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刊登在《中国监狱学刊》1996年第5期
【写作年份】1996年
【正文】
累进制是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狱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把受刑者按一定的标准分成四个等级,分别规定出各自等级的处遇内容,受刑者按照一定的条件升级(或者降级),每升高一级便可以获得较多的自由和较高的待遇,升到最高级别的受刑者能够取得假释资格,根据规定准予假释。实行累进制,首先有利于受刑者形成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累进制的核心是各等级之间的待遇差别,通过实施不同的处遇,来促使犯人保持积极向善的心理,给受刑者早日复归社会的希望。其次,有利于服刑犯人刑满或者假释以后,能够迅速地适应社会生活。累进制管理方式是初严后宽,待遇为开始劣、而后优,其级别越高取得的自由的可能性就越大,通过放宽自由的限制逐步适应外部社会生活,能够使受刑者在重返社会时,有较好的心理适应能力,更快地适应社会生活。第三,这一制度本身具有许多先进性。累进制吸收了近代监狱制度中关于受刑者待遇方面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中间监狱制、犯人自治制、职业训练制等,把它们有机地融为一体,使累进制的生命力大大地增强。因此,一些日本学者和刑务家称累进制是集中了一切进步行刑制度之最大成就者。
一、日本监狱累进制的发展
日本监狱累进制的沿革可以追溯到明治中期,1893年,留岗幸助引进了西方国家的感化院制和爱尔兰制,并在三池、岛根、高知、香川等县的监狱开始试行计分累进制。大正年间,留学德国的谷田三郎分步进行行刑制度的改革,在日本的监狱史上第一次掀起了大幅度采用累进制的高潮。大正2年(1913年),谷田召集典狱长会议,一方面报告他在西方国家考察的情况,一方面发布训令强调累进制势在必行。同年,横滨监狱小田原分监制订并实施了“少年犯阶段待遇规则”。1914年,成冈监狱特设少年监狱,制订并实施了“少年犯阶段待遇规则”。在日本监狱的历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实践是1915年,当时刚建成的丰多摩监狱(即现今的中野政务所),采用了以成年犯为对象的五级累进制,模仿英国监狱的阶段待遇制和计分制,即著名的“丰多摩监狱阶段待遇规程”。昭和5年(1930年),盐野季彦任行刑局长,十分重视矫正待遇,极力推崇行刑科学化,新的行刑制度不断出现,各种类型的累进制在日本全国范围内普遍执行。1933年10月25日,司法省集中了许多监狱中实施累进制的优点,颁布了第35号司法省令《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累进制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日本监狱服刑犯待遇的一项基本制度。此后,该令随着《日本监狱法施行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同时也是为了适应国际、国内行刑发展的要求 ,进行了数次较大规模的修改,1972年和1974年法令的两次修改,促使累进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2年,法务省颁布大臣训令矫医第557号令――“受刑人分类规程”取代“受刑人分类调查纲要”,首次在法务省令中采用“分类调查”这一专门术语。1974年7月1日,法务省颁布《日本假释和保护观察法》(1974年4月1日法务省令24号),重新规定了假释程序,假释由恩典变成了受刑人自己的权利,割断了累进与假释之间直接联系。同时,削弱了累进制中的待遇差别,人们对累进制的热情也渐渐地淡化。但是。累进制作为一种基本的监狱制度仍然被保留下来。
二、日本监狱累进制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日本监狱累进制的特点
与西方国家相比,日本监狱的累进制度比较有特点。一是注意学习西方先进的行刑思想。日本监狱的累进制是完全从西方国家学来的,可以说是步西方后尘而生。为了适应社会政治形势与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他们大量地吸收、消化了西方国家诸如监狱管理中先进的新措施、新办法,从而使自己的监狱制度始终紧随近代西方国家的发展步伐,像日本的工业发展速度一样能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二是注重实用,注重效果。日本的累进方法也有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它不是从“杂居”开始向“独居”过渡,通过不断地晋级来放宽对自由的限制,提高犯人的待遇,以此调动积极性,比较适合日本的国情。三是日本十分重视对监狱干部的训练和管理。他们认为,没有经过法理学习和规范训练的刑务官,无法胜任监狱工作。他们开设专门的培训课程,反复强调“研修”,干部的提升不仅要考核工作成绩和能力,也要考核学历、资格,竞争十分激烈,推行新的监狱政策和待遇制度也坚决果断。
(二)日本监狱累进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实施累进制的对象及分类方法。日本倡导累进制的刑务家们认识到,在众多的受刑人当中,各人的主观恶习程度、犯罪心理动因、对待服刑的态度、处事社交能力以及性格、脾气是不同的。在适用累进制以后,预期所收到的效果往往也不可能一样。换一句话说,有的服刑人员根本就不能适用累进制。所以,适用累进制首先要确定适用对象,考查受刑者能否适合累进制,累进制对他们是否具有教育的可能性。《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第二条(适用者)规定了四种不适用累进制的受刑者:刑期不满6个月者;65岁以上不能维持生计者;孕、产妇;因残疾和其他身心障碍而不适于劳动者。
对于适用累进制的服刑犯人,需要通过分类调查,决定处遇方针,以求实现教育的目的。分类是以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必要的知识为基础,对初次入监者,进行个性、身心状况、环境经历、适应性以及其他有关监禁及处遇事项方面的类别调查。对受刑者来说,不仅要进行心理方面的测试和行为观察,而且要多方面地获取信息,尽可能详尽地占有资料。监狱调查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借阅诉讼记录等原始材料,也可能请学校、街道、雇佣关系者和受刑人亲属报告所掌握的材料,以便能够对受刑者做出较为科学的判断,记录分类调查表。调查结束以后,监狱长还要召集监狱官员会议,根据受刑者的犯罪性质、年龄、刑期、犯罪次数以及其他分类调查所确认的结果,决定对其累进处遇是否恰当和在其他方面所采取的处遇方针。
第二,不同级别有不同的处遇内容。日本监狱的累进制分为四个级别,从最低一级第四级开始,依次升高为第三级、第二级、第一级。新入监狱的服刑犯人一般都要编在第四级,然后依照劳动是否勤奋及劳动成绩、操行、责任观念及意志强弱的标准进级。四个级别的主要差别表现在:1、各个级别之间对受刑者自由限制的程度不同。如一级犯人可许可在指定的地点散步;可以辅助监狱监督其他服刑犯人的改造;帮助指导他犯劳动生产。2、各个级别的受刑者在劳动、生活上享有不同的待遇。低级别的服刑犯人一般不允许改变劳动项目,所得到的劳动奖金归自己使用的一部分明显低于高一级的犯人;在通信、会见的对象、时间、次数等方面,也有很多的限制。3、各个级别受刑者之间受教育改造的内容、形式、方式方法上也有区别。三级以上的犯人可以听广播;二级以上的犯人可以集会;一级以上的犯人可以阅读图书。依照《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规定,对一级受刑者,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办理假释手续;二级以下的受刑者,只有当监狱认为其悔改表现显著、能够适应社会生活时,才可以办理特别假释手续。根据有关资料,日本枥木女子监狱,最低级别即第四级别的受刑者全部住在集体宿舍里,每间宿舍只有15平方米,但是要住7――8名犯人;而最高级别即第一级的受刑者能够住到单间。是进“集体宿舍”还是住“单间”,要根据级别来定。刚刚入监的受刑者一般被定为最低级,即第四级,以后再根据其表现和刑期的长短逐步晋升。日本府中监狱将受刑者划分成四个等级,每一个级别的待遇大不一样,最高一级的犯人在监房里可以不被锁门,可以到专设的休息室里去活动。府中监狱的休息室里配备有电视机、沙发等,犯人可以自由地看自己所喜爱的电视节目。
《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规定了各级别的受刑者的处遇内容(见表)。
累进制的先进性在于它巧妙地借助了自由刑中的弹性,来促使受刑者认罪悔过、遵守监规、积极改造。因此,日本的刑事法学家们认为,必须用公正、严格的考核手段,认真执行《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才能使这项制度得到有效的推广和运用。《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中第21条对等级累进必须考查的内容规定是:1、劳动勤奋与否及其成绩;2、操行良否;3、责任观念及意志强弱。对少年受刑者,除上述规定外,还增加了对学习勤奋及成绩的考查。第27条对提前晋升的规定是:责任观念强,有希望适应共同生活以及各方面成绩优异的,经过考查方可晋升上一级。第21条对考查时间方面的规定是:刑期不满8个月者,大体上每2个月考查一次;其他 人一般1个月考查一次。凡考查需要经过监狱官员会议讨论。
对于违犯监狱制度、破坏监狱纪律,不能自觉履行义务或者有某种危险的受刑者,同样规定有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主要是留级、降级和不为累进处遇。依照《日本行刑累进处遇令》第27条、85条、86条、87条规定,受刑者不履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