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如何告别“报到靠自觉”

时间:2012-01-19信息来源:检察日报作者:

刘德华 刘文武 王清

    日前,四川省达县举行了一场听证会,为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任某脱管漏管处罚进行听证。听证会聚集了公、检、法、司、综治等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这是达县检察院加强社区矫正,严治脱管漏管采取的有效措施之一。 

    社区矫正,告别“报到靠自觉” 

    2010年11月,达县检察院调查发现,全县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突出。根据上级要求,检察院拟写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以县综治委名义印发。自此,各相关部门共同建立起了社区矫正协调联动机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良好运转。 

    《办法》规定:法院对裁判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一律实行法律义务告知制度和保证制度,即法院要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违反法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罪犯需向法院保证遵守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组织报到等有关规定。

    该《办法》的运行,彻底改变了过去报到完全靠自觉的局面,罪犯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截至2011年11月,达县社区矫正罪犯主动到派出所、司法所的报到率分别由去年初抽查的27%、3.5%上升到85%、73%。 

    据悉,达县现有273名社区矫正对象全部登记在册,2011年下半年法院共判决的65名缓刑、管制犯,没有一人脱管漏管。而此前监外执行人员脱管漏管率在75%左右。 

    奖惩听证,有效的监督模式 

    2011年6月,达县检察院又和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印发了《达县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听证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法律法规可能适用收监或进行治安处罚的,以及因有立功表现需要减刑的,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一律组织公开听证。截至目前,该院共就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奖惩举行听证会4次。 

    任某原系达县某镇纪委书记,2010年11月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任某被宣告缓刑后,在一有限公司任职。其间,任某未按规定到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造成脱管漏管九个月之久,辖区派出所通知其限期报到,任某置之不理。此外,任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后仍在领取国家工资,严重破坏了法律在群众中的权威性。达县检察院得知此情,向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执行机关依法处理,并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上,鉴于任某认识态度好,积极退还多领的工资,没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况,还在2011年一次特大火灾事故中有立功表现,达县公安局根据听证意见,决定对任某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二百元。 

    听证会结束后,应邀参加的与会人员认为,听证会既有效地遏制了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是对社会特殊人群管理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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