style="font-size:sm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