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局长 朱德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监狱内改造)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下面称社区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三个显著区别:⑴非监禁性。社区服刑人员是罪犯,但却是在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住在自己家里,其生活、工作、学习不会因为服刑而受到干扰,不像监禁矫正失去人身自由。⑵社会参与性。社区矫正不仅政法相关部门要发挥作用,还需要充分发挥社区的力量,包括社区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⑶人文关怀性。社区矫正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文关怀。我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已不再像以前那样看成异类,而是将他们看成社会中的一员,使他们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在矫正过程中,更多的是应该对他们进行帮助、教育、感化,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五种罪犯:①被判处管制的罪犯;②被宣告缓刑的罪犯;③被裁定假释的罪犯;④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女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⑤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过失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未成年犯、老病残犯等类人员,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社区矫正。
把社区矫正对象放在社区里改造,是不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这些社区服刑人员,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经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有违法违规行为,罪犯是会被重新收监的,这就促使其加强改造。同时,把他们放在社会上改造,与外界社会及家庭接触,情、理、法共同作用,有利于顺利回归,更主要的是让他们摆脱“监狱化”的标签效应,使他们更好地感受到社会制度的优越性,抱着一颗感恩的心重新做人。
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主体主要有市县负责社区矫正管理的司法行政干警、司法所专职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奖惩措施按性质可划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两种。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良好表现和重大立功行为的,由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表扬或记功奖励,并按程序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同时,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关可给予行政惩戒,包括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并依规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司法惩戒,包括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咸阳社区矫正工作从2010年7月试行试点开始,目前已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市县都有专职管理干部,截至目前,已累计接收各类社区服刑人员1076人,累计解除288人,现有788名社区服刑人员。同时,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工作,我们初步探索出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五要”,贯彻“八个一”的模式。即“五要”要抓好教育、要做好心理矫正、要做好风险评估、要严格管控、要帮困扶助;“八个一”是社区服刑人员每人一套系统档案、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思想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思想汇报一次、司法所每月对服刑人员谈话一次、司法所每月对服刑人员登门回访一次、每月对服刑人员上法制课一次、每月组织公益劳动一次、每季度组织一次心理咨询。通过严格管理悉心教育,一年来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发生重新犯罪,同时又288名社区服刑人员顺利接受改造,解除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