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禁毒条例》元旦施行警方解读新规

时间:2012-01-05信息来源:萧山网作者:

编前:《浙江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条例》实行10年来的第二次修订,上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5月。那么,新《条例》的修订,除了条款总数从原来的二十六条增加到五十二条外,还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变化呢?在此,警方将选择修改内容较大的重点条款逐一进行解读。

  会所、俱乐部、桑拿房、足浴店被纳入经营服务场所的范围

  【第十二条】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及旅店、棋牌室、会所、俱乐部、桑拿房、美容美发室、足浴店等其他经营服务场所(以下称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指导。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本场所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警方解读】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明确了“经营服务场所”的范围包括新增了会所、俱乐部、桑拿房和足浴店,也就是说,新《条例》施行后,这些新兴的场所也必须切实履行自身的防毒禁毒责任,并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不仅要悬挂禁毒标志,相关的从业人员还必须接受毒品预防教育培训。值得一提的是,一旦这些场所由于防范措施不到位,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这些场所及管理者将负连带责任被禁毒部门处罚。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均需履行禁毒巡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及时发现并报告涉毒可疑情况。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贩卖、提供毒品,不得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警方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必须建立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这在之前是没有要求的。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负责人说,警方将加大对检查力度,相关巡查信息必须有记录可查。除要求自身不能参与涉毒违法犯罪外,这一条还规定了单位、个人发现报告和协助调查的义务。

  填补“毒驾”管理的空白

  【第四十三条】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警方解读】吸毒成瘾人员处于戒毒期间,将不能申领驾照,且身体条件不适的,即便有了驾照,也要被注销,这一规定我省开创了全国的先河,充分说明我省控制“毒驾”的决心。近几年,诸如滨江垃圾街“毒驾”肇事等多起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人们对“毒驾”危害的思考,先前的法律法规在这一领域是盲区,这一细则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为禁毒部门处置“毒驾”提供了依据,相信新《条例》可以有效的控制“毒驾”。

  场所发生涉毒案,处罚上限从三万提高到五万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解读】该条款是对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力支撑,明确了处罚的依据、构成要件和处罚额度。与原先的《条例》规定比较笼统相比,新《条例》中禁毒防范措施的内容更加具体,并且场所必须做好禁毒防范,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查发现问题后,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即可处罚。如若禁毒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本场所发生涉毒案件的,处罚上限从原先的三万提高到五万,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场所从业人员参与涉毒犯罪,责令停业,最高可罚二十万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有贩卖、提供毒品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一个月,对经营服务场所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对经营服务场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解读】该条款是针对第二十五条的延展,明确了处罚构成的要件和额度。今后,凡场所内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经查逾期未改正的,最高可罚五万元,这是对场所内部没有做好自身管理的处罚。如果场所内部人员参与涉毒犯罪,情节严重的,警方可以同时做出三种处罚:对场所最高可处二十万的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个人可处一至两万的处罚,同时可责令场所停业整顿达三个月。新《条例》对房东的责任也作了明确,并确定了处罚的额度,也就是说房东发现自己出租的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却不报告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同时可以作出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作者:通讯员 李志平  编辑:孔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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