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监狱设置改革

――以行刑社会化为视角的分析

时间:2011-12-18信息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作者:

袁登明

一、行刑社会化: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行刑理念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高技术信息社会,罪犯被久置于封闭的监狱内势必扩大罪犯与社会的不相融程度,不仅使罪犯生活技能相对淘汰,而且使他们的认知水平与社会发展拉开时间差。罪犯的相对无知与社会化缺陷必然增加他们侵害社会的可能性。社会的进步是全体进步,一个负有社会国家原则(Sozialstaatsprinzip)义务的国家,不能仅满足于对违法者的处罚,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他能够在社会上重新找到一个适当的位置。[]社会转型时期,极少数公民跟不上社会发展、掉队了,我们不能把他们抛弃。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其中自然也应包括数百万身陷犯罪囹圄的监狱服刑人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过程。小康社会也应该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前中央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里的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在“政治文明”、“和谐社会”的目标下,现行的刑罚制度以及监狱行刑现状必然会改进也必然要改进。因为现代政治文明不可能不顾及长期被视为野蛮黑暗象征的监狱,现代政治文明的起步应该是监狱摆脱暴民专制现象的时候!和谐社会应当是促使每一公民全面发展、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那种不考虑违法犯罪人的最终命运而一味强调严厉打击、隔离监禁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一言以蔽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取向与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以行刑社会化理念改造刑罚执行。

笔者认为,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简言之,行刑社会化就是为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所形成的行刑理念与行刑模式。近年来,行刑社会化问题在刑事法学界引起较为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其是人类刑罚历史演进的必然趋势,是国际化的行刑原则,是现代社会开放、人道行刑趋势的最生动展现。

行刑社会化的兴起是与西方近代以来监狱制度改革相伴随的,而行刑社会化思想的产生又是以人类刑罚制度日渐走向宽和、人道、民主和科学的发展趋势为历史前提的,行刑社会化与刑罚轻缓化二者有着内在一致性。抑制和否定监禁刑、提倡行刑社会化理念是20世纪中后期以来经久不衰的思想,半开放式乃至开放式监狱的出现都是监禁否定论在实践中不同程度的实现,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西方各国,都在研究、探索刑罚制度改革,寻求以非监禁制裁措施(如罚金、缓刑、家庭监禁、社区服务等)替代监禁刑。[]在西方社会,非监禁化已经成为行刑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行刑社会化成为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一种行刑理念的行刑社会化,不仅指导着行刑司法,而且对行刑立法乃至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均具有导向功能;不仅在实定法意义上体现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而且更重要的价值体现在刑事政策意义上,推动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改革与完善。

以行刑社会化理念为视角考察我国行刑改革,可谓触一发而动全身:不仅涉及监狱行刑手段本身的问题,而且直接同监狱整体发展战略密切相关;不仅涉及监狱行刑改革问题,而且也关涉到监狱之外的社区刑罚适用改革问题,不仅涉及刑罚执行本身的问题,而且也涉及包括量刑在内的刑罚制度的适用并直接牵涉到国家刑事政策模式、犯罪观、刑罚观的变革。因为矫治罪犯、预防犯罪、最大程度地实现刑法目的并非监狱一家、也并非行刑这一阶段所力所能及的。这同时也说明,行刑社会化之于行刑改革,不是一两个具体举措的问题,而是需要用行刑社会化思想指导刑罚制度的创制、适用与执行的问题,尤其是要求整个监狱行刑改革发展贯彻行刑社会化之理念。就我国当前刑事司法领域落实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制度建设而言,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至少有这样的几个方面:一是包括犯罪观念、刑罚观念、监狱理念等在内的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问题,二是社区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三是监狱整体设置合理化改革问题,四是监狱行刑制度的创新――开放化处遇、科学化追求,五是行刑体制与行刑立法的完善。这既涉及到从观念到体制、从立法到执法等方面,也需要从刑罚制定到刑罚适用,甚至还需要从刑罚适用到刑罚执行再到出狱之后的社会观护制度等环节的相应变革等。本文拟从行刑社会化的器物载体――监狱设置合理化改革这一问题着手,讨论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监狱设置的改革完善问题。

二、监狱整体设置的现状与问题

监狱整体设置亦即监狱的物质存在形态,主要包括监狱布局、监狱建筑、监狱规模、监狱等级等方面的内容。监狱布局即指监狱的地理位置与分布;监狱建筑即监狱结构形式,监狱规模主要涉及监狱收押犯人数量;监狱等级则主要包括监狱的警戒等级与监控程度等。这里主要分析我国行刑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的监狱布局、监狱规模、监狱等级等直接关系到监狱行刑效率的几个方面。

(一)关于监狱布局

监狱布局的社会化是推进行刑社会化的必要条件之一。监狱作为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与社会各方面进行频繁的物质、人员、文化信息等方面的交流,监狱布局是在综合考虑犯人移送、周边交通状况、矫正以及教育方案的落实、监狱工作人员的招聘、监狱造价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等因素基础上的安排。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监狱布局一般有三种类型:城市郊区型、市区型以及村镇型,其中以前两种最为常见,建立在村镇的监狱一般出现在发达国家,因为在这些国家里,因都市化程度较高,城市郊区、城镇、农村之间的界限已经很模糊了。而建在偏远地区的监狱极少,只有极个别作为特殊用途的设施。[⑤]美国矫正协会和矫正鉴定委员会合作制订的《成人矫正机构标准》明确提出:矫正机构应当位于距离至少有一万人口的居民中心50英里以内的地方,或者距离一所医院、消防站和公共交通中心1小时汽车路程的范围内。这样布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矫正机构能够利用社区提供的各种服务,为了招聘到更多的工作人员,并且使矫正工作人员能有更多的机会接受培训,为了便利安排探监人员的食宿,为了为外出学习和工作的犯人提供学习和就业的机会等。[⑥]

我国法律对监狱布局的问题并没有任何明确规定。监狱的基本布局是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形成的:50年代建国不久,出于强化监管安全及安排监狱生产等方面的考虑,在“不与民争利”、“不便犯人逃跑”、“组织劳动改造”等思想指导下,许多监狱被建在偏远而人烟较少的山区和农村,有的甚至设置在深山老林、湖荡海滩、戈壁荒漠等“安全地带”,形成当前大多数监狱都设置在边远地区、少数监狱设置在市区和城市郊区的现状。据统计,全国有60%的监狱设置在交通欠发达、环境和气候较恶劣的偏远地区,有的省份还超过了这一比例。如四川省共有监狱50所,其中33所处在这样的环境之中,占全省监狱总数的66%[⑦]江苏省共25个监狱,但地处城市或城市郊区的只有9所。[]近些年来各地尽管在努力设法调整,但大的格局并没有得到多少改变。如内蒙古的监狱大多设置在偏僻地区,其中60%的监狱仍在交通欠发达、环境气候较恶劣的偏远地区。[⑨]路尽头、水尽头、电尽头“三尽头”现象至今仍然是许多监狱布局的真实写照。虽然不可否认这种布局从历史上看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总体而言尤其在当今是弊大于利的,其在客观上使得监狱不得不处于封闭、秘密的状态之中,给监狱工作带来了多方面的困难:不仅给罪犯家属探监、社会力量帮教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即难以请进来也走不出去,也不利于监狱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难以吸收高素质人才到监狱工作,难以解决监狱干警子女的学习、就业甚至青年干警的婚姻问题。[]由于地处偏远,不能充分利用现成的社会资源,监狱不得不在法定职责之外,从事一些与刑罚执行、矫正罪犯无关的大量工作、走“监狱办社会”路子,通过开办幼儿园、子弟学校、技校、职工医院等设施,来解决监狱干警甚至家属面临的某些生活问题。管教(政治)、生产(经济)、后勤(社会)的“监、企、社”三位一体的现状势必对监狱的法定职能――刑事执行和罪犯矫正带来不应有的牵制,已经严重制约着监狱行效益、影响行刑功能的发挥。

监狱布局的不合理性还体现在缺乏通盘考虑,没有或者主要不是从区域人口总量、人口密度、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等状况来考虑,结果出现布点不均、规模不等、东西部反差强烈等问题。有的区域监狱分布比较密集,而有的区域监狱分散甚至没有设置监狱,如浙江省共有20座监狱,主要集中在金华、杭州、衢州和湖州四市,而像温州、绍兴、嘉兴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却没有一座监狱。[11]东西部反差强烈体现也很明显,东部沿海地区由于近年来押犯剧增,监狱人满为患。而西部地区由于人口流动等原因,近些年来监狱犯罪绝对数并无增长,加上前些年大批遣返的罪犯陆续刑满(近些年,除了北京上海等少数重点区域外,已经不再进行遣返移送外省籍罪犯的活动,而多就地执行)。西部地区不少监狱多处于闲置状态。

基于某些传统的、现成的、便利的或其他诸多因素而导致的监狱布局的不合理性直接影响到行刑社会化的实施,有计划地把位于偏远地区的监狱迁到中小城市郊区和交通沿线,可以为监狱解决办社会问题创造基础条件,并有利于行刑社会化的推进。

(二)关于监狱规模

监狱规模主要体现为单位监狱关押罪犯的数量问题。一般而言,监狱规模越大,管理难度、矫正方案的落实难度越高,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概率也越高。《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3条第3规定:“封闭式机构的囚犯人数不宜过多,以免妨碍矫治的个别化。有些国家认为这种机构的监狱人口不应超过500。开放式机构的监狱人口应当越少越好”,同时第4项又规定:“另一方面,监狱又不宜过小,以至不能提供适当设备”。当然,监狱规模是受多方面因素制约的,除了国家经济实力之外,其他如监狱布局状况、监禁人口的总数量、罪犯的分类制度以及文化因素、历史传统等都对监狱规模起着制约作用。不过,近几十年来,国外大多数国家大规模的监狱正逐渐被小型化的监管机构所取代,这种变化反映出矫正和回归为目的而具体实施罪犯分类制度以及个别矫正方案的要求。[12]

在我国,虽然总体犯罪率不高,但国家刑事政策和刑罚设置决定了犯罪分子中的绝大多数被判处监禁刑而投放监狱,监禁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同时居世界第一的人口基数决定了我国监狱人口总数的庞大。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国家决策机构开展的多轮次“严打”整治活动,押犯数量增幅较大。为了解决监狱拥挤和押犯爆满,除新建少数监狱外,主要通过原有监狱的扩容改造来满足关押的需求,从而造成监狱的规模不断扩大,关押60008000犯人的监狱不少见,甚至夜出现了象浙江省乔司监狱等关押犯人过万名的超大型监狱。[13]虽然我们不可能脱离国情和历史发展现状来确定包括监狱规模在内的理想监狱模式,但应该根据犯罪态势和国家刑事政策、刑事法律作出科学预测和规划,满足关押罪犯和保证并提高监管改造质量的需要。监狱规模过大,势必会影响行刑个别化程度和行刑社会化的推进,而且由于监狱管理人员能力有限,使我们长期以来因卓有成效而被视为最具有中国传统和特色的“秘密武器”――罪犯个别教育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此外因刑务人员配置紧张、同罪犯交流困难,由此带来一系列监管安全问题。

(三)关于监狱等级与分类

监狱等级同监狱分类是密切相关的,监狱等级是监狱分类的一个基本形式也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监狱分类,而监狱分类除了从警戒等级的角度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进行分类,如男犯监狱与女犯监狱,成年犯监狱与未成年犯监狱,中央监狱与地方监狱,初犯监狱与累犯监狱等。科学制定监狱等级,对不同警戒程度的监狱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防范措施、建设标准以及不同的刑务人员配置比例,是提高监狱行刑效能的基本前提,也是符合刑罚经济原则要求的。进行监狱等级划分是当今国际社会比较普遍的做法,也取得了一定经验,可资我们借鉴。例如在世界上监禁率比较高的美国,通常将监狱分为三种等级:最高警戒度监狱、中度警戒度监狱和最低警戒度监狱,其中,高、中、低警戒度监狱分别有154所、345所和301所。[14]在欧洲国家,主要是根据罪犯的危险程度来确定监狱等级或类型,大致可以将监狱分为封闭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和开放式监狱。此外,还有一些接收和分类中心、社区矫正中心、治疗中心等。

在我国,根据监狱法的规定以及监狱学的理论与实践,常常将监狱分为男犯监狱、女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种类型,此外在实践中,由于男性罪犯人数处于绝对的地位,又常常以10年有期徒刑为标准将男犯监狱分为轻刑犯监狱和重刑犯监狱,不少地方的轻刑犯监狱与重刑犯监狱又同时是罪犯是否适宜监外劳动的依据。应当说,我国当前的监狱分类制度同罪犯分类的实践是相一致的,也是长期以来的劳动改造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有其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从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和发展的观点观之,这种主要以罪犯的自然外在属性为决定因素的监狱分类制度未免过于简单、粗放,尽管各地在探索罪p;pkID=9889#_ftn20" name="_ftnref20">[20]现行监狱管理体制需要理顺,出路在于逐步建立分级管理的模式,即将全国所有监狱分属中央、省、地级市三级直接管理,国家筹建少量的中央??度和部分中警戒度监狱理保留为省级直接管理,其他部分中警戒度监狱和所有的低警戒度监狱原则上交由地级市直接管理,当地的罪犯如果符??狱,其经费也主要应由当地财政负担,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这种分级管理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有利于密切监狱同??分利用亲情感化教育的手段,维持服刑人员同家庭以及近亲属之间的联系;有利于监狱充分利用当地社会资源,逐步改变监狱办社会的局面;??作的投入,使地方治安同监狱行刑效能产生良性互动;有利于省级监狱管理机关集中力量,对所辖区域内的监狱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监督le="font-family:楷体_GB2312;font-size:14px;">(五)实现监狱职能纯化――加快监、企、社分

同监狱??职能纯化的问题。长期形成的监、企、社高度合一、三位一体、多轨运行的体制,造成监狱功能模糊、职权职责分散、监狱本质职能难以实现??监管改造长期在粗放型状态下徘徊。监狱作为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作为国家政权附属物和公权力机构,这就是监狱的准确定位,其??罚和改造,这也是监狱存在的理由,除此之外,不应承担经济和??监狱中彻底剥离出来,把监狱现行承担的社会??,这既是社会活动分工专门化的要求,也是行??所能够实现的,既需要社会对监狱职能的??家财政保障的有力、到位。而这一过程,从监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showhead=&ProgramID=1140&pkID=9889#_ftn21" name="_ftnref21">[21]和监狱整体设置不断????会角度来看,则是监狱纯化为真正意义上监狱p style="text-indent:21pt;"> 总之,纯化监狱职能是建立在对监狱??提高监狱行刑效能的必然要求。

(原载《江苏警视》,2006年第3期、第4期。)



[][汉斯•海因希里•耶-size:14px;">、托马斯•魏根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7页。

[]胡锦涛同志200519在中共中??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2005年版,第3132页。

[]谢望原:“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

[]参见武??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7页。

[]参见潘华仿主编:《外"font-size:14px;">1995年版,第377页。

[]参见武延平主编:《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1999年版,第18页。

[]资料来源:retics/2004-9-21/1370-1htm

[]参见内蒙古监狱局课题组:“调整监狱2001年第1期。

[]1999年版,第210页。

[11]参见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x;">年第7[12]参见何鹏、杨世光主编:《中外罪犯改造制le="font-size:14px;">1993年版,第56页。

[13]数据来源参见戴艳玲著:《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国人民span>年版"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x;">页。

[14]参见吴宗宪主编:《中1996年版,第171页。

[15]参见张苏军:“我国监狱管理法制转型研究”,《刑事法评论》(第6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y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x;">页。

[16]几十年前所推行的在边远偏僻?草)等在内的保护生态平衡、维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已经深入人心。监狱农场发展的社会

[17]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size:14px;">1997年版,第527页。

[18]2000年版,第257页。

[19]参见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监狱布局调整的若干问题研究”,《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amily:宋体;font-size:14px;">期。

[20]我国重新犯罪率在九十年代中后期比80年代初??不断增长的趋势,根据相关资料可以发现当前??型上升趋势。参见力康泰、韩玉胜、袁登明:pan>年第3期。

[21]其中有一点需要??经济职能,而非完全取消监狱的生产、劳动活?的方式与产品的出路等都需要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