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子冕
上海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后,多年来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明显下降,社区矫正对社会功能完善的作用显著。然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集中在立法支持,体制管理等方面,如何有效的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机构设置,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可以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的社会管理,确立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还需要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加快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位、适用范围、监管措施、财政保障、工作流程、机构设置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健康顺利发展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础。
(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
为了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可在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基础上,在本市司法局下设立社区矫正局,各县(市)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处,乡镇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办公室,配置专门的具有资格的社区矫正队伍,给社区矫正一个合法身份。
(三)完善社区矫正操作措施。
1、丰富社区矫正类型。可部分借鉴国外的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措施的适用范围,创建更多符合国情的社区矫正类型,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正需要以及社区的具体情况,决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社区矫正措施,可分一至三级,更加体现出“教育刑”思想。如英国社区矫正中的宵禁令、监督令(监督令主要是针对10到17岁年轻的犯人,内容包括对被监督人的见面、准确及时的见面记录、有效的监督行动等)等都值得我国借鉴。
2、加强公益劳动管理。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公益劳动侧重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我国在社区矫正中还可根据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完善公益劳动基地的管理机制,考虑每个社区的特长及可以矫正罪犯的种类和特长,充分利用社区和罪犯各自的长处和优越条件开展公益劳动。公益劳动作为一定的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法院还可在判决书中明确劳动的时间长短和完成时限,明确适用对象的年龄和劳动时间等。
3、建立矫正适用体系。在每个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刑之前,应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调查应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做出一个具体的、全面的报告,法官在判决时可参照报告决定是否予以社区矫正,同时还可建立社区矫正听证制度(人员包括亲属、被侵害社区公众、社区矫正机构等),社区矫正机构则根据这个报告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具有针对性的罪犯改造方法,这样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4、充分利用电子监控。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监控这种新型社区矫正项目日益成为国外较热门的社区矫正措施。如在美国多个州,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犯罪信息管理系统(e-OMIS)清晰及时地掌握了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如果在我市的社区矫正中,电子监控与社区矫正能结合使用,可以极大的提高现有社区矫正工作效率,减轻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量,增强对犯人的监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