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太原)2007年1期
【关键词】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矫正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也居高不下。虽然影响美国未成矫正的社区矫正和训练学校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有许多不足之处。社会形势的转变也要求改进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下文将对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矫正现状进行一些思考与展望。
一、对犯罪未成年人矫正需要思考的问题
目前,有两个主要趋势影响着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矫正发展:一是增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二是创造更多的在社区中制裁的方法。但是,问题在于,对严重的犯罪更多适用监禁措施,同时也会进一步增加严重的未成年犯罪数量,因此,增加在社区中的替代监禁的方法是必要的。新方法与旧方法不同,新的方法需要注意在确立项目时,兼顾对社区的保护,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使其树立责任感以及重新与社会结合等多重目标的结合。
1. 关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与控制
目前,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的项目中最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司法执法制度的问题。自从美国未成年人法院建立以后,人们一直进行着关于未成年人法院的干预应该服务于矫治目的还是控制目的的辩论。
未成年人法院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使其不受有害环境的侵害,并向每个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逐渐成熟,能发展成为一个心理和生理健康的成年人。针对这一制度,批评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已有所发展和变化,所以在处理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时应较好地结合考虑社区保护的需要。
对于解决这个争论的最大挑战是法院如何对待未成年人的差异性,他们行为的性质从不能控制的逃学到持续的严重犯罪。这些违法犯罪需要程度不同的矫正和控制。虽然对法院的最初矫治的使命进行过最为严厉批评的人认为法院对未成年人采取的一些制裁措施过于严厉了,然而大多数对于未成年人法院的真正目的提出质疑的人,也会承认对财产或暴力犯罪的惯犯进行控制和监禁是必要的。
目前,美国许多州正在积极地采取措施来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执法制度进行改进,但大多数州的努力和措施是在增加未成年人司法执法制度的惩罚性。例如,在德克萨斯州通过一个经过修改的未成年人司法法规。根据这个立法,大量的未成年人将被监禁,而且固定的刑期最高可达40年。对于杀人罪、一级重罪和严重的毒品犯罪进行指控的年龄限制,大多数州降至14岁。同时立法者扩大了适用未成年人的重罪的罪名,根据这些罪名,他们可能被判处10年、20年和40年有期徒刑。
2. 关于对犯罪未成年人矫正的非监禁化
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最为重要的改革是发展非监禁化运动。在非监禁化倡导者的推动下,最为严重的罪犯仍需要使用封闭的监禁机构,对于其他的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则建立基于社区的未成年人矫正项目。但要实现预期目标并非易事,最早起步非监禁化运动的马萨诸塞州的实践证明,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项目中存在许多难以管理的问题。这些犯罪未成年人大部分又送到对人身有严格控制的拘留所。
当非监禁化的实现通过与私人机构签订合同的形式来提供对犯罪未成年人服务时,一些人对此提出异议。私人机构避开公务员作为必要的条件,限制烦琐和拖拉的公式化程序。当他们的工作出效能时,一些新的项目就能得到支持与发展,但是结果并不是很理想。原因是经过多年的时间,这些具有较少官方色彩的机构可能会逐步形成他们自己的烦琐和失去对本地社区问题的敏感的特点。由于没有有效监督,效果往往不理想。
另一个问题是,每一个州需要增加释放在他们监禁机构中的服刑人员数量。这就需要一定的程序,要社区、立法者、警察和犯罪未成年执法工作者都要接受;要将适量的未成年人从训练学校转到社区;确立和发展适当的替代监禁的措施。但是这些都是困难的,许多州继续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高监禁的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非监禁化的努力往往成为社区中真正需要监禁的严重罪犯保留宝贵的监禁空间的最好方法。但事实上许多州继续监禁着对社区没有危险的人,致使一些多次犯罪者经常由于监禁场所的缺乏而不能被关押。
在每个州中都将应用这些项目,在应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来努力协调:(1)确立一个分类标准,将严重与非严重罪犯加以区分,按犯罪未成年人的危险性来安置适当的矫正环境。(2)为每个犯罪未成年人制定矫正计划,前提是要基于工作者对未成年人的了解,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3)确保矫正计划的实施。负责制定矫正计划的工作者保持对具体未成年人在社区期间的监督管理。(4)社区矫正的私有化。私人的介入可以带动矫正的积极竞争,并且在足够的费用的支持下,向犯罪未成年人最终提供最佳服务。(5)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正需要有较高质量的教育课程,设计课程应着眼于使未成年人最终能顺利地返回学校,跟上学校的进度。(6)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能力,这也使矫正工作取得成功。(7)建立强化的提供服务的训练项目。不管是直接对未成年人开展工作的人和那些非直接的在管理岗位的人,必须接受专业训练,如性犯罪矫正、自杀的预防等等。
3. 关于美国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要应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问题,就必需充分地挖掘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对此我们需要在一个比较大的社会背景下来多方面认识犯罪的原因,从而提高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1)社会阶层结构的影响。美国社会的阶层结构随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一些重大的问题。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中等阶层萎缩和下层阶层扩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迅速扩大的下层阶级普遍存在失业问题,越来越依靠并不富足的福利。他们面临高的房租和破旧的房子。另一个特点是未成年女性婚外生育呈增长趋势,这使贫困向下一代传播。为了逃避现实,毒品就被一些未成年人使用。
(2)学校教育。在被长期作为需要改造的学校,有对学习没有兴趣的学生,有理想破灭感到孤独的教师,破旧的教室,设置不充分的课程,经常会出现无辜的未成年人在学校被打或是被杀的现象。学校管理混乱,学生学习差,更严重的是在学校里,毒品是很容易获得的。
(3)团伙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把团伙作为家庭功能的一个替代,因为团伙为他们提供物质支持和给予尊重,让他们感到有所依靠并使自己受到别人瞩目。对团伙的信任最终会导致未成年人自我毁灭。对未成年人来说,卷入团伙可以增加他们被监禁的可能性,而且,加入团伙不利于未成年人适应以后的社会生活。
(4)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高危险的未成年人在自身经历及与家庭、学校关系中往往有失败的自我观念。在生活中,他们倾向于自我忍耐,自卑感强,愤恨他们所面对的一些人,常常因为自己的失败而责备社会和他人,并且对他们自己或他们重新在社会生活的能力缺乏信心。
(5)家庭教育。通货膨胀影响了美国传统家庭经济的支撑作用,双亲必须同时工作才能满足家庭所需。单亲家庭面临的压力更大,结果很多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未能感受到应有的关爱,严重的还受到家庭暴力,致使有些未成年人心理上受到创伤,产生犯罪的念头。
4. 关于未成年人在矫正过程中的受害问题
犯罪未成年人被送到矫正机构后,由于矫正机构消极方面的影响和未成年人之间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未成年人很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在美国俄亥俄州某训练学校的调查发现,在150个犯罪未成年人中,有90%的人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主要原因是该学校管理体制混乱,管理方式粗暴。工作者粗暴使用武力来解决问题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在社会上最危险的犯罪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不得不变得温顺。
在哥伦比亚特区的某些矫正机构的调查表明,在未成年人中,以强凌弱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食品供应和衣服使用。另外种族歧视也在矫正机构中有所表现。如,美国少数民族占人口的11%,被逮捕的犯罪未成年人中白人占75%。但是,进入训练学校的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却占到一半以上。
然而对矫正机构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不像上面说得那么严重。从总体上看,在矫正机构的未成年人中以强凌弱的现象并不是很突出,那种对种族问题指控和对穷人缺乏社会公平的看法也是错误的。因为事实上,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他们较多地被送到矫正机构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是社会所不容的。因此,总体而言,矫正机构是清白的。
虽然矫正机构使用暴力的现象不是很明显了,也比以前更人道了,但是恃强凌弱的问题还是很普遍,这是??始抓起。还有,未成年人向社会提出一个更具体的挑战是,许多人可能已经获得了违法生活类型的社会化,要使这类人还感到希望的存在,必须使他们相信:(1)未来对他们具有某种可能性;(2)他们能实现自己的目标;(3)社会上有人会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目标。
3. 获得尊重
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关心他们的声誉,特别是同龄人对他们的评价。公开交往的未成年人非常注意自己的外表,他们试图去做那些社会能够接受的事情。与此类似,有负面影响的未成年人也希望获得同伙的认可,但问题是需要鉴别未成年人接受和认可什么样的价值观。不同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将导致有部分人犯罪和另一部分人朝社会认可的目标前进。对未成年人所采用的替代方法是在交往的可接受的方式中确认对他们的尊敬,这个确认涉及逐步形成一个对自我价值、个人的尊严和有价值生活的理解。未成年人必须尊敬他们自己,并相信他们有能力实现自己的目的。
4. 获得精神的治愈
精神创伤的治愈对犯罪未成年人来说是迫切需要的,因为他们有一个长期的痛苦经历,这对他们来说也许是一生要面对的心理创伤。不管在家庭还是在学校,这些痛苦的经历增加了他们负面的情感。有些人开始走上自我毁灭的犯罪道路。人们所知道的预防的最好方法是避免自我发展的痛苦。在现代理念支配下,人们往往疏忽对预防的重要性的认识,因此社会有必要通过治愈来解决预防失败的后果。对于治愈来说,必须从个人开始,让未成年人成为社会有用成员,必须让他们克服负面的情感,培养正面的情感,保持身心健康。但是,这一过程需要继续强化,需要来自个方的支持和帮助。
【作者简介】
安迪・弗朗,美国格拉斯哥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志红(1959―),女,浙江诸暨人,浙江省团校学报编辑部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