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意见规范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收治管理工作

时间:2011-12-31信息来源:江西省司法厅作者:

  日前,江西省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收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的收治管理工作,探索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集中收治新模式,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肇事肇祸。

  《意见》明确集中收治的对象为本省户籍,经司法鉴定确诊患有各种精神病,且暂无服刑能力,依法决定保外就医的监狱在押服刑人员。

  《意见》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精神病罪犯,由管理监狱通知罪犯具保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或公安机关)办理保外手续,初保期限定为一年,保外期满后按保外就医相关规定办理收监或续保手续。对依法决定保外就医的精神病罪犯,由管理监狱送至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治疗,并通知具保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或公安机关),医院凭《入院通知书》办理住院手续。

  《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集中收治的精神病罪犯的后续管理工作。精神病罪犯经过治疗,病情痊愈,具有服刑能力的,由医院通知罪犯管理监狱,按规定办理收监手续并将罪犯押回。精神病罪犯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可以出院通过门诊和坚持服药维护疗效的,由医院通知罪犯管理监狱办理出院手续。具保人愿接回的,交给具保人、社区矫正部门(或公安机关)共同监管并督促服药;具保人不愿接回的,由罪犯管理监狱收监执行。精神病罪犯收监后病情复发的,由管理监狱重新办理住院手续,并送至原收治医院继续治疗。精神病罪犯回家后病情复发的,由社区矫正部门(或公安机关)通知罪犯管理监狱,由管理监狱重新办理住院手续,并会同社区矫正部门(或公安机关)、具保人共同将其送原收治医院继续治疗。精神病罪犯在住院治疗期间,刑期届满的,由罪犯管理监狱将其押回。精神病罪犯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具保人及亲属前来探视的,应当遵守监狱和医院的相关规定,不准将精神病罪犯带离医院。

  《意见》明确,集中收治的精神病罪犯的住院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住院期间的基本伙食费由罪犯管理监狱负担。

  截止目前,全省已确定南昌、赣州、景德镇市三家精神病专科医院为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集中收治医院,治疗费用标准为南昌市5000元/人•年,赣州、景德镇市4000元/人•年,并已从先期摸排的100名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罪犯中,审核收治16名精神病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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