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九安
(甘肃省金昌监狱甘肃永昌737200)
内容提要:我国北方地区农场型监狱企业难以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难于有效地分离社会负担,难于为服刑人员提供稳定的服刑环境和考核体系,故应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其布局由农村向城市转移,产业由农业向工业转移,耕地由自主向流转经营。
关键词:农场型监狱企业 生产走向
目前,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党和人民对监狱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一些北方地区的农场型监狱企业,已难以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即不能为罪犯改造提供充足稳定的劳动岗位),难以取得较好的农业生产效益(仅指农业生产,望读者注意),从而对提升其服务于罪犯改造的能力带来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也给其提供主要劳动力的监狱的安全稳定和罪犯改造工作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故笔者认为,我国北方地区不宜设置农场型监狱企业。笔者就此问题谈谈看法,供商榷。
一、受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双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大多数北方地区的农场型监狱企业的农业生产不时出现亏损,难于实现稳定的经济效益。
一般情况下,农业是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一个产业,其中温度、降水和土壤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我国北方地区,植物活跃生长期的积温(简称活动积温)较之南方低,冬季比较寒冷且时间较长,作物越冬困难,只能种植夏秋季成熟的作物,大都为一年一熟,且作物种类比较单一。北方地区东端受季风影响比较明显,由于季风强弱、迟早及降水多寡的年际变化大,降水季节分配也不平衡,易于遭受洪涝、干旱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北方地区内陆地区受季风影响虽不明显,但依靠雪山、冰川融水灌溉的农场土地盐碱化现象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况且,近年来由于受全球气温变暖的影响,这些地区的雪山雪线明显上升,冰川分布的面积也越来越少,使依靠雪山、冰川融水灌溉发展起来的农业发展前景也不十分乐观。如地处甘、青交界的祁连山“现有冰川2859条,冰储量811.26亿立方米,已严重威胁到河西走廊乃至我国西部地区的生态安全。”(1)2008年春季以来,河西地区的“降水、气温高为近60年所罕见,导致22万人饮水困难,对当地的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2009年初,地处河西地区的金昌市三大水库库存量较上年同期减少4600万方(2),致使地处该地的给甘肃省金昌监狱提供罪犯劳动力的农场型监狱企业----甘肃省金昌红光园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秋灌中,部分土地因不能灌溉河水,给2009年的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受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加之基础设施薄弱,技术革新缓慢,营销网络不健全,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是弱质产业,因而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十分脆弱,难以取得稳定的经济效益。而以罪犯为主要劳动力(其特点是劳动力素质参差不齐,无选择性和缺乏主动性并伴有一定的破坏性)的我国北方地区的农场型监狱企业则更是如此。据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的统计,青海省监狱系统农场创建50年中(截止2005年),有43年是亏损的(3);云南省安宁监狱因“单一的水果种植业和少量的场办工业,难以维系监狱正常支出,监狱经济长期亏损,截止2000年,累计亏损603.71万元。(4)”。据为甘肃省酒泉监狱提供罪犯劳动力的甘肃省酒泉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的统计,该公司清水农场从1998到2007年,连续10年亏损,直到2008年通过转变农场发展方式(向社会出租土地和向承租方输出罪犯劳务等),经济效益才首次扭亏为盈,实现历史性突破。(5)据笔者的了解,在自然条件较差的北方地区的农场型监狱企业中,类似的情况已不是个别现象,只是统计口径的不同而尚未显现而已(以前有些农场型监狱企业通过以工补农,以役补农等形式来实现所谓的农业生产的盈利)。
二、受农业季节性和周期性等特点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北方地区的农场型监狱企业不能为监狱罪犯全年提供充足稳定的劳动岗位,难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
农业是一个季节性生产很强的产业,尤其在我国北方地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仅有半年多的时间,因而这些地区的农场型监狱企业不能够为监狱罪犯全年提供充足稳定的劳动改造岗位,这样,一方面对罪犯劳动力资源造成了季节性浪费,另一方面又使罪犯教育改造无法按教育改造规律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和增大了监管安全稳定的风险。如在农忙时尤其是到了“一年之际在于春”的春耕和“龙口夺食”的夏秋季节,农业生产需用工量大使劳动力。为了作物种植不误农时,收获做到颗粒归仓,有些农场型监狱企业除了雇用一部分民工弥补罪犯劳动力短缺之外,对罪犯作业则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就连午饭也送到工地,不但使罪犯劳动时间过长,也使罪犯劳动现场存在着民工和罪犯混岗作业的现象,更使与罪犯形影不离的监狱一线民警疲于奔命,形同“民工”(作业野外环境所致),使有限的警力难以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对罪犯做到跟紧管严,致使部分每年播种和秋收季节的罪犯脱逃事故频发。而农闲时罪犯劳动力又大部分闲置,罪犯“无事生非”,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率明显地高于农忙时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造秩序的正常进行。另外,由于受季节性生产的影响,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尤其是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只好“因时而为”,即采取的“农忙不学,农闲多学,白天不学,晚上多学”等模式,这不但与“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循序渐进”等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教学客观规律不大相符,也不符合罪犯作为一个自然人的身心发展规律。从而导致了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为农场型监狱企业提供罪犯劳动力的监狱中的文盲、半文盲罪犯,每年在农闲时学的一点文化知识经过农忙后又忘得“所剩无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罪犯入监时是文盲,在监狱接受了多年的文化教育后,到出监时“脱盲”效果不明显。这样一来,不但使文盲、半文盲罪犯的学习收效甚微,而且浪费了国家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当前,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监狱应认真落实贯彻“首要标准”,切实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从而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守法有用的人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已成为监狱工作当前乃至今后监狱工作的首要工作目标,因此,我国北方地区的农场型监狱企业如果再不进行产业转型升级,那么为这些企业提供罪犯劳动力的监狱“首要标准”贯彻落实将成为一句空话,将会直接影响改造罪犯的成效。
三、受监狱布局的影响,使北方地区的农场型监狱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依然沉重,这对本来经费“捉襟见肘”的北方地区的农场型监狱企业来说犹如“雪上加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服务于监狱劳动改造罪犯能力的提高。
众所周知,农场型监狱企业是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岗位和场所的特殊经济组织,其大多地处农村,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在监狱体制改革中,监狱又将尚未完全分离的办社会职能又移交于农场型监狱企业,致使监狱企业在实践中扮演了多种角色,承担了多种职能。如一些户口在监狱所在地的养老人员及其家属已成为社会的“边缘人”,地方政府往往以“监狱的事”为由不愿管,大多数监狱则将他们移交企业管理,企业接收后,因多种原因对他们管理工作接不上,故他们已经成为监狱系统新的不稳定因素,也成为农场型监狱企业的沉重负担。再如有些监狱将自办的幼儿园等社会机构,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后移交农场型监狱企业管理,这些机构要正常运转,其经费只能从监狱企业的经费中拨出,而且办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