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服刑能力”罪犯群体的综合帮教策略

时间:2011-12-26信息来源:上海监狱网作者:

 徐海新

  曾经有做老师的朋友对我说过,一般老师留有深刻印象的学生要么是优秀生,要么就是后进生,他们也是老师倾注大量心血的对象,两头不靠的学生因种种原因虽已习惯了被边缘化,但改变现状的意愿和能力都不强,却也不会闯祸,所以他们最容易受到老师的忽视,朋友把这一学生群体称之为“低学习能力”学生。
  作为监狱管理者的监狱人民警察由于种种原因,在日常教育改造工作中,其实也存在着类似现象。在工作精力的分配、工作重心的确定上存在重视两头,即改造成绩较好的服刑人员及危顽犯,对于那些改造成绩一般而且我们认为危险性不大的服刑人员关心教育不够,我把这一服刑人员群体暂且称之为“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对于这类服刑人员而言,如果在监狱的改造过程中,长期使他们处于弱势和边缘地位的话,会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因为他们的改造过程并没有对其产生正面的影响,表面上波澜不惊,但如果遇到某些突发诱导因素,就可能发生影响监管安全的突发事件,也可能对这类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否顺利融入社会带来不确定因素。这种情况在这类服刑人员临近释放前表现的尤为明显,这时,再想来解决这个问题,就有点迟了,并且也不切合实际。因此,帮助“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的工作,应该从较早的时间开始。当然,最理想的就是在情况未发生之前,先作出适当的预防。
  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拥有自身所特有的亚文化,这类服刑人员在整个服刑人员群体中应该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由于改造成绩一直欠佳,这种持续的低成就感改造情况,可能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同时这些服刑人员由于本身的内在潜能未能够全面开发,未能充分利用监狱为他们所提供的各种改造资源,达不到预期的改造效果,造成改造资源的损失,也可能导致出狱后不能充分重新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边缘人,对于社会的人力资源也必然会造成损失,所以我们一定要正视这个问题。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个人认为导致“低服刑能力”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自我感知偏差
  “低服刑能力”并不是智力低下的同义词,可能只是因为监狱这个特殊的生活环境以及特殊的亚文化环境使这类服刑人员在某件事上或者某段时间里不能很好地适应而已。可能会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自负,这类服刑人员有表现出特别聪明或是有别于他人的心理需要,具体表现为固执己见,总认为自己是正确的,不愿作出改变,由此必然不符合监狱改造的评价体系,改造成绩当然也不会好。另一种是自卑,自卑心理主要来源于这类服刑人员入监服刑后经历较多的失败,从而导致其自信心不足。在自卑心理的驱使下,这类服刑人员成天担心自己的言行会受到他人的讥笑,担心会受到民警的批评和指责。表现为在日常改造中畏首畏尾,不会也不善于表达,外在形象低落,自然也不会引起民警的重视。
  二、自我归因偏差
  归因是指个体对自己或他人行为结果的原因的知觉和判断。通俗地说,归因就是寻找行为结果的原因。“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的自我归因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将原因完全归咎于外部因素。这类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通常表现出无所谓的意图,对于改造成绩摆出一种不屑一顾的态度。他们在监狱里往往被评价为缺乏改造动机,他们看似默默无闻并且已经接受了民警的忽视。但事实上,他们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缺少动机,他们有动机,甚至有时候动机非常强烈,只是他们的表现形式往往是错误的。表面看来是改造动机的降低,实质上却是自我价值保护这一内在动机的加强。因为人们通常认为能力是取得成功的基本因素,而缺乏能力则是导致失败的因素,因而他们的动机就变为避免失败。整个改造过程中这类服刑人员最大的特点就是“懒散”和“不在乎”,这样,就能随时为自己可能的失败提供借口。这是一种很正常的自我保护机制。另一种是将原因完全归咎于自身的能力不足,他们相信自己改造的失败是由于能力低,而能力是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此他们会放弃改造的机会。因为这类服刑人员把能力看作是固定的,不可改变的,所以虽对低服刑能力现状不满,但改变低服刑能力状况的意愿较低,他们的心理状态是只有失望没有希望。
  以往我们对于服刑能力低的服刑人员多从服刑人员主观能动性的角度出发,探讨服刑人员的改造能力、改造动机及改造策略。但服刑人员的改造能力之强弱,改造动机之有无,改造策略正确与否,往往不是单从服刑人员单一角度来考虑便可以得到解决的,如服刑人员的身体状况、智力高低、改造目标难易程度、家庭的配合程度、监狱的亚文化、监狱人民警察的人格特质等等,都有可能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产生影响,如果民警仅由此来思考服刑人员的改造问题,往往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办法。事实上,改造是一个多样化的历程,下列因素也会影响服刑人员改造,如果能从多方面的角度来思考低服刑能力的原因,或许能够得到更妥善的解决办法。
  一、监狱不是生存在真空中,它也受到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约束,导致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不能达到理想状态。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文化普及程度,社区、社会团体支持力度等。从某种程度上讲,监狱外的事物比监狱内的事物更重要,它支配并影响监狱内的事情。换言之,没有一所监狱能够独立存在,也没有任何一个服刑人员能完全不受监狱教育改造以外因素的影响。
  二、监狱气氛重视将所有服刑人员调整为同一种模式。目前的监狱改造模式要求服刑人员以同样的方式、同样的速度完成同样的改造要求,达到同样的改造目标。这样许多监狱中的教育内容就变成了一种能力竞赛。服刑人员改造动机的增强不一定是为了认真改造,诚心忏悔,而是为了胜过他人以提升自己获得司法奖励的机会。在这样的氛围里,服刑人员会由于他人可能做得更好而心存恐惧,导致服刑人员间的过度竞争,对于改造而言,这是一种破坏性的动机,它让服刑人员远离真正的向善,引发服刑人员间的嫉妒性的比较。这样对于“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的改造没有实质上的帮助。
  三、监狱评价系统过分强调竞争。目前监狱评价系统对服刑人员的考核侧重于改造的结果,而不重视改造过程中对于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监狱为改造成绩好的服刑人员提供获得司法奖励的机会,但是给大部分服刑人员的却是失败的结果。因为所提供的奖励机会很少,迫使服刑人员不得不参与竞争,某些竞争力较差的服刑人员会由于认为没有希望,宁愿自动放弃,从而丧失改造动机。
  四、部分民警由于固有的价值观、对此问题的认识等因素,而无法看见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的改造意愿。在监狱中,民警通常把服刑人员的改造成绩差归因为不努力的结果,进而使得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觉得无论如何努力,总是无法达到民警的要求,导致改造意愿的降低。
  五、基层警力偏少,民警工作负荷过重,无法适应服刑人员个体差异来进行差别教育矫正。通常每一个监区都会有一定数量的“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在目前监区押犯数量及警力构成情况下,往往在面对这些服刑人员时,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会有“只要他们不惹事就好”的心态,而不能对“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有实际上的帮助,长此以往,使得“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对于改造也越来越没有信心。

    “低服刑能力”服刑人员的改造状况与他们的心理状况有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应该着眼于改善他们的心理状况,使他们的心理发展健全并且能以有效的思考方法去考虑问题,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改造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他们提高改造信心及改造能力。
  一、对于存在自负倾向服刑人员的矫正策略
  这类服刑人员一般自视甚高,总是认为自己在犯群中理应名列前茅,可有时却会出现因为不适应改造评价体系而导致改造成绩差的情况。造成他们“低服刑能力”的典型心理循环是:首先产生民警可能故意打压他的想法―→这样的想法令他产生负面情绪,如失落或失望―→他或会因这种情绪感觉到是评价标准错误,我再怎么改变也没有用,所以我不需要改变―→改造成绩差。这样的结果会再强化他对民警的那些负面假设,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所以对他们的矫正策略的重点应该是改变其思维定势,提高其自我监测和管理的能力。关键是判断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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