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的积极作用
(一)诊断评估体系实现了对强戒人员教育理念的更新,推进了戒毒矫治工作的发展。帮助强戒人员戒除毒瘾,降低复吸率是践行“首要标准”的要求,也是戒毒工作的出发点和着陆点。戒治成效取决于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态度、戒毒方法的科学性和矫治内容的充实、完备性。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适应新的管理趋势,实现了民警作为“管理者”向“帮扶者”的转变,由过去传统意义上的管教向现代科学发展的全新教育理念的转变。没有创新,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传统意义上的教育矫治已经经不起诊断评估对戒毒效果的量化考核和检验。近几年,各地强戒所相继推出了一系列融人性化、人本化、科学化、规范化于一体的戒毒矫治新举措,譬如生理治疗、心理咨询教育、康复训练等。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是高质量目标、精细化管理的一个助推器,它具有反馈戒治功能、反思矫正功能、激励促进功能和导向护航功能等多重功能,毋庸置疑具有戒毒工作发展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作用。
(二)诊断评估体系有利于提取戒治运行参数,调整和完善戒治方略。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依据强戒人员特点及戒毒工作需要,研究和设置一定的目标、程序,更好地运用科学的考评方法,在立足实践、指导实践的基础上,使戒治成效指标量化,更加有效地评价估量戒治效果。强戒所诊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进行完善、系统、规范的评估工作,收集、归纳和汇总强戒人员的戒治信息,通过进行综合性研究、分析和判断,按照要求提取戒治工作发展和运行过程中,生理戒毒、心理戒毒、认知行为和家庭、社会功能等多方面的矫治参数,从而检验戒治措施的正确性和可行性,使措施方法更加科学完善、更加规范、更具有针对性;既能发现强戒人员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又能掌握强戒人员个体差异所具有的个性化问题,对强戒人员的戒毒效果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便于及时总结反思,调整矫治方略。
(三)诊断评估体系有利于提高强戒人员戒治积极性,促进戒毒矫治质量的提高。诊断评估反映的是强戒人员的戒毒成效,涉及到强戒人员戒毒期限和戒毒方式的变更,是绝大多数强戒人员在所戒毒的动力源泉。科学、规范、有效的诊断评估对提高强戒人员戒治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戒治氛围,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诊断评估,强戒人员在民警的指导和帮助下,能够明确戒毒矫治目标和方向,发现问题,看到差距,找准症结;另一方面,通过诊断评估,民警可以结合强戒人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从而提高戒毒矫治质量,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现行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适用的局限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是一种戒毒技术和手段。戒毒技术隐含了科学的内涵、因素和基本要求,即对强戒人员的诊断评估要放到知识和经验的综合层面上,也就是说,诊断评估应当具备相关知识的理论铺垫,以及试点经验的积累双重要素。而我省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不仅存在试点运行时间短暂(从提出到试点运行仅两年时间),而且缺乏足够的经验形成的理论支持。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合法性、合理性、建设性规章制度的出台,都要经过有关专家、基层工作人员反复实践、调研、论证,形成趋于科学、合理、可行的规章制度。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是一项具有戒治价值的制度,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尽完善的地方需要加以改进和充实,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戒毒矫治工作。从诊断评估体系设计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诊断评估方式的简捷性,很难囊括强戒人员的戒毒矫治内容。现行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由《强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与强戒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两部分组成,其中,《强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设置了《入所后基本信息登记表》、《阶段性基本信息评价表》及参加诊断评估时生理、心理、行为、认知、家庭和社会功能等方面得分情况,存在的问题:一是强戒人员在一年或两年的戒毒矫治过程,除了入所诊断性评估和出所评估前的综合评估得分外,仅有一次阶段评估显然不符合戒治评估规律。强戒人员在接受教育矫治过程中,其心理、行为是个变数,即使是相当科学完备的量化评估考核表,也很难通过一次阶段性评估把强戒人员1―2年的矫治表现全面、具体、详尽地表述清楚。二是现行对强戒人员诊断评估方式过于简捷。司法部《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规定生理、心理、行为、认知、家庭和社会功能为诊断评估内容,而《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对如何进行诊断评估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据笔者了解,目前大多数强戒所的诊断评估都是通过考试(笔试和生理达标)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打出分数。这很难囊括强戒人员戒治的方方面面,不能突出强戒的针对性,无法涉及到强戒人员思想行为特征、吸毒外因作用影响等重要领域,而这些才是关系戒治效果的根本所在。
(二)诊断评估标准的抽象性,给区分和界定强戒人员的戒毒表现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评估体系中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诸多因素中,只有生理戒毒状况、就业能力和文化素质可以通过体检达标、考试考核资质认证,确定其水平。而认知方面的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心理方面的心理健康,戒毒动机,家庭和社会功能方面的家庭、社会责任感等则比较抽象,受被评估者人为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其真实水平。评估标准的抽象性使民警不好把握和难以区分其是否符合提前解除强戒的标准。加之评估考核的民警思想水平、对强戒人员的理解程度和对评估标准的理解认识的差异性,势必导致诊断评估出现一定的失误和偏差。以认知中对毒品的认识为例,基于人的积极向善性一面,多数强戒人员唯恐诊断评估分数低而得不到提前解除强戒的奖励,其行为具有从善性、合作性、规避性的显著特征。除了少数强戒人员会承认自己戒毒信心不够或个别出现对抗管理教育外,很难界定日常表现好的强戒人员是否真的能与毒品决裂。即使在戒治过程中对毒品认识深刻,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强戒人员,很有可能出现突如其来的变故而对未来失去信心,导致认识出现偏差。因此,在对强戒人员实施诊断评估过程中,界定其戒治表现的标准很难把握。
(三)评估时空的局限性,使评估的时段割裂开来,而出现戒治质量评估的断层。《禁毒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这说明了国家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强戒所完成戒毒人员的全部戒毒任务,这是一种科学的态度。而我们现行的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只对在所期间的戒治效果进行评估,对出所强戒人员并没有进行跟踪调查,造成戒治质量评估的断层。笔者认为,戒毒是一项长期、反复、系统的工作,是受到强戒人员、强戒人员家庭、社会等诸多方面影响效果的长期工程。如果将所内的诊断评估结果作为强戒人员戒除毒瘾亘古不变的标准,那是不科学、不现实的。因此,诊断评估工作要重视对外向后延伸,将强戒人员回归社会的一段时间跟踪调查,分析其戒断原因或复吸原因,在以后的诊断评估标准中予以强化。
三、创新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的构想
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并不只是一次性的诊断性评价,更不仅仅是作为强戒人员是否能提前解除强戒的一组量化依据而已。它是一个包括诊断性评估、过程中的检验性评估和最终戒治效果评估的有机统一体,贯穿于强戒人员教育矫治的全过程。为此,强戒人员诊断评估体系是过程评估和目标评估相结合的动态评估,它应该是一项组织机构健全,措施完善,内容充实,运行规范,能够有效发挥戒毒矫治职能,实现戒治效果最大化的科学的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诊断评估运行机制。只有科学地设置考核评估内容,运用合理的评估方式,才能使诊断评估工作有的放矢,才能使评估结果更准确地反映强戒人员的戒治实际。在具体操作中,既要看强戒人员的一贯性表现,又要看突发性的异常行为;既要看当前对毒品的抵制能力,又要预测其回归社会后的应对能力。唯其如此,才能真实、客观、公正地评估强戒人员的戒治效果。
根据司法部规定的诊断评估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五项内容,评估体系设计为“三五六一”诊断评估法,即划分为所内三个评价阶段,进行五次综合评价和采用六种评估方式,最后诊断评估出一个总分。
三个评估阶段。结合强戒人员管理模式规范运行的需要,分为入所集训期、矫治康复期、回归适应期三个评价阶段;
四次综合评价。不能把诊断评估体系设计为入所和阶段性的两次评价。评价次数可按照三个评估阶段分为四次综合评价。即:入所集训期终结性评价、矫治康复期阶段性评价、矫治康复期终结性评价、回归适应期终结性评价。
六种评估方式。诊断评估是一系列系统连贯工作的结果,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