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实践中,常出现以保代放,续保考察流于形式,对续保病残医学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续保监管机关、决定机关等司法机关权责不明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加强罪犯保外就医续保检察工作,需建立以下四项机制。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应变事后监督、结果监督为同步监督。一是事前审查。检察机关应当进行事前审查,“在罪犯保外就医期满前一个月对保外就医罪犯进行“四见面”,即与罪犯本人、具保人、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矫正机构)见面,调查罪犯的表现和治病情况等。二是事中审查。检察机关对监狱机关移送的派出所、村(居)委会(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罪犯表现证明、医院出具的罪犯病情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参加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审核委员会。三是事后审查。检察机关在收到监狱机关抄送的保外就医续保决定书后,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决定保外就医续保违法或不当的,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二是建立和完善病残鉴定机制。保外罪犯在保外期届满时,病情鉴定在保外就医续保程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规范认定医学鉴定程序,防止随意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是只有省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才能认定;二是委托保外就医的送检单位须是有权的司法机关,其他单位或个人送检的不能认定;三是严格按照法定医学鉴定程序进行鉴定。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疾病治疗和期满时的病情鉴定情况,加强对保外就医证明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如果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检察机关可建议重新鉴定。
三是建立保外就医罪犯权益保护机制。据调查,部分保外就医罪犯家庭贫穷,生活困难,为了保障保外就医罪犯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与保外就医罪犯户籍所在地政府和亲友的联系,解决保外就医罪犯生活来源问题,充分发挥教育和感化作用。在考察时,除了了解监外执行罪犯表现,还要了解监外执行罪犯的实际困难,并尽可能予以帮助解决,以便保外执行罪犯安心改造。
四是建立协调配合监督机制。依托社会综合治理,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的保外就医续保体制。一是加强检察机关、监狱机关、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配合;二是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执行活动的监督,要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同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存在脱管、漏管和丧失监外执行条件仍未收监等违法现象应及时纠正、建议;三是加强与地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机构的联系,将保外就医罪犯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