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施行后,浙江省监狱系统收押限制减刑罪犯的人数不断增加,现有监管改造体系的不适应性逐渐显露,监管安全压力越来越大。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对当前监狱工作产生的影响,近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课题组就当前监狱系统限制减刑罪犯服刑改造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专门研究。编辑了《调研专报》第二期,以下是成果的主要观点。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规定,这在理论上使我国监狱出现“终身监禁”的罪犯成为可能。在欧美国家刑罚体系中,监狱建立了不同等级警戒管理制度,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通常被监禁在高戒备度监狱。高戒备度监狱在监管改造设施的安全警戒程度、技术装备、警力配置以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级差区别。针对这种情况,课题组对我省收押限减罪犯的省第一监狱和第六监狱进行了调研,通过民警座谈访谈、罪犯案卷查阅和实地查看,分析了当前我省监狱限制减刑罪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监管改造设施不匹配,达不到集中关押要求;警力紧张,直接管理力量难以配足,人员管理经验缺乏;相关制度还没有建立,现场管理和狱政模式无差别等。借鉴欧美经验,结合本国实际,课题组提出如下对策建议:一、近期由于监管设施限制,我省监狱暂时无法改变对限制减刑罪犯与其他罪犯的“混合”关押模式。在选择若干家监狱新建或改建独立高戒备度监区的同时,应当加紧落实罪犯评估分类,制定警戒等级管理制度和累进处遇制度。二、对新入监的限制减刑罪犯采取“高戒备、低处遇”管理,强化法制和道德教育。罪犯分流后,逐步实施 “恩威并施”、“紧松有度”的改造策略,将日常改造计分考核与狱内生活处遇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衔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制度,形成长效的改造激励机制。三、要大幅度提高收押监区的警囚配置比例,全面强化民警直接管理,加强教育、心理、侦查、医疗等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在收押监区建立高级别的安全戒备标准和专门的应急处置小组。四、从中长期看,建设专门的高度警戒监狱是根本之策。参照国外经验,结合司法部的有关警戒设施、装备和技术及警力配置等方面要求,“十二五”期间在我省省会或中心城市新建或改建1家押犯容量为2000人、警力配置600人以上的高戒备度监狱,按照高度警戒监狱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集中收押全省限制减刑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