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是天生的罪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让犯了罪的人感觉到社会还在关心着他们,让他们心存一份温暖,这样,他们再犯罪的几率就会降低很多。 ”
李培增
“如果你不是痴迷赌博输光了家产,老婆和儿子也不会离开你。矫正期间你一定要遵纪守法,重新做人。有困难就来检察院找我。”面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监所科检察官李培增的教诲,社区矫正人员仇某红着眼睛说:“我知道错了……”
这是李培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缩影。他不是心理学家,却能让迷惘的人愿意向他敞开心扉;不是教育学家,却深谙教育的内涵,许多人在他的教诲下迷途知返。
不放过一条“漏网之鱼”
2007年,定海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李培增毅然挑起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任。
脱管、漏管是最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头疼的事。到任后,李培增将“捕捉漏网之鱼”摆在了工作计划中最显要的位置。每一次,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通知书后,李培增不仅会第一时间把他们的详细信息一一输入电脑、纳入其创建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不定期跟司法部门掌握的名单一一核对,还会时常走访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专项逐人检查,一旦发现遗漏,马上核实调查。
2010年1月13日早上刚7点多,李培增便骑着电动车,冒着10级寒风,穿梭在了定海区的大街小巷。在前天的一次名单核对中,李培增意外发现被法院宣告缓刑的于某脱管了!派出所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去他家找人未果,连他父母都不知道他的去向。
“于某才20出头,一旦漏管,很有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李培增心里很着急。他走街串巷、四处打听,最终打探到于某的女友就住在定海城区。
此时已是中午。李培增在派出所查实了于某女友的确切住址后,顾不上吃饭,冒着寒风直奔她的暂住地。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教育,于某的女友不但承认自己知道于某的下落,还答应带于某到司法所报到。压在李培增心里的石头一下子落了地。
2010年1月20日,于某被重新纳入社区矫正。
三年来,李培增共监督监外执行人员600余人,监督纠正脱管、漏管人员33人。
帮“迷途”人员回归社会
朱某是定海区某船务公司董事长,2006年1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李培增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教育下,朱某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先后与5名贫困学生结对,资助他们完成学业,并在政府组织的慈善义卖、汶川赈灾活动中,捐款20余万元,被评为“定海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几年来,朱某始终坚持合法经营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并安置企业下岗职工53人。朱某的表现,李培增一直看在眼里、记在心上。
2008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朱某的公司受损较重,但仍坚持不裁员不减薪。2009年初,因公司业务需要,朱某欲出国洽谈生意,但距缓刑考察期结束还有一年零八个月,特殊的身份让他不能出行。
为帮助朱某的企业早日脱困,2009年5月,李培增根据朱某的突出表现,加强与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建议法院对其减刑。同年6月,舟山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朱某作出减刑的刑事裁定。最终,朱某得以顺利出国洽谈生意,企业也因接到大单生意而起死回生,当年实现利税1700余万元。
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正式回归社会后,朱某对李培增说:“我要当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我的企业也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技能培训基地。”朱某的话让李培增倍感欣慰。
“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用心去做,一定能帮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让犯了罪的人心存温暖
李培增一直认为,“管人”的事一定要“情”字当头,哪怕他们负罪在身。
40岁的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主刑执行完毕后,他返回家乡继续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仔细翻看了监狱寄来的材料后,李培增发现高某曾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就在他的名字上打了个记号。
2009年7月的一天,李培增到高某家里走访,眼前的景象令他百感交集:高某父母年事已高,靠做保洁员维持生活。高某回来后,这个家更是有上顿没下顿。
心情沉重的李培增在与高某的交谈中,发现其言语不清,思维混乱,立即想到了他的病史。从高家出来后,李培增马上向司法所通报了高某的情况,建议对高某做精神病鉴定。经鉴定,高某患有中度精神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李培增遂建议司法所为高某申请低保。
在李培增的全程参与下,如今,高某能拿到每月170元的低保费。生活稳定后,他的精神状态也有所改观,有时还会帮父母干点活儿。“谢谢李检察官为我们家所做的一切……”走访时,高某年近70岁的母亲满含热泪地对李培增说。
2011年4月,定海区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李培增命名的“培增工作室”。工作室由李培增、案件承办人和院内30周岁以下的检察人员组成,负责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以及对社区矫正人员归正帮教等。
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崭新平台,“培增工作室”成员在李培增的带领下,已累计上门走访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家庭20余户,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90余人次,上法制教育课10余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徐日丹 项晓晓
李培增
“如果你不是痴迷赌博输光了家产,老婆和儿子也不会离开你。矫正期间你一定要遵纪守法,重新做人。有困难就来检察院找我。”面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检察院监所科检察官李培增的教诲,社区矫正人员仇某红着眼睛说:“我知道错了……”
这是李培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缩影。他不是心理学家,却能让迷惘的人愿意向他敞开心扉;不是教育学家,却深谙教育的内涵,许多人在他的教诲下迷途知返。
不放过一条“漏网之鱼”
2007年,定海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李培增毅然挑起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任。
脱管、漏管是最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头疼的事。到任后,李培增将“捕捉漏网之鱼”摆在了工作计划中最显要的位置。每一次,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通知书后,李培增不仅会第一时间把他们的详细信息一一输入电脑、纳入其创建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不定期跟司法部门掌握的名单一一核对,还会时常走访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专项逐人检查,一旦发现遗漏,马上核实调查。
2010年1月13日早上刚7点多,李培增便骑着电动车,冒着10级寒风,穿梭在了定海区的大街小巷。在前天的一次名单核对中,李培增意外发现被法院宣告缓刑的于某脱管了!派出所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去他家找人未果,连他父母都不知道他的去向。
“于某才20出头,一旦漏管,很有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李培增心里很着急。他走街串巷、四处打听,最终打探到于某的女友就住在定海城区。
此时已是中午。李培增在派出所查实了于某女友的确切住址后,顾不上吃饭,冒着寒风直奔她的暂住地。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教育,于某的女友不但承认自己知道于某的下落,还答应带于某到司法所报到。压在李培增心里的石头一下子落了地。
2010年1月20日,于某被重新纳入社区矫正。
三年来,李培增共监督监外执行人员600余人,监督纠正脱管、漏管人员33人。
帮“迷途”人员回归社会
朱某是定海区某船务公司董事长,2006年1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李培增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教育下,朱某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先后与5名贫困学生结对,资助他们完成学业,并在政府组织的慈善义卖、汶川赈灾活动中,捐款20余万元,被评为“定海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几年来,朱某始终坚持合法经营公司,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并安置企业下岗职工53人。朱某的表现,李培增一直看在眼里、记在心上。
2008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朱某的公司受损较重,但仍坚持不裁员不减薪。2009年初,因公司业务需要,朱某欲出国洽谈生意,但距缓刑考察期结束还有一年零八个月,特殊的身份让他不能出行。
为帮助朱某的企业早日脱困,2009年5月,李培增根据朱某的突出表现,加强与法院、司法、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建议法院对其减刑。同年6月,舟山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对朱某作出减刑的刑事裁定。最终,朱某得以顺利出国洽谈生意,企业也因接到大单生意而起死回生,当年实现利税1700余万元。
被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正式回归社会后,朱某对李培增说:“我要当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我的企业也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技能培训基地。”朱某的话让李培增倍感欣慰。
“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用心去做,一定能帮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让犯了罪的人心存温暖
李培增一直认为,“管人”的事一定要“情”字当头,哪怕他们负罪在身。
40岁的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主刑执行完毕后,他返回家乡继续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仔细翻看了监狱寄来的材料后,李培增发现高某曾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就在他的名字上打了个记号。
2009年7月的一天,李培增到高某家里走访,眼前的景象令他百感交集:高某父母年事已高,靠做保洁员维持生活。高某回来后,这个家更是有上顿没下顿。
心情沉重的李培增在与高某的交谈中,发现其言语不清,思维混乱,立即想到了他的病史。从高家出来后,李培增马上向司法所通报了高某的情况,建议对高某做精神病鉴定。经鉴定,高某患有中度精神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李培增遂建议司法所为高某申请低保。
在李培增的全程参与下,如今,高某能拿到每月170元的低保费。生活稳定后,他的精神状态也有所改观,有时还会帮父母干点活儿。“谢谢李检察官为我们家所做的一切……”走访时,高某年近70岁的母亲满含热泪地对李培增说。
2011年4月,定海区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李培增命名的“培增工作室”。工作室由李培增、案件承办人和院内30周岁以下的检察人员组成,负责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以及对社区矫正人员归正帮教等。
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崭新平台,“培增工作室”成员在李培增的带领下,已累计上门走访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家庭20余户,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谈话教育90余人次,上法制教育课10余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徐日丹 项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