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中国曾深受毒品危害。对此,中华民族有切肤之痛。鸦片战争导致烟毒在中国泛滥,中国人被称为“东亚病夫”,任人宰割,中国也因此割地赔款,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旧中国罂粟种植面积达100万公顷,吸毒者2000万人,以贩毒为业者30万人。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把禁毒斗争摆在重要位置。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领导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斗争,在短短三年时间里,一举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新一轮国际毒潮泛滥,特别是由于我西南边境毗邻世界最主要的毒源地“金三角”,境外贩毒势力利用我改革开放之际,竭力开辟中国贩毒通道,过境贩毒引发了毒品问题的死灰复燃。当前,我国已经是一个毒品过境与消费并存的国家,毒品问题日趋严重。
据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报告称,当前有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毒品消费问题,全球吸毒人数近2.3亿人,其中,3400万人食用安非他明,1500万人服用鸦片制剂(包括900多万海洛因滥用者),约1.8亿人吸食大麻 。每年有1000 万人因吸毒丧失劳动能力,10 万人因吸毒死亡。毒品问题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
我国吸毒登记在册人数从1995年的52万,增长至2000年的86万,2005年的116万,2009年的133.5万。2007年底的统计分析显示,海洛因吸食成瘾人员的平均年龄为34.02岁,吸食冰毒人员平均年龄为29.4岁,吸食氯胺酮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6.2岁,吸食摇头丸人员的平均年龄为30.4岁 。据2008年对吸毒人员的统计,有77.5%的瘾君子吸食海洛因,有19.1%的人吸食新型毒品,有2.2%吸食鸦片,其它占1.2%。35岁以下青年吸毒人数下降到59.7%。
一、禁毒法实施以来戒毒工作面临的机遇
温家宝总理指出:“戒毒工作,一靠法治,就是依法管理;二靠科学,就是科学医疗;三靠教育,就是爱心教育。”新的戒毒制度正是按照“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设置,以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为目的。
(一)禁毒法实施以来戒毒工作发生了五个显着变化
禁毒法实施近两年来,戒毒工作发生了五个显着变化。变化一:戒毒形式多样化。原有的戒毒形式有,自愿戒毒、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三种形式。《禁毒法》规定的戒毒形式有: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形式。强制隔离戒毒整合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合理内核,取消了劳教戒毒制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新增加的戒毒新形式。变化二:戒毒期限个别化。社区戒毒3年,强制隔离戒毒 2年,可以提前1年或延长1年,社区康复不超过3年。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 4-6年,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2-6年,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5-9年。变化三:戒毒过程一体化。形成了由自愿戒毒转为社区戒毒、社区戒毒转为或直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进行社区康复,继而最终回归社会的一个完整体系。变化四:戒毒力量专门化。戒毒工作由公安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转变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基层政府、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专职社会工作者等参与形成的专门戒毒力量。变化五:戒毒救助社会化。戒毒救助既有政府的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更增加了社会捐赠、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
(二)新的戒毒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完善戒毒工作制度,首先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吸毒人员的性质、吸毒成瘾行为的特征和戒毒治疗的科学规律,并由此确定戒毒立法的宗旨和戒毒工作的基点。2006年6月,周永康同志在深入推进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虽然部分吸毒人员伴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多数是由于好奇无知而染上毒瘾,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和特殊的病人,多数是青少年,需要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关心帮助。禁吸戒毒工作必须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把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放在第一位。”
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的易复发的脑疾病。同其它疾病一样,吸毒成瘾有自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吸毒者不论文化、种族和社会经济背景有何不同,都会出现相似的症状、临床表现。与其它疾病一样,生物学因素如遗传、生化、神经递质等在成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欣快感是初用毒品的重要动因,但在无欣快感甚至痛苦的时候仍强迫性使用毒品,这是多巴胺等神经递质和奖赏通路的病理改变所致。吸毒者通常伴有其它躯体疾病和精神疾病。长期停止吸毒后仍有稽延期症状,这与长期吸毒导致大脑发生的病理改变有关。心理渴求有着复杂的生物学基础,是客观存在的症状,非戒毒者主观意志所能控制。反复是发病规律和病态特征的表现形式。对于吸毒成瘾者而言,反复是正常现象,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戒毒的失败。反复会导致两种结果,既可能从复吸的挫折中吸取教训、积累经验、增加戒毒的信心;戒毒者也可能因复吸自暴自弃,更加绝望。解决反复的良策不是惩处,而是关爱和治疗。
(三)新的戒毒制度充分体现了科学戒毒的原则
《控制麻醉品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指出:生理脱毒只是戒毒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一个部分。脱毒之后必须有康复跟上,引导吸毒人员恢复正常人的生活,学习如何使生活过得有意义,如何与他人建立健康的关系,如何正视日常生活中的困难而不再求助于毒品麻醉自己。吸毒成瘾人员,生理脱毒后想恢复正常生活,会遇到几乎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可以采用职业康复或社会康复技术协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为了使曾经染上毒瘾的人员重新回到其过去的环境中之后不致复吸,公共医疗和社会福利等有关部门应建立“过渡性”机构,以便在医疗环境中通过工作和教育的方法,引导吸毒康复人员适应正常的生活方式。治疗吸毒成瘾者时不应当忽视源于精神病理和社会心理的成瘾因素,因此需要给予吸毒人员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
我国戒毒工作科学戒毒主要体现在:根据规律设制度,通过制度保疗程;针对吸毒者的特征采取自愿+强制的方法;强化戒毒场所的医疗功能;治疗方案个体化;实施生理+心理+行为+家庭等综合矫治;采取诊断评估制度,以评估戒毒效果。
(四)新的戒毒制度充分体现了立足挽救、有效戒毒的宗旨
周永康同志指出:“对戒毒人员复吸率高的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不能认为已经尽了力,对他们屡戒屡吸就束手无策了。”戒毒人员既是戒毒执法的对象,更是戒毒治疗的主体。没有戒毒人员的戒毒意愿,或者不把强制性的戒毒措施逐步转化成为戒毒人员的自觉行动,戒毒效果是不可巩固的,复吸率居高不下是毫无疑问的。因此,立足挽救、感化,鼓励、激励他们戒毒,是取得戒毒效果、巩固戒毒成效、长期保持操守的内因。不能把强制隔离戒毒等同于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要加强思想教育、心理教育、法制教育、行为教育、毒品危害教育、保持操守教育等,真正使强制隔离戒毒成为教育、帮助、挽救措施。同时,在戒毒期间要加强生理脱毒、心理矫治、理疗康复等措施,帮助戒毒人员提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强化行为养成。戒毒期间帮助他们掌握一定的生存、生活技能,戒毒后能够找到工作、自食其力、回归社会。
(五)新的戒毒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三位一体的戒毒工作新模式
完整的戒毒过程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重返社会。我国原有的戒毒制度重视生理脱毒、轻视身心康复、忽略重返社会。新的戒毒制度克服了原有?、工青妇、专职社工、志愿者等资源,组建若干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帮教社区戒毒人员,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的社区戒毒体制与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和运转起来。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体制尚未确定。《禁毒法》 第41条第二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而至今国务院没有规定。原有公安管理的强制戒毒场所、司法部门管理的劳教戒毒场所如何转制,职能如何划分,新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部门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的迟疑决定,已经制约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开展和发展。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由司法部门负责,将部分劳教场所改制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公安机关管理的原强制戒毒所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当前在尚不能取得有关部委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建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身心康复,重返社会和禁毒执法等原则确定。
(三)完善戒毒法律制度、依法戒毒的困难与挑战
《戒毒条例》尚未发布。自2008年11月以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禁毒局高度重视《戒毒条例》立法工作,开始调研、起草和修改,至2009年4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戒毒条例》调研工作,对原《戒毒条例(草案)》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尚未发布。《戒毒条例》不发布施行,戒毒工作体制、机制、设置、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无法解决,严重制约了戒毒工作的开展,使《禁毒法》关于戒毒措施部分的法律实施及其效果大打折扣。
吸毒成瘾及成瘾严重缺乏标准。《禁毒法》第31条第三款: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而当前吸毒成瘾、吸毒成瘾严重,特别是新型毒品成瘾标准尚未出台。1998年4月22日公安部《关于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的吸毒成瘾标准沿用至今已与现实有了较大差距。吸毒成瘾严重标准,特别是新型毒品成瘾标准一直没有发布。我们建议不必拘泥于医学标准,公安部应当尽快制定一个法律标准。如对经过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和原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
诊断评估办法尚未制定。《禁毒法》第47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一年后,以及二年期满前,对其戒毒情况进行诊断评估。至今《禁毒法》已经实施两年,一年前就没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诊断评估,难道两年了还不评估?没有诊断评估办法,或诊断评估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不进行诊断评估,违背禁毒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严重损害戒毒人员合法权益。
禁毒法实施两年来,戒毒工作有了新的模式、新的探索、新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居于上述困难与挑战,戒毒工作许多地方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依然存在,戒毒工作的开展受到严重制约,戒毒工作的效果打了折扣,亟需解决上述问题,以加速推进我国的戒毒工作,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实现依法戒毒原则,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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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莫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