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学院”模式显司法人文关怀

时间:2012-01-30信息来源:汕头特区晚报作者:

圆桌审判,庭审就像家庭会议。

“圆桌审判”社区矫正

低龄犯罪迷途知返

“法院+法学院”模式显司法人文关怀

近年来,犯罪低龄化趋势日趋明显,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在开展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以保护为立足点、教育为着力点、服务为延伸点,积极探索分案审理,实行“圆桌审判”,参与社区矫正,特别是与汕头大学法学院联合推行“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制度。近5年来,该院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435名,无一人重新犯罪,备受社会各界的好评。

作为全国首创的“法院+法学院”全新模式,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工作开展至今已经5年。期间,龙湖区法院先后委派了86名法学院大学生对54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犯罪背景调查,不仅让案件的审理更加审慎、精准,也为误入歧途的青少年送去了司法人文关怀,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矫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王某伙同他人携带几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窜到龙湖区外砂镇某村蔡某经营的手机店,将油瓶扔在该店门前并点火燃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王某作案时虽然刚过15岁,但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放火罪的主体,因此王某应负刑事责任。龙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汕头大学法学院学生对王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以及所在村居基层组织的意见等非涉案综合情况开展调查。调查员接受委托后,深入走访了王某的家庭、学校、居住地居委会等,形成了长达1万多字的调查报告,认为王某的家庭观念很强,但自我认知能力和调控能力弱,在因邻里矛盾报复被害人过程中不顾事情的发展后果;王某所在地的治安情况不好,打架斗殴时常发生,对其滋生暴力倾向也有一定影响。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他犯罪时年龄未满16周岁,且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参考调查员提交的调查报告及各方所提出的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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