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守社区矫正规定 自酿苦果收监执行
法制网沈阳1月6日电 记者张国强 通讯员刘宇峰 近日,辽宁省阜蒙县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其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其撤销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据悉,这是辽宁省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今年以30岁的王某在2010年8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对抗、逃避监督管理教育,同时又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况发生,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比如:在外喝酒寻衅滋事;恶意毁坏、变卖家中财物;在家中胡作非为,无端打骂父母等。因此,王某所在乡司法所上报阜蒙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并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罪犯王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防止其重新犯罪,危害社会。
县矫正办及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于2011年12月6日将罪犯王某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和撤销缓刑收监建议书送达阜蒙县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阜蒙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了撤销罪犯王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现罪犯王某已在某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